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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上博八•命》簡3中的“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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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24 11:1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范常喜先生對
《上博八·命》簡3中
”的考釋,有很多精彩的見解,比如對“伏於斧锧”不合理性的分析,對“
”從“金”聲的肯定。在范先生研究的基礎上,我們試作一點推測。根據范先生所引用的金克兀先生的意見,文獻中常見的“伏斧鑕”是“伏斧鑕之罪”的省略形式。這一意見顯然是正確的。我們認為這裡的“
鈙於
斧锧”也是“
鈙於
斧锧之罪”的省略形式。循此思路,我們懷疑“
”當讀為“陷”。“金”聲字與“今”聲字關係極為密切,不煩舉例。“今”聲字與“臽”聲字可通。《說文·口部》:“啗……讀與含同。”銀雀山漢墓竹簡《孫臏兵法·勢備》“陷齒戴角”之“陷”,讀為“含”。古書中“陷”與刑罰有關的用例有:《孟子·梁惠王上》:“及陷於罪,然後從而刑之,是罔民也。”《孔子家語·五刑》:“雖有姦邪盜賊靡法妄行之獄,而無陷刑之民。”《後漢書·袁安傳附袁敞》:“臣孤恩負義,自陷重刑。”“
鈙(陷)於
斧锧之罪”與“陷於罪”、“陷刑”、“陷重刑”辭例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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