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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秦簡“尉卒律”校读(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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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3-23 13:0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一)陈伟先生将原文改为“其小爵及公士以上子年盈十八岁以上,亦筋〈削〉小爵爵而傅及公1259士以上子皆耤(籍)以为土五(伍)。”此说甚为正确。但此句之意是说“年龄十八岁以上”的“小爵”要根据“爵而传”去削其爵为士伍。这也证实陈先生对“秦代傳籍年龄的规定跟汉代类似”的推测。“爵而传”当是指“爵位符合傳籍相应规定的年龄”,而不是所有的“小爵”都按一个标准去削爵。根据张家山汉简《傳律》的规定,小爵在传籍年龄上有存在两种情况,即“小爵不更以下”和“小爵大夫以上”。换句话说,假定秦汉关于小爵的传籍年龄相同,则此句意思是“年二十二以上而小爵为不更以下者,逃往满三个月会被削爵;年二十四以上而小爵为大夫以上者,逃亡满三个月也会被削爵;而年二十一以下而小爵为不更以下者、年二十三以下而小爵为大夫以上者,虽然逃亡满三个月仍不会被削爵。”(二)周海锋先生认为1258与1270二简“衔接不太顺畅,中间当缺失一枚或数枚简”。陈伟先生认为“其实不然”。陈先生的意见可从,“不出者”就是“狱史辟问乡官”后的结果,意思就是“辟问后逃亡者仍没有出现的”会按令进行处理,表达的意思已很完整。
 樓主| 發表於 2016-3-25 13:27 | 顯示全部樓層
简文中“藉” 通“籍”,乃是“登记”的意思。《晏子春秋》:“藉长幼贫氓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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