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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作为象征的宗族公产——以黄梅县程氏宗族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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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5-11-8 22:22 | 顯示全部樓層

我新写的文章,请多多“批判”

作为象征的宗族公产——以黄梅县程氏宗族为例对于族产,以往学者多从它作为宗族的经济基础方面来加以考察。诚然,族产的收入为宗族举行祭祀以及其它各种活动提供了经济上的来源,但当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思考时,就会发现声称对于族产的所有,更预示着一群人对于宗族的归属感,这种“有分”与“无分”的区分,使得族产成为了一种象征、一个标尺,用之可以清晰地界定一个宗族的范围。同时,对于族产的支配权,以往论者亦多从阶级分析的角度来思考,从而忽视了它同样可以映衬出各个房支在族中的地位。明清时代,正是庶民宗族组织化的时期,这一时期的每一个具体的宗族本身正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宗族的边界在不断的调整,其范围亦在不断的盈缩。这里,笔者试以黄梅县程氏的个案来探究这种象征对于宗族内部各房支的意义,以及宗族在整合过程中各房支之间力量的调适。清代,黄梅县程氏的三大房支分成了两方,为了争夺二世祖墓所在公山上的树木,分别于乾隆四年至十三年、乾隆十八年、道光八年至九年、道光二十七年至二十八年等四次相互告讦。对于这种内容,族谱通常都不会予以记载或是仅有只言片语而已,幸运的是,笔者在黄梅县博物馆发现了一部名为《民间案卷》的手抄本 ,它记载了大约四十个清后期县衙所审理的案件,其中第四十案详细记载了道光八年至九年以及二十七年至二十八年,程氏宗族的伯玘、伯达与伯政三房两次争夺公山树木的诉讼审判过程,其中对前两次官司也有所追述。以这一资料为主线,加上笔者在实地调查中所得之光绪丙申《程氏宗谱》(伯达支)、民国癸亥《程氏宗谱》(伯达支)、民国八年《程氏宗祠汇编》、1989年《程氏宗谱》以及1998年所编修之《程氏籍梅志》等资料, 当可就上述问题来略加回答。一、        入赘与附户:两支处于边缘的房支道光八年六月初二日,程氏伯政分的程利用、程宏义等带人砍伐了位于居所附近的二世祖来三公墓地所在的双凤林松桠,程氏另外两分伯玘与伯达的后裔程秀华、程乔松等人闻讯之后,马上赶来制止,利用等人不理,反称祖山上的树木秀华他们“无分”,秀华等只得找来山邻郑待鹿、陈其瑞等理处,利用等依旧不听,无奈之下,秀华等八人于初八日以“强伐吞公、恳究保祖事”为名,向时任黄梅知县的邓彬联名递交了状纸,由此双方展开了长达一年半时间的打官司过程。 事实上,这不是双方第一次为此打官司了,早在乾隆四年至十二年以及乾隆十八年,伯政分的程亚伯等与玘达两分的程建中、程加茂等就曾展开过激烈的诉讼。这也不是双方最后一次争夺祖山上的树木,在近二十年之后,以伯玘、伯达后裔为一方,伯政后裔为另一方又一次为此事而呈诉公堂。