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肩水金关汉简T3:55的一个年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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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1 23:0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肩水金关汉简》第一册有这样一条简文:
    河平四年二月甲申朔丙午倉嗇夫望敢言之故魏郡原城陽宜里王禁自言二年戍屬居延犯法論會正月甲子赦           
  令免為庶人願歸故縣謹案律曰徒事已毋糧謹故官為封偃檢縣次續食給法所當得謁移過所津關毋   
  苛留止原城收事敢言之
  二月丙午居令博移過所如律令       掾宣嗇夫望佐忠                  T3:55
根据前引简文可知王禁的履历大概如下:此人原是魏郡原城阳宜里人士,在这份文件中,他申请回乡。居令博签署这份文件(注一), 表明居延令已经批准他的申报,不久他就可以回到家乡。
这里要谈的问题,首先是简文的“正月”。关于简文“会正月甲子赦”,张俊民先生撰文说:简文“五月”应该是“正月”(注二)。 但是原书释文好像就是“正月”。又因为文书签署是河平四年二月,所以张俊民先生认为,赦免不该发生在五月。但是,简文明确说王禁“自言二年戍属居延犯法论”会赦得免,也就是说,得到赦免极有可能是在河平二年。不管是河平二年的几月,都在四年二月之前,这和河平四年二月是没有冲突的。现在我们看到的释文明明白白是“正月”,也是在五月之前,这一问题也就没有纠缠的必要了。
下面来看与此相关的另一问题:“正月甲子赦”的“正月”是河平四年正月吗?笔者对此持怀疑态度。王禁犯法以后,沦为刑徒。因为简文核实王禁的“自言”时,说“徒事已”云云,表明到申请回乡的这个时候为止,王禁才结束刑徒的身份。当然,汉代赦免令比较多,王禁刚刚服刑就被免为庶人,这不是没有可能的。但是简文中出现的“二年”会因此没有着落。因为,如果王禁在河平二年正月犯法,当年夏四月就因日食而“大赦天下”(事见《汉书•成帝纪》),为什么要等到河平四年才被赦免?何况根据简文,王禁实际上是在二年正月就遇到赦免令(这个赦令见于简牍但不见于史书)。
我们认为,王禁在河平二年犯法被判刑,大概是成为刑徒,例如说城旦。城旦是刑徒的一种,这是没有疑问的。东汉城旦的刑期,据卫宏说是四年。但王禁的运气不错,遇到二年正月大赦。这次赦免之后,他可能成为復作。根据是悬泉汉简如下一条简文:
    诸以赦令免者,其死罪令作县官三岁,城旦舂以上二岁,鬼薪白粲一岁。--《敦煌悬泉汉简释粹》Ⅱ0216②:615
假设王禁在河平二年正月开始服城旦刑,当年赦免为復作,他按理应为復作二年,也就是说,到河平四年正月,时间是二周年。这和王禁服刑期满申请回乡,期间所需时间段是基本符合的。换言之,简文中的赦免是河平二年的赦免,而且王禁申请回乡并不是因为这次赦免。简文中核实他“徒事已”,指的可能河平四年他復作期满。前揭敦煌悬泉汉简还告诉我们,得到赦免令而为復作,是给县官服劳役,而不是在边塞屯戍机构中服劳役。王禁的申报由居延令签署批准,也是一个旁证。



考虑不是很详细,敬请批评。谢谢!
   
  注一:居令博,就是居延令博。笔者之前的札记也提到这个问题,可参考《初读<肩水金关汉简(壹)>》,简帛网2011年9月16日。张俊民先生认为是书写是脱漏一个“令”字。张俊民:《肩水金关汉简札记二则》,简帛网2011年9月30日。
  注二:见前注张先生文。
發表於 2011-10-22 08:22 | 顯示全部樓層
张先生将“正月甲子赦”的“正月”理解为河平四年正月还是有道理的。
乡啬夫“望”敢言之的内容,一开头是转述了另一份文书“王禁”自言的内容,断句似可作:“故魏郡原城陽宜里王禁自言:二年戍,屬居延,犯法,論。”这里的二年只是表示他戍守的年份,并不一定是指他犯法的年份。其犯法可能是在河平二年,也可能是在河平三年,大概河平四年的可能性很小。假如“正月甲子赦”发生在河平二年,“王禁”也许当时还未犯法,此赦令对他不一定适用。
此外“王禁”自言的部分不包括“徒事已”,“徒事已”是所引“律”的内容。
 樓主| 發表於 2011-10-23 10:58 | 顯示全部樓層
回过头再看,因为正月甲子的赦令是免王禁为庶人,而不可能免为復作什么的。所以,不管他什么时候犯法,总之免为庶人是肯定的,其他的问题就没有必要讨论。张先生说是对的。

徒事已不是自言这是显而易见的,我在一楼的帖应该没有说徒事已也是自言的内容。

另外,我感觉王禁自言的内容是到“愿归故县”才结束。这一点不知道二楼有什么看法。
發表於 2011-10-23 23:07 | 顯示全部樓層
因为看到你这句“因为简文核实王禁的“自言”时,说“徒事已”云云”,才产生的误会。

自言的内容应该是到“愿归故县”。
 樓主| 發表於 2011-10-24 10:24 | 顯示全部樓層
谢谢!现在我应该基本上把这个简读懂了。真是“听君一席话,胜打十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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