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西简牍》释文用字问题
聂丹 贵州财经学院文化传播学院
《河西簡牘》是一本裝幀精美的書,大致以時間為序,收錄了發掘於河西地區的秦漢三國時期一些簡牘,并逐條作了釋文,是研究秦漢三國簡牘書法的完美資料。該書是爲了滿足人們對書法藝術的需要而出版,對文字的釋讀有些粗疏,故而釋文用字出現一些問題,對文字的繁簡運用混亂,主要有:
一、不當繁而繁。
這一類主要涉及到幾個漢字的繁簡體問題,有的字到了漢代已經簡化,有的字到了漢代,開始採用同音或讀音相近的兩個或幾個字形中字形簡易的字體,人們可能不知道這個時期已經簡化,就習慣性的採用原來的繁體。我們可以根據已經出土的文獻資料證實某些字形簡化的完成或正在發生。在《河西簡牘》中,部分已經簡化的字,在釋讀中卻仍然採用繁體,茲引例如下:
(6)《西漢·馬圈灣木牘(1)》釋文第⑥條:“得母病也朱司馬及焦并還未聞西方問不雲何行”(73)
按:“雲”,圖版作“
”,就是“云”。“云”和“雲”是一對古今字,“雲”產生以後,它們就分别代表兩個不同的意思,“云”表說話,“雲”指天上的雲朵,不能換用,兩個字讀音相同,都是匣母文韻[5],後來漢字簡化才統一用“云”。此處不該改繁。以為在古文中就該運用字形複雜的一個,這樣是不對的。
(7)《東漢·官府文書(2)》釋文第⑦條:“建武柒年六月庚午……”(213)
按:“柒”,據圖版寫作“桼”,新莽以後,“七”作“桼”,東漢沿用。第154頁《新莽·當食者按》冊圖版第⑤、⑥條的“桼”,釋文也作“柒”,不當。《居延新簡》22.166作:“建武桼年六月庚午,領甲渠候職門下督盜賊鳳,謂第四守候長恭等”,就用“桼”。新莽時期除了制度改革以外,還有一些職官名、地名也更名了,同時一些數詞也換了字形,除了上面討論的“七”寫成“桼”外,還有“四”作“亖”,“廿”作“二十”,“卅”作“三十”。
(8)《東漢·推辟書》釋文第④條:“吞遠隧去居延百卅裏檄當行十三時”(224)
按:释文“百卅裏”的“裏”,圖版作“ ”,很明顯就是“里”。“里”與“裏”是兩個不同的字。《說文·里部》:“ 里,居也。”“里”是“鄉里”之“里”,也是長度單位。《說文·衣部》:“裏,衣内也。”“裏”是指衣服内裏,從“里”得聲,兩個字都是“來母之韻”,讀音相同。漢字簡化時,取其字形簡單的一個,“裏”才退出歷史舞臺。衣服内裏寫作“里”,可以解釋為簡化,長度單位寫作“裏”,是無法解釋的。此處不當改為“裏”。
(9)《西漢·馬圈灣木牘(3)》釋文第⑤條:“人皆具毋它不當言 人邪將留外也初 爲當往因車師今反相將來欲 誰因循乎不審 小奴伯望與人眾” (63)
按:“初 為當往因……”,據圖版“為”作“ ”應該釋文作“为(爲)”,不當改繁。釋文把“为”釋讀成“爲”的在《河西簡牘》中不在少數;第68頁《西漢·馬圈灣木牘(1)》釋文第④條:“掌者食輒以時尉驗羚旄鼓采而已留意卒𢛇爲”。“留意卒𢛇爲”,“爲”圖版作“ ”,同頁釋文第⑤、⑥、⑧條,“爲”字圖版分別是“ ”、“ ”、“ ”,都作“为”;《敦煌漢簡》170“为”亦釋作“爲”,第73頁《漢·敦煌馬圈灣木簡(2)》釋文第①條“爲”,圖版亦作“ ”;第95頁《漢·敦煌馬圈灣木簡(7)》釋文第④條、110頁《漢·敦煌馬圈灣木簡(10)》釋文第①、②條,釋文“爲”字圖版分別是“ ”、“ ”、“ ”。有學者認為,《說文》中有“爲”無“为”,故“爲”是正體,“为”是“爲”的草書形式,这一字形在汉字发展史上的地位还得不到认可。我們認為,在《河西簡牘》中所見幾乎都是“为”,这些字形可以吏定作“为”。从《河西簡牘》中的用字情况可見,“为”字在漢代的使用已經開始常見。
