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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睡虎地秦簡札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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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12-7 09:5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種:稻、麻畝用二斗大半斗,禾、麥畝一斗,黍、荅畝大半斗,叔(菽)畝半斗。利田疇,其有不盡此數者,可殹(也)。其有本者,稱議種之。  倉    上引釋文出自出自《睡虎地秦墓竹簡》 “倉律”第39簡。學者多無异議。整理者對“利”的注釋如下:    利,《漢書◎高帝紀》注:“謂便好也。”    這一注釋並無不當,然而結合整理者的譯文。我們發現整理者的意見不無可商之處。與“利田疇,其有不盡此數者,可殹(也)”這句話對應的譯文如下:    如是良田,用不到這樣數量,也是可以的。    細細玩味,我們發現“利”字在譯文中並沒有體現出來。而且良田的播種量反而較多這一點似乎不符合農業常識。其實按照整理者所引《漢書》的注釋。“利田疇”應該是對“田疇”有利的意思,在此可以理解為有利于提高農田産量之類的意思。那麽照此理解,“利田疇”應該從上讀,該句是對前文所闡述的各類作物每畝播種數量所産生結果的交代。下文“可”當讀謂“何”。下面把我的斷句錄於下,並按照我的理解加以簡單解釋。        種:稻、麻畝用二斗大半斗,禾、麥畝一斗,黍、荅畝大半斗,叔(菽)畝半斗,利田疇。其有不盡此數者,可(何)殹(也)?其有本者,稱議種之。  倉        前半句的意思不難理解。后半句的意思是:那些達不到上述播種數量的情况,爲什麽呢?因爲田中已經有作物,可以酌情播種。   整條律文有兩個層次的意思。前半句交待各類作物每畝播種的數量標準,後半句講的是不按照標準播種的情况。 照此理解,則文意順暢。    另外更值得玩味的是該條律文所反映的當時國家對各種農作物每畝播種量的規定。按照現在的農業常識,小麥、豆類作物的每畝播種糧遠遠高于稻谷的每畝播種量。但是律文反映的情况恰好相反,不知這是否有另有深意所在?這一點或許是今後研究農業經濟史應該多加注意的問題。
發表於 2007-12-7 21:59 | 顯示全部樓層
兄“利”解释诚然,其它不动,可也。“利田疇,其有不盡此數者,可殹(也)”,可比较“燔队之事,虽毋会符,行也”,有假设意味。
 樓主| 發表於 2007-12-9 00:29 | 顯示全部樓層
多謝劉兄寶貴意見!
發表於 2007-12-9 21:52 | 顯示全部樓層
不客气,我不懂秦简和法律,只是随便说说。还望兄台多发表高见,活路学术,也支持本论坛!
發表於 2007-12-10 20:16 | 顯示全部樓層

槛外人de 新解不可从.

理由:从<<秦律十八种>>所体现的立法技术来看,没有设问的语句表达形式,而整理小组的理解,不自觉地遵从了一般陈述句的表达形式.又从本条的立法技术看,第一句是一般性规定,第二,第三句是例外的情况,属于常见的但书规定.
發表於 2007-12-10 22:21 | 顯示全部樓層
xiaoyou兄:    “利”是整理者所说的“良田”的“良”呢(形容词)?还是槛外人兄所说的“有利于田畴”的“有利”呢(动词)?    请发表高见。
發表於 2007-12-11 09:32 | 顯示全部樓層
应做\"良田\"理解,通观秦律,似乎没有象槛外人兄所说的“有利于田畴”的这种评价性的表述.而立法技术也往往具有一致性.本人来自农村,没有种子多少利不利于田地的说法.<<汉语大词典>>关于\"畴\"的解释:    1.已耕作的田地。《孟子·尽心上》:“易其田疇,薄其税斂,民可使富也。” 孙奭 疏:“《説文》云:﹝疇﹞爲耕治之田也。”《吕氏春秋·慎大》:“農不去疇,商不變肆。” 唐  韩愈 《唐故江南西道观察使王公神道碑铭》:“風雨順易,秔稻盈疇。”2.指良田。《汉书·萧望之传》:“若 管晏 而休,則下走將歸 延陵 ,之皋,修農圃之疇。” 颜师古 注:“美田曰疇。”《後汉书·安帝纪》:“詔三輔…… 太原 各修理舊渠,通利水道,以溉公私田疇。” 李贤 注引《前书音义》:“美田曰疇。”3.特指种麻的田。《礼记·月令》:“﹝季夏之月﹞燒薙行水,利以殺草,如以熱湯,可以糞田疇。” 孔颖达 疏引 蔡邕 曰:“穀田曰田,麻田曰疇。”《国语·周语下》:“田疇荒蕪,資用乏匱。” 韦昭 注:“穀地爲田,麻地爲疇。” 汉  刘向 《说苑·辨物》:“疇也者何也?所以爲麻也。”    颜师古与李贤 的解释后于刘向蔡邕韦昭的解释,后者更可信.
