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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温旧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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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25 09:5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近日得闲暇,重新翻看诸旧简,偶有所想,借简帛网一角,书写下来,谨向诸贤请教!


近日看到高恒先生《汉简中所见汉律论考》(《简帛研究》第二辑,法律出版社1996年),所引简文有一些断句还可进一步分析,现提出与大家讨论。

《敦煌汉简释文》2011      言律曰:畜产相贼杀参分偿和,令少仲出钱三千及死马骨肉付循请平。
《汉简中所见汉律论考》   言律曰:畜产相贼杀,参分偿,和,令少仲出钱三千及死马骨肉付循请平。
按:对于这条律文的性质,据高文所载,大庭修先生认为其中的畜产相贼杀,指动物之间彼此争夺杀伤,高文赞同,并指出当是汉《厩》律。既然是
《厩》律的内容,那与言律自然是没关系了。“言律曰”这样的表述就需要调整了。这里疑作“言,律曰:……”。其中“律曰”后表述一条具体律文
的方式,其实很常见,如高文下文所讨论的几条律文:
       律曰:赎以下可檄,檄……
       律曰:诸使而传不名取卒甲、兵、禾稼簿者……
       律曰:臧官物非录者……
都是相同的表述。"言"属上读,显示这条简文前面应还有内容。简文中的“和”,高文以为“和解”之意,不过所引唐《厩》律并无类似和解的表述。我们怀疑
还有一种可能,即这里的“和”,可能是吏的名字,属下读。简文可调整为:
       言。律曰:畜产相贼杀,参分偿。和令少仲出钱三千及死马骨肉付循请平。
其中的律文,是作为被引用而存在的。

原释文    以兵刃索绳它物可以自杀者予囚,囚以自杀、杀人;若自伤、伤人而以辜二旬中死,予者髡为城旦舂及有。
按:高文依从此断句。不过简文似有二处可以商榷。我们知道秦汉简中的若,可训作或,用作连词。简文中“若”前后所列出的
几种杀伤人的可能性,都应该连读无碍,如
      
  其坐謀反者能偏(徧)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二年律令》2)

如此,“杀人”后的分号还是改作逗号为好。此外“予者髡为城旦舂”已经是比较完整的判词了。 后面的“及有”,疑属下读为好。简文作:
          以兵刃索绳它物可以自杀者予囚,囚以自杀、杀人,若自伤、伤人而以辜二旬中死,予者髡为城旦舂。及有
 樓主| 發表於 2010-7-27 07:24 | 顯示全部樓層
“县论”  
    《奏谳书》多见“县论”一词,迄无解。与师友请教,也未得解,今试摘录诸词例如下以论之,不易显示则用宽式,其余皆如原释文。

毋忧蛮夷大男子,岁出賨钱,以当徭赋,窑遣为屯,去亡,得,皆审。•疑毋忧罪,它县论,敢谳之。6-7
鞫之:媚故点婢,楚时亡,降为汉,不书名数,点得,占数,复婢,卖禒所,媚去亡,年卌岁,得皆审。•疑媚罪,它县论,敢谳之  14-15   
阑送南,取(娶)以为妻,与偕归临灾(淄),未出关,得,审。疑阑罪,系,它县论,敢谳之。 23
符亡,诈自占书名数,解取(娶)为妻,不智(知)其亡,审。疑解罪,系,它县论,敢谳之。32-33
安陸丞忠劾獄史平舍匿無名數大男子種一月……八年四月甲辰朔乙巳,南郡守强敢言之,上奏七牒,谒以闻,种县论,敢言之。 63、68
属汉以比士,非诸侯子。布、余及它当坐者,县论。它如辞(辞)。89

        其中14-15“得皆审”,看诸书皆如此,现在比对其余诸例,如6-7、23,皆是“得审”二字断开,尤其是32-33只有“审”,未有“得”,可知“得审”并不是一个固定词组,“得”与审断开为好。在文中“得”与“亡”相对应,指逃亡之人为政府所捕得。  

    “县论”, 观察其完整词例,6-7、23、32-33作“它县论”,其中“它”或为供词,但63、68“种县论”、 89“布、余及它当坐者,县论”,县论前用人名,可知“它”应是人称代词。6-7、23、32-33 诸例中“它县论”前都有一个“疑……”的总结性表述,是对疑罪案例的陈述。“疑”之后则其它人之罪再无可论,则用“县论”一词。县,称。《汉书•刑法志》注引服虔云:“称也。”称,相当;符合。《孟子•公孙丑下》:“古者棺椁无度,中古棺七寸,椁称之。”“县论”指合乎论(指定罪之辞)。“它县论”指其他人的供辞皆合乎“论”。这与此前我们分析的“疑”之后则其它人之罪再无可论的情形相合。
發表於 2010-7-27 17:02 | 顯示全部樓層
引用第1楼江南风于2010-07-27 07:24发表的  :
        其中14-15“得皆审”,看诸书皆如此,现在比对其余诸例,如6-7、23,皆是“得审”二字断开,尤其是32-33只有“审”,未有“得”,可知“得审”并不是一个固定词组,“得”与审断开为好。在文中“得”与“亡”相对应,指逃亡之人为政府所捕得。
此处《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已断开,见该书第337页
 樓主| 發表於 2010-7-27 17:07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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