二、不當簡而簡:
(10)《西漢·永始三年詔書》釋文第④條:“郡國九谷最少可豫稍為調給立輔既言民所疾苦可以便安 ”(33)
按:釋文“九谷”,圖版作“九榖”。“榖”與“谷”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字,“谷”是“山谷”之“谷”,“榖”是“五穀”之“榖”,兩個字絕對不會混用,“榖”不當簡化為“谷”。後來漢字簡化,兩個字讀音相同,都是“古母屋韻”,才統一用“谷”。在《河西簡牘》中,除了這一條外,第51也頁《西漢·敦煌馬圈灣簡、牘》釋文第⑤條也出現了同樣的問題:“ 益 欲急去恐牛不可用今致賣目宿養之目宿大貴束三泉留久恐食盡今且寄廣麥一石 王子春家車欲益之主不肯到完取之兼度二十餘日可至亭耳市谷大貴”。按圖版和詞義,寫成“谷”字的都只能用“榖”字。在第168頁《侯粟君所責寇恩事冊(1)》釋文第⑥條“谷𠦜石凡為榖百石皆予粟君以當載魚就直”,釋文既有寫作“榖”的,也有寫作“谷”的,圖版分別作“ ”和“ ”,應該統一用“榖”。該頁釋文第⑦條“到 得賈直牛一頭榖廿七石……”就沒有簡化為“谷”字,這樣是正確的。從圖版看,在西漢時期,“榖”字的使用頻率很高,沒有見到簡化為“谷”的。但90頁的《漢·敦煌馬圈灣木簡(6)》釋文⑧“十一月乙丑食□谷五斗 乙酉除—”,有一個字釋讀為“谷”,圖版不很清晰,作“ ”,不知是否正確。
(11)《西漢·相利善劍》釋文第⑥條:“惡新器劍文斗雞征蛇文者粗者及皆凶不利者. 右敝劍文四事”(36)
按:釋文“斗雞征蛇”中的“斗”,圖版作“闘”,“ ”不當簡化為“斗”。《說文·斗部》:“ 斗, 十升也。象形,有柄。”“斗”是量酒器,也是量詞,引申為星宿名。“闘”,遇合,也有打鬥義。上古字音相同,都是“端母侯韻”,中古字音分化,“斗”為上聲,“鬬”為去聲,漢字簡化後才統一用“斗”,據圖版及文意都不應該寫成“斗”字。
(12)《漢·敦煌馬圈灣木簡(1)》釋文第②條:“足以相當所謂惠而不費故敢白即于法令不可亦不足以干治”(68)
按:釋文“即于法令”,據圖版,“于”作“ ”,“於”不當改。“于”和“於”在古代都是介詞,但用法有差異,讀音也不同,“於”讀音是“影母魚韻”,“于”讀音是“匣母魚韻”,“於”開口,“于”合口,它們是兩個不同的詞,圖版作“於”,就不應該寫成“于”。這樣的問題在《河西簡牘》中還有,第105頁《漢·敦煌馬圈灣木簡(9)》釋文第⑦條:“臣△前捕斬焉耆虜地熱多阻險舍宿營止宜于”,圖版作“ ”,同樣也寫成“于”了。《敦煌漢簡》[6]簡168作:“足以相當,所謂惠而不費,故敢白。即於法令不可,亦不足以干治”,《敦煌漢簡》簡50:“臣厶前捕斬焉耆虜,地熱多阻險,舍宿營止宜於”,皆作“於”,未改,確。
漢字的繁簡現象,人們認為是個小問題,讀了古代漢語就能釋讀,得不到足夠的重視。其實,漢字的繁簡現象是漢字發展史的一個大問題,不僅是文字現象,還涉及到語音、語法、詞彙的問題,能否正確用字,關係到能否正確理解文意的問題,這還影響到能否有效的進行歷史學、民俗學等學科的正確研究的問題。
[1]馬建華主編.《河西簡牘》[M].重慶:重慶出版社出版,2003.
[2]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汉简》[M].北京:中華書局.1991.
[3]郭錫良.《漢字古音手冊》[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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