發表於 2007-12-11 10:24 | 顯示全部樓層
据闻可以看看九章算术方面的书,有些问题似已有答案的。
 樓主| 發表於 2007-12-11 23:10 | 顯示全部樓層
查《睡虎地秦简》原書,整理者对“籌”字的解釋正是采用xiaoyu兄所引漢語大詞典的第二個義項。“美田曰疇。”因此估計整理者語譯所說的“良田”實際上落實在“籌”字上,而“利”字則沒有落到實處。倘若“利”字也解釋為“良”,則難通。此其一也。    xiaoyu兄說他來自農村,“没有种子多少利不利于田地的说法”。其實鄙人也是農村長大,從小參加農業生産勞動,耳濡目染,對農業生産知識多少瞭解一些。據我所知,每畝地種多少種子,不但和所種植作物的種類、農田的肥力有關,而且同時也和播種的方式有關。以現在普遍推廣的雜交稻穀為例,在采用移栽技術的情况下,每畝可能只需要1斤種子;但是直播的話,可能需要10斤以上。如果超出了這個標準或者達不到這個標準,都會導致减産。种多了,土地肥力不足,植物采光、根系發展都收到影響,而且容易引起病蟲害,造成作物倒伏等現象,導致减産。种少了,我想就不需要解釋吧。正因爲如此,所以我提出“利田疇”從上讀,因爲前面規定對畝种量恐怕不是律法制定者憑空想的出來的,它應該來自於農民的生産實踐活動,是一種農業生産經驗的總結。因此律法制定者在這裏强調這個每畝种子數量的意義恐怕是對這一知識的肯定,並且可能含有推廣這一知識的意思。此其二也。    從句式來看,誠然我們在目前所見律文裏面(《秦律十八種》和《效律》)沒有發現這樣的疑問句式。但是在類似今天所謂司法解釋的《法律問答》中,這樣的句式恰恰是非常常見的。當然我並不是有意淡化“正式律文”與“司法解釋”的差异。因爲司法解釋是根之于正式律文的,所以我們也不能排除在正式律文中出現疑問句式的可能性。退一步講,在《秦律十八種》和《效律》中另有六處讀作“可也”的地方,我看這中間有些地方並不是沒有不能讀作“何也”的。不過這一點我尚未考慮成熟,暫時不具體的講。此其三也。    杨宽先生在《云梦秦简所反映的土地制度和农业政策》(載《古史论文选集》)一文中談到:“ 这里规定了稻、麻、禾、麦、苔、菽等七种粮食作物每亩下种数量,该是依据当时一般的生产经验所制定的,只适合一般的情况。因此又允许灵活应用,只要有利于种植,可以用不到这样的数量;若是原有老的习惯可以依据,可以酌情议定而后播种。这样既提出了每亩下种数量标准,同时又允许灵活掌握,或者依据原有的老经验,这是符合实际应用的。我们以西汉晚年《氾胜之书》所载各种粮食作物每亩下种数量来作比较,除了豆类相近以外,其他粮食作物都要高出许多。据《氾胜之书》,稻用种每亩只四升,麦只二升,黍只三升,大豆和小豆都是五升。秦律所规定的稻、麦每亩下种量高出《氾胜之书》如此之多,反映了当时一般农业生产技术水平还是不够高的。”關于這一點,我認爲其原因恐怕不會那麽簡單,這裏可能涉及到歷史上稻作方式從直播到移栽這一重要轉變的問題。不過目前尚未有更多的證據,只能請各位繼續發表高見。
發表於 2007-12-12 09:05 | 顯示全部樓層
对不起,是我误解了整理者和槛外人兄的意思,“利”和“良”没有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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