根据伯政一方的说法,程氏始迁祖程晃于宋末在黄梅任知县,后来落籍于此,单传五代之后生伯玘、伯达和伯政三子,以后伯玘传至浩而入赘邹姓为后,伯达传至文皆之后就无嗣,康熙年间伯玘的后人请求归宗,而一群所谓伯达后裔之人则本身是附户,他们虽然同意了两支可以与祭,但并不意味着伯玘、伯达支就拥有了二世祖坟山上之树木的所有权。与此相对的玘、达一方则认为伯玘本是大宗,因此不可能入赘他姓,而伯达并不是政支所说的没有后人,也不存在所谓的“附户”,政支一方之所以能够公然无视他们的存在而占夺祖山树木,是因为在明清换代之际玘、达两支的人口及财力受到了极大的削弱,相反,政支没有太大的损失,并且因为保护了祖产而在族中处于优势地位。那么,到底孰是孰非呢?且先不管当时地方官员的断语,让我们就有关记载来做一个初步的判断吧。据称,今天居住在黄梅的程氏共有14支,依其落籍黄梅的时序列次为:晃、景臣、鸾祈、恒懋、乔木、慕泉、柏、事礼、显祥、奋八、其昌、建坤、述玉、福堂、道坤,其中,本文所涉及的程氏宗族即为首先迁居黄梅的程晃之后裔。 对于程晃,现存的黄梅各县志均称其为“江西浮梁人,宋宝佑二年登文天祥榜进士,任黄梅令,时英山寇起,身率邑民斩群贼,保捍一方,民戴之,寻家焉。” 明成化十八年,新安进士程敏政所修之囊括篁墩44支程姓的《大成谱》对他也予以了记述,称其为程氏南宗富后18世。 由此可见,程晃的落籍似乎无甚疑义。拥有这样一位对当地有着特殊贡献的始迁祖,对于其后人来说当然是一份值得炫耀的事,县志记载了万历年间,时任黄梅知县的来三聘曾为程晃书写墓志, 我们也可以想象其中或许有着程氏族人的要求和努力吧。落居之后,程晃后裔的蕃衍则出现了数个版本,《大成谱》载晃生采三、万四;再传,采三生荣五、万四生寿一;三传,荣五生彦杰四,寿一生太四;四传,彦杰四生伯玘、伯达、伯政、伯显,太四生伯琛。婺源程士培于清康熙四年所修之《江东谱》则记载为:晃生来三;来三生万四;万四生荣五、寿一、寿五、寿六;寿五、寿六无传;荣五生彦,彦生伯玘、伯达、伯政、伯显,太四生伯琛。 另外,康熙三十二年,邑绅黄利通为伯达支的《程氏宗谱》所写序言称:“予邑有程氏者,其上世……晃公以宦来梅,已而籍于梅,传数世而玘、达、政三公鼎足并峙”, 似乎遗漏了伯显与伯琛两人,而民国八年本县程鹏瀛所修之《程氏宗祠汇编》中又出现了“彦公长子伯瑛”的记载 。今天的程姓则仍然采用了《江东谱》的说法, 并称现在的晃公后裔分为五大户,分别为伯玘、伯达、伯政、伯显和伯琛五支,而今的程氏族中已经无人提及伯玘后裔曾入赘邹姓一事,只是称有伯琛后裔入赘过姚姓,而后归宗之事。 相对而言,上述各种文献中成化年间所修的《大成谱》因与其发生时间较为接近而似乎更具说服力,但这部谱牒并非程晃后裔之族的专谱,其记载的时限也仅到了伯玘等人的下一辈,至于伯玘之后赘邹,以及伯达之后文皆无嗣,则是在其记录时间之后发生的,自然也就没法记载了。属于程晃后裔的所修的谱牒最早是伯玘与伯政两支于康熙三十二年各自分修的支谱,估计此时双方已经采用了前述两种不同的说法了。 这种对于始迁之后的许多事情记载不清的情况并不稀奇,实际上,黄州的大部分宗族都曾出现过这种现象,原因无非有二:一是宗族本身缺乏记载,后人在修谱之时附会而成;或者是后人有意隐瞒事实而进行了篡改。对于伯政赘邹一事,显然后一种可能性更大一些,林济就指出了黄州早期移民社会的血缘姓族关系并不十分严格,血缘关系甚至存在着某种程度的混乱状况,赘婿改姓及异姓继承宗祧与财产的情况曾经普遍存在。 至于作为大宗的伯玘分后裔不会入赘的说法,显然在当时宗法观念尚未深入民间的时候并不具有太多的约束力。另外,对其赘邹一事,现在仍然有蛛丝马迹可寻,伯玘后裔聚居地邹福庆据称就是“邹姓有一富户名福庆,终身只生一女,许浩(即伯玘之裔)招赘承嗣。浩入邹生子4:启椿、启松、启式、启杜。