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倉律》:“月食者已致稟而公使有傳食,及告歸盡月不來者,止其後朔食,而以其來日致其食;有秩吏不止。”整理者譯文:“按月領取口糧的人員,糧食已經發給,而因公出差,由沿途驛站供給飯食,以及休假而到月底仍不歸來的,應停發其下月口糧,直到回來的時候再行發給;有秩的吏則不停發。”[1]
我們認爲,整理者的理解或可商榷。整理者認爲“止其後朔食”的對象是“月食者已致稟而公使有傳食”與“告歸盡月不來者”兩類人;“告歸盡月不來者”雖然停發其下月口糧,卻能在回來的時候再行發給,而“月食者已致稟而公使有傳食”的人員則未被提及,也似與“而以來日致其食”無涉。此處難以理解。我們知道,行政工作中“月食者已致稟而公使有傳食”的情況極可能經常發生,這樣就造成了吏員每月稟食超額的問題。若已按月領取口糧的人員,因公出差由沿途驛站供給飯食,不論出差時間長短、所獲傳食數量多少,就一律停發其下月口糧。這樣嚴重挫傷“月食者”公使積極性的律令似乎不合理,甚至說不具備可執行性,所以對這條律文或當重新理解。
及,或爲等到義。告歸,整理者作爲一詞理解爲“休假歸也”,古語也並非均作此解。《詩經·小雅·采薇》:“曰歸曰歸,歲亦莫止。”孔穎達正義:“文王將以出伐,豫戒戍役期云:采薇之時,兵當出也。王至期時,乃遣戍役,而告之曰:我本期以采薇之時,今薇亦生止,是本期已至,汝先輩可以行矣。既遣其行,告之歸期,曰何時歸,曰何時歸,必至歲亦莫止之時乃得歸。言歸必將晚。”告,有報告義。《詩經·大雅·江漢》:“經營四方,告成于王。”孔穎達疏:“告其成功於宣王。”《史記·孟嘗君列傳》:“秦使車適入齊境,使還馳告之。”告歸或理解爲報告已歸來,依理“月食者”結束公使歸來後應當有向上級部門或吏員彙報工作的流程。來,或指來倉,即到倉庫辦理手續。我們推測,簡文中“月食者已致稟而公使有傳食”與“告歸盡月不來者”或表明的是一種情況,即已按月領取口糧的人員,因公出差由沿途驛站供給飯食,等其報告歸來後到月底還不來倉庫處理該月超額稟食問題的情況。如此整條律文或就不存在“告歸盡月不來者”與“以來日致其食”的問題,而僅僅是針對出差人員稟食超額的處理律令。
附記:上述爲筆者的一點不成熟看法,特此向大家請教。該問題若已有學者指出,本條則爲贅言,謹此致歉!
[1]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第31頁,文物出版社,199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