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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之“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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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9-22 16:5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文物》2013年第6期《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发掘简报》中公布了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部分图版和释文,我们读过之后,对其中一个小问题有一点浅见,写出来向大家请教。
  木牍J1281-5A释文中有如下两句:
    驿卒李崇当为屈甫证。
    知崇当为甫要证。
《简报》说:“甫,大、始也。甫要证,重要证人。”似不确。“要证”是一个词。《论衡·定贤》:“推此以况,为君要证之吏,身被疾痛而口无一辞者,亦肌肉骨节坚强之故也。”《魏书》卷七十七列传第六十五:“若从证占而雪,则违正格;如除其名,罪滥洁士。以为罪须按成,雪以占定,若拷未毕格及要证一人不集者,不得为占定。古人虽患察狱之不精,未闻知冤而不理。” “要证”即作证。《论衡》中的“为君要证之吏”指东汉时期为了抬高自己的名望,情愿忍受残酷的刑讯,去替犯罪的长官作证,以开脱长官的罪责或辨明长官的冤枉的下级官吏。《魏书》“要证一人不集”指证人有一人未到。牍文中“崇当为甫要证”即李崇当为屈甫作证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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