时人均以邹称,其所居之地遂称之为邹福庆”。 那么,对于伯达后裔附户之说又当如何理解呢?这就需要我们从赋役的角度思考了。对于黄州的户族,人们通常的理解是明洪武初年以户为单位报里甲的户籍政策鼓励了血缘宗族的聚居,随着家庭的代代分析,血缘关系仍然在统一的户籍单位内发展,从而形成了以户为单位的同姓血缘宗族。 这种说法强调了户下人口的自然蕃衍具有较为真实的血缘关系,但其显然忽视了赋役制度的复杂性。我们先来看看黄梅县在明清时期“户”的编立情况。学者们相信由于朱元璋的厉行禁止,明初的户口登记十分严格,此时的户应该可以被视为是一个个实际的家庭。 据县志记载,洪武年间黄梅户口的情况为:“明洪武元年,勘合五千四百三十二户。二十四年,编军民户,为户者一万一千三百八十有二,为口者,男妇七万八千七百三十有三。” 这里姑且不论为何二十多年间的户数变动如此之大,我们仍然可以认为这些户代表了具体的家庭,如明初任黄梅教谕的梁有储,在定居本地之后,其子入籍永福乡,户名就是以真实姓名所登记的梁仲玉。 然而明初户籍的编制并不单纯的只是人口登记,其政策的出发点是要将人口与土地相结合,让“编户”办纳粮差,从而保证赋役征发的顺利进行。黄梅县的情况同样如此,县志即曰:“按洪武十四年创编赋役黄册,以一百一十户为一图,其丁多者十户为里长,余百户为甲首”。 因此,政府从一开始就十分注意维持户籍的稳定,以保障赋役原额不致缺失。据县志记载: 弘治年,军民户,为户者七千三百二十九,为口者男妇六万六千一百一十七。隆庆六年,军民户,为户者七千六百七十六,为口者六万六千三百六十八。 由此可见,虽然这里的户数又与洪武年间的记载差别甚殊,但从洪武之后有记载的弘治年间开始,户数基本上是处于一种较为固定的状态。此时的“户” 正如上述通常的认为,就有可能是在一个赋役的“户头”下代代蕃衍,包括有多个具有真实的血缘关系的家庭,从而形成以户为单位的同姓血缘宗族,如上述梁仲玉户就是固定了七代之后,才由其子孙改户名为梁兴一,这里的户应该就是梁姓的血缘宗族了。 由于户的相对固定,使得“法立弊生,里中有丁粮六七百者,仅充里,数石数斗者亦充一里,州民置粮累千,寄户逃役,而轮役者,照里不均甚矣”。万历十年,代理知县曾维伦为此对全县的户进行了一次重大的调整,史称:万历十年,署篆本府节推曾维伦以户额立久,消长岁殊,甚者零丁孑立,且与丁粮累千者,比户不能自保,心怜之,因取大小户,计其丁粮平之,大者析户,小者朋户,愍数之盛衰既齐,然户口额无增损。万历十一年,掌县事本府节推曾维伦尽收大小户及州民均派里甲,以八十石为率,五日成籍,积弊悉平,民有扶危挈弱、治病良方之颂。 与全国的趋势相同,曾维伦对于里甲户籍的调整,正是其越来越不能实际地掌握具体的个人,赋役制度逐渐以田地为单一的征派对象,政府编造户籍的重点,也越来越注重田地和税额,此时构成图甲的基本单位‘户’,也就不再是一个家庭的登记单位,而变成一定的土地和纳税额的登记单位。 由于户下人丁的消长,使得赋役的负担变得极为不均,曾维伦以丁粮八十石为标准所进行的“析户”与“朋户”,完全是出于均平赋役的角度来考虑的,此时的户就不见得是由具有真实血缘关系的数个家庭所构成了。另外,在清代的县志中又出现了如下记录:梅有四乡四十二图,每图十户,凡四百二十户,每岁每图轮一户为里长。新城乡在县东南,原八图,后增为十图;凤源乡在县东北,原十图,后仍之;永福乡在县西,原十三图,后改为十一图;长乐乡在县南,原十一图,后仍之。梅例,十年之间有三大差,一条银、一南粮、一漕粮,各有解户,及干办公务,四乡各签一人。 关于“四百二十户”的记载最早见于顺治十七年所修的方志之中,由于本县明代方志的缺失,我们尚无法肯定它具体出现于何时,笔者以为,这极有可能清顺治年间进行的赋役整顿所产生的后果,理由在于:首先在清代的县志中自万历年间曾维伦调整户数之后,除了这“四百二十户”的记载之外,就再也没有其它的户数登记了,其详细登记的只有“丁”的数量,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曾维伦所调整的户数有可能保持到明末;其次,继曾维伦之后,县志记载的下一次赋役调整是:“顺治十年,知县邓源荐增减定图,按数均役,民犹苦于门户” ,这里虽未明确记录其具体措施,但虑及明清换代之际的户口流失,邓源荐将“户”进行归并似乎也是情理之中的。康熙二十三年,知县吴景恂又进行了一次赋役整治,邑绅黄利通在为其所作的碑记中追溯了以前本县的里甲赋役情况,曰:……在昔按粮定户,户有长,粮不及额者附,户十为里,里有正,岁一更以为常,自月饷外,米分粳白,十年之内,一户受役者三焉,里十为乡,乡设胥一人,邑之乡凡四,史一人掌之。 这里就明确地指出了“四百二十户”中每一户的确定是以“粮”的多少为标准,并且提及“附户”为“粮不及额者”,此时的“户”与“附户”就更可能是由没有真实血缘关系的家庭所组成的了。我们看到,黄梅县里甲制度中的“户”从洪武十四年的“一百一十户为一图,其丁多者十户为里长,余百户为甲首”,经历了近二百七十年的变化之后,到顺治年间变为“每图十户,凡四百二十户”,似乎只是从形式上保留了丁粮多的十户里长,其余的户都归并于里长户的名下。这个巨大变化,同样影响了这一时期以宗族组织化为表现的文化与社会整合,现在我们再来看看这种变化对于程氏的影响吧。由于程氏自身的宗谱缺乏有关立户入籍的记载,我们只好以其它记载来略作分析。成化年间的《大成谱》指出程晃的四世孙为伯玘等人,并且还记载了伯玘与伯政之后的第三代,  按三十年一代来推算,伯玘等人应为明初时人,他们很有可能分别立户入籍。这个推测应该是可以成立的,如今天的程姓就称族内有五大户,另外,与之相类似,县志中记载了岳飞的第四子岳震在隐居黄梅后,“其后分为十三户” 。同样,这个推测也可以解释程氏宗族的分支为何是以伯玘等人为分界点的。可以猜想,在漫长的岁月中,伯玘、伯达、伯政三户因为不同的原因,从而走上了不同的发展道路。伯玘的后裔——浩入赘邹家,继承了邹福庆的田产,因此极有可能同时继承了邹福庆原来的户名,从而丧失了自己本身的户名。这里缺乏有关伯达后裔的“附户”的记录,县志中与之最为接近的是顺治初年的“粮不及额者附”的叙述,如果其属于这种情况的话,显然“附户”之人并不见得具有真实的血缘关系。从上面的推测来看,伯达应当是明初时人,然后传至他的孙子辈就无嗣,很明显,这种“附户”发生于明代,并不是清初调整赋役的结果。伯政分在供词中透露出这些“附户”的祖先是“逃荒而来”,有可能正是“逃荒而来”的这些人借用了伯达这个户名纳粮当差,从而取得官方认可的编户齐民身份。于是就出现了伯达的真实后裔虽然无传,但是还有在这个户名下纳粮当差的一群人。因此,通过上面对黄梅“户”的问题进行的粗略疏理中,我们可以看到伯政分强调伯达后裔属于“附户”,以致并不具有真实的血缘关系之说似乎更具说服力一些。伯政的后裔则由于人丁的兴旺,并且一直在伯政这个户名下蕃衍生息,从而形成为具有真实血缘关系的一族了。这里不清楚伯政户是否位列于清初的“四百二十户”之中,但可以肯定的是,他们作为一个整体得以保存。正是这种整体的“纯粹性”,使得伯政一支在晃公的后裔中以正统自居,从而掌握了晃公这面日后号令全族的旗帜。 入清之后,这几个不同命运的支派开始在程晃这个富有感召力的始迁祖名下走向了整合,然而他们之间相互不同的命运使得整合的过程同样充满曲折,于是诉讼出现了。二、对内与对外:两个房支走出边缘的过程道光八年六月初八日,知县邓彬决定受理此案,并指示差役将状纸上开有名目的各色人等唤齐候讯。在随后双方你来我往的相互控告以及庭讯中,邓彬凭借着多年的审案经验,意识到这并非普通的宗族内部争产案件那么简单,双方的真实意图并不在于树木本身,而都是集中在这份公产背后所蕴涵的象征意义,毕竟,祖山上树木本身的价值并不值得双方为之付出如此大财力和精力来进行旷日持久的官司。即使他做出了与我们相同的判断,但是对于这种民事案件,他应该象一个大家长一样去调和而不是激化矛盾,他知道,需要谨慎处理此案。于是,本次庭讯之后,邓彬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没有再开庭审理,对于双方的不断呈控,他也只是批示“候讯”而使官司陷入了停滞。邓彬的感觉是对的,的确,公产在这里就成为了一种象征,其意义分为了两个层次:首先,它可以界定一个宗族的边界,也就是说对公产必须“有分”才能算是属于同一个宗族之人;第二个层次是,在同一个宗族内部,拥有公产的支配权就可以确定在族中的主导地位,毕竟“有分”并不代表就有支配权,显然,后一个层次的含义更进一步。程氏中,首先意识到了这种象征意义重要性的是玘达一方。前面的分析已经揭示,玘达一方的说法并不具有太大的说服力,尽管如此,有一点他们是对的,那就是在清初伯政分在三支中的确处于优势地位,这种优势就表现在他们掌握着族产,对于这一点玘达方也是承认的,他们即称其“保护了祖产”。我们缺乏有关程氏设立公产的时间记载,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晃公祭田应该是以伯政一方为主导而创设的,可以说,伯政一方已经掌握了这种象征资源。伯玘后裔因为入赘而使自己在晃公后裔中处于边缘地位,声称是伯达后裔的那群人因为本身是“附户”而使自己不被承认,两支由于不同的原因但同样处于边缘地位的人走向了联合,开始为改变他们的边缘地位而向处于优势地位的伯政分发起了挑战,他们选择的目标就是作为象征的宗族公产了。光绪年间伯达支所修的《程氏宗谱》中记载了一份康熙三十三年伯政后裔程亦朴卖晃祖祭田二股与伯玘、伯达后裔的契约, 可以看到,玘达一方的第一次动作选择的是最具象征力的始迁祖晃公的祭田,而且显然获得了成功。虽然暂时缺乏证据说明为何伯政分会将祭田卖与玘达一方,但这似乎也并不难理解,毕竟他们是以购买祭田的方式来参与到晃公的祭祀之中,其本身是有了付出。当玘达一方以为这样就能够使其在族中的地位获得承认,并进一步对二世祖墓所在公山上的树木提出要求时,此时的伯政分已然醒悟,于是在将晃祖祭田出卖与玘达一方,从而使得在“有分”“无分”的第一道防线不攻自破的情况下,他们以这些树木为由筑起了另一道防线,以此强烈抵制玘达一方对于其支配权的挑战。然而,这道防线在构筑之初就存在着天然的缺陷,既然晃公的祭田能够卖与玘达一方,就是承认了他们在族内的合法地位,那么又有什么理由阻止其对于这些树木的要求呢?何况据与“两造都是亲戚”的山邻供称此山的树木本来就是公共栽培的。为了弥补这一缺陷,伯政方将过错推与了程亦朴一人之身,称其是私卖祭田,但是缺口已经产生,于是玘达一方循着这一突破口通过四场官司,以及其间的其它作为,努力地寻求与政支“品列三分”的地位。乾隆四年至十三年的第一场官司同样缘起于政支的亚伯等人砍伐了此山的树木,以致于玘达方为此上控。这场官司历经了岑口口 、杨黼时两任知县,最终于乾隆十三年四月,杨黼时断令“祖为公祖、山为公山、树为公树”,首先肯定了伯玘、伯达等人的后裔拥有了在族中的合法地位,然而,他又进一步指出如果公拼活树,玘、达两支各占一股,伯政支占有四股,如属枯枝,尽属伯政一支所有,同样又照顾了政支在族中的优势地位。可以说,这个断语是对双方当时实际状况的一种认可,因而也只能是一种暂时的妥协,伯政支或许还会寄希望于诉讼而将玘达一方排斥出宗族之外,而玘达一方更由于他们在族内的地位仍然没有得到改善,因此,再一次的对簿公堂只是迟早的事情。果然,乾隆十八年,伯玘、伯达一方首先翻案,但知县杨黼时仍然维持了原判,之后,本文前面描述的道光八年六月初二日的一幕出现了。这次伯政分砍伐祖山树木的行为显然带有一定的挑衅性,其目的正在于挑起另一场诉讼,以此强化本支在族内的主导地位,甚至达到将其它两支赶出宗族的意图。在知县邓彬休庭“候讯”期间,私下的调解工作也在以生员孙材为首的几位本邑绅士的努力下紧张地进行。他们的调停起到了一定的效果,在一年之后的道光九年九月间,他们向知县递交了一份呈词,其称:……此案由程氏双凤林祖山树木,乾隆年间,拼伐六股均分,其有风折枯枝,公结佃人承看之资,去回山旁大路坍塌,所取松桠,未给佃人,备作修路之费,秀等见松桠既未给佃,又不与伊均分,致有是控。生等与两造俱属戚邻,仰体息讼德意,从中排释,去岁所取松桠,业已售价修路,嗣后各处祖山树木,公禁公蓄,培植祖荫,倘取枯活枝桠,及统拼之日,作六股均分,其各处祀产,各照据祀祖收租管业,不得别生议论,二各冰释,式好无尤。于是按此呈词,双方在知县面前书具了甘结,情愿终讼。然而,这次调解的后果明显有利于玘达一方,上面的引文强调了树木按“六股均分”,并且极力解释了之所以发生纠纷,是因为伯政方为了修路的公益事业而挪用了公产收入,言下之意不仅承认了玘达一方对树木“有分”,而且还认可了他们的处置权。如果这次调解成功的话,那么伯玘、伯达两支一直寻求的平等权已然获得,本次官司则以伯政方的完败而告终,这当然有悖于他们砍伐树木的初衷了,几日之后,伯政分以生员程宗耀等人为首的,在本支中更具影响力的另一群人,马上向邓彬再次递交控状。控状中宗耀等怒斥了息中的说法,并称先前的具结是受人蒙骗所至。官司只得继续进行。此次伯政分出面的人员俱是具有生员、监生及贡生头衔的绅士,为此,知县邓彬受到了很大的压力。十一月,邓彬再次开庭听讯并做出了最终的判定,这个断语基本上仍然遵循了前令杨黼时的审理结果,双方谁都没有达到各自更进一步的目的。庭讯结束之前,程宗耀等人还进一步要求知县将道光四年以伯政支为主导所立的祖山禁约,以及他们所抄录本案案卷钤印,希望以此获得官府更进一步的认可,但被邓彬以“抄案页幅繁多、未便给印”为由予以婉拒了。或许过去累年的官司使得双方都在反思是否值得的问题,此时双方都有了退一步的想法,对于伯政支而言,与其争斗下去,还不如承认其他两支同属于本族,以此既可“收族”又能扩大本族的势力,但本支在族中的优势地位还是应该保持的,而玘达一方或许在思考是否必须非要以打官司的形式才能获得族内的平等权,难道没有其它的途径吗?光绪年间伯达分所修的《程氏宗谱》又记载了一份道光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立的契约,这是伯政支将“小溪镇晃祖墓前水田一幅,并先年赎置祖山后田山一所,品作六股,内将一股载粮一升,凭族拨与程公伯达族后裔名下培族管业”,并“当得时价九九钱二十串文整”。 这个完成于第三次官司之后不久的交易,显示了伯政分已经完全认同了伯达等分属于本族的现状了,他们不再抱有将其逐赶出族的想法,退而努力保持其在本族中的主导地位。另外,伯达支愿意再次出钱购买晃祖祭田,证明了他们也正在尝试除去官司之外的其它途径。冰山开始融解,双方的关系正在慢慢地得到改善。当程氏的三大房支耗费大量的财力与精力相互争斗之际,一股来自于外部的威胁渐渐逼近他们,道光二十六年,这股威胁变成了事实。 本年,程氏在其三世祖万四公墓地所在的马头山上栽植松秧,被居住于附近的朱姓将松秧拔去,原来,朱姓在此山脚下亦葬有坟冢,他们进而声称对此山拥有所有权。“外患”的来临使得三大房支走向了联合对外的道路,其中最为积极的是被认为没有真实血缘关系而最不受认可的伯达一支。面对朱姓的挑衅,程氏以伯达支的生员程涣廷、程崇为首向知县梅体萱递交了控状,知县谕令“断令程涣廷等照旧绍业,沟北之坟听朱可兴等祭扫,程姓不得以山没坟,沟南坡形,朱姓不得冒坟占山,倘再滋事,重究不贷”。这是一个有利于程氏的审判,朱姓当然不服,于是他们越过了知县而直接向黄州知府提请了诉讼,这一次朱姓更拉来“钱光延、岳国安、吴蓬岚等混扯马头山为殷家圩之随田山,旁出插讼”,程氏面临的困难更大了。然而,在程涣廷、程崇等人的努力下,知府祁宿藻还是维持了原判。可以说,这场突如其来的争端,正为玘达一方提供了一个获取族内平等权的良机,他们保护祖山的举动无疑为双方之间业已开始融化的冰山添上了一把旺火,的确,又有什么比为宗族做出了重大贡献更能让人心悦诚服的呢。虽然在此之前购买晃公祭田的行为已经表明了他们拥有族内的生存权,但这毕竟在伯政一方心不甘情不愿的状况下获得的,当他们此次为宗族打赢了官司之后,这种生存权就更显得名正言顺了,然而他们所寻求的平等权呢?是否也已经在这次与外姓的冲突中同时获取了呢?道光二十七年十一月间,伯政分的户首程利灿带人又一次在没有告知玘达一方的情况下砍伐了双凤林的树木,显示出这个问题还是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听得这个消息之后,玘达分的监生程崇等人也一反直接报官的常态,而是首先预备了酒席,请来伯政分的绅耆程思忠等人理论。宴席中,思忠等均称本房户首难制,并愿意赔偿他们树价两串文,然而等程崇找利灿取树价时,没有得到理会,因此,程崇等只得再次向知县提请了诉讼。可以看到,在双方上一次官司结束之后的十多年时间中,彼此之间的关系得到了相当的改善,尤其是经历了与外姓的那场官司之后,玘、达两支的地位已经受到了尊重。此次双方再次对簿公堂,伯政分的内部显然也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其中最为明显的表现是,道光九年官司中伯政分的关键人物,生员程宗耀没有如上次官司中那样义正词严地维护本支的利益,反而是加入到劝解的行列中。然而,鉴于几位前任的判定,这次知县还是做出了与他们相同的审理结果。这一结果显然出乎程崇等人的意料,为此,他径直向知府祁宿藻递交了状纸,祁宿藻将案发回黄梅知县,并批示道:公共祖山树木应无论大小枯活,俱归公共,方昭平允,今该县以五寸围圆断归程利灿等折取,是否有所依据而云,然今该生民上控,是断未服其心,此案饬该县再集讯断详,再该监生程崇曾于二十六年与朱可兴结讼有案,兹复与户族控争山树,是否情非得已,亦系好讼,并急查覆。知县再次审理了此案,可想而知,双方本来的分歧已经非常小了,此次的官司只是为了扫清伯政支内少数强硬分子而已。道光二十八年十月初八日,在生员王叶凤、吕东盛以及程氏族内的廪生程应玉、监生程咸登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并订立合约:立合约程公访(即玘分)、銮(即达分)、讃、谏、谭、讯(即政分)后裔宗耀、宝源、怀泗、思忠、秀华、远方等公共各处祖山树木,讃、谏、谭、讯后裔附近拆取枯枝,以培祖茔,彼此争论,叠有案据,第念族无了日,不宜参商,况树植祖茔,原为庇荫起见,理应栽培,兹六分合口商议,各处公共祖山树木嗣后永远禁畜,倘遇虫伤风损,六股公取培祖,各分谱载,前讼各案据后来续修无庸镌刷,以合族好,至猛虎山、双凤林二处秋祭,六分各有祭期,惟三世祖葬马头山,均于十月朔日会祭,费用欠充,六分合议公置课石,仍照旧期轮收轮办,恐口无凭,立此合约六纸,各执一纸,永远为据。可以看到,伯玘与伯达两支最终取得了与政支“品列三分”的平等地位,官司至此而宣告结束。事实上,我们不能忽视玘达方在这次官司中获得胜利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即隐藏在所有这些官司背后的玘达一方自身力量的增长,而反映这种力量增长的正是本方生员等绅士阶层的出现。从第一次官司中以“民”的身份具名控告,到第四次以“监生”为首的具禀,包括与外姓的争讼过程中显示的影响力,无不证实着他们实力的增长。在双方第四次对簿公堂的控辩中,玘达方甚至以“愿丢山树并祠宇,免得苛派”相威胁,显然,随着他们自身力量的增长,确实已经无须非要依附于掌握着晃祖这面旗帜的伯政一方,而可单独建立自己的宗族了。通过对内及对外两个战场,程氏宗族的三大房支终于走向了融合,但宗族的发展仍然在持续,程氏的宗谱中记载了两份咸丰十年的契约,分别是伯显与伯琛后裔将自己所购买的田地“附祭”于晃公名下。 显然,这两个房支安于“晚来者”的边缘身份,使得本次融合很快完成。于是,我们就看到了今天的程氏五大房的格局。    三、结语宗族的整合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赋役政策的变化、地方官员的态度以及本地其他宗族的反应,无不深刻地影响着这一进程。在黄梅程氏的个案中,三大房支的融合正显示了这一过程的复杂性。明代三支拥有了各自不同的发展道路,伯玘后裔的入赘使我们知道庶民宗族的出现是一个晚近的,至少是明中叶之后的事情;声称自己是伯达后裔的“附户”让我们了解宗族并不都是由真实血缘关系的人群所组成,宗族的形成更是一个地方社会与文化整合的结果;而伯政的后裔在“户”的稳定下有序地发展,从而在晃公的后裔中占据着优势,这些无不反映出明代赋役政策的变化对宗族发展的影响。入清之后,这不同命运的三个房支在始迁祖的名义下进行整合,同样使我们看到了地方官员的中庸、当地社会对其纠纷进行调解以及乘机发难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这些都在宗族的整合中留下深刻的印记。在这些不同因素影响下,程氏宗族所呈现的各种图景,或许就是其意义之所在吧。
發表於 2005-11-8 22:49 | 顯示全部樓層
谢谢supin28谈友发表宏论。不过,因主题有异,最好另发新帖,而不宜跟在此帖后。是不是请版主移出另作一帖?
發表於 2005-11-9 00:29 | 顯示全部樓層
已经分割出来,添加了标题并置顶了,各位版主也可以多多熟悉管理的功能,分割就是其中之一
發表於 2005-11-9 23:45 | 顯示全部樓層
感谢supin28兄发文,也很佩服supin28兄的治学精神。请多支持
發表於 2005-11-23 21:03 | 顯示全部樓層
终于浏览完了,关系好复杂
發表於 2006-12-23 11:20 | 顯示全部樓層

可以民俗学之范本

从这篇宏文中,可以明白几个历史问题,对归宗、附户、庶族等有了活证。为民俗学之范本矣。感谢作者使我等长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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