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耶秦簡8-1445號簡文:“卅二年,啓陵郷守夫當坐。上造,居梓潼武昌。今徙為臨沅司空嗇夫。時毋吏。” 《校釋》注:“徒,調動。”“時無吏,應是說明調往臨沅的原因。”其下又云:“8-2014有類似的記載,可參看。”1筆者以為此條簡文存在斷句及注釋問題。理由如下: 一、8-2014號簡文所記載,應是“貳春郷守福因貲罪不能償而居貲抵罪之事”。 8-2014號簡文:“卅二年,貳春郷守福當坐。士五(伍),居秶(資)中華里。•今為除道通食。” 當坐,即“應當坐罪”的意思。睡虎地秦簡《法律問答》:“律曰:‘與盜同法。’有(又)曰:‘與國罪。’此二物其同居、典、伍當坐之。云‘與同罪’,云‘反其罪’者,弗當坐。”秦律規定官吏坐罪而貲甲盾,不能償者要以居貲抵罪。睡虎地秦簡《司空律》:“有罪以貲、贖及有責于公,以其令日問之,其弗能入賞(償),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錢;公食者,日居六錢。”從8-2014號簡文的記載來看,可知貳春郷守福正是因貲罪不能償而居貲抵罪的情形。簡文所言“為除道通食”,即秦代徒隸的工種之一。10-1170號簡文“丗四年十二月倉徒薄(簿)冣”有“爲除道通食”。2 二、據8-2014號簡文可知,啓陵郷守夫亦應當屬于此類情形。由此不可將簡文理解為“啓陵郷守夫調任臨沅司空嗇夫”,而應理解為“啓陵郷守夫被移送臨沅縣司空嗇夫居貲抵罪”。故簡文當斷句為“今徙為臨沅司空嗇夫時毋吏。”如此則“時毋吏”當為工種。 秦簡“吏”與“事”常想混,此處當讀為“事”,“毋吏”當作“毋事”。《管子·八觀篇》:“什一之師,什三毋事,則稼亡三之一。”郭沫若《集校》引劉績曰:“謂興師役一分,則相逮者衆,而為三分,是十分中有三分不事農之人,而亡稅三之一矣。”簡文應指“不勞作”的意思。《博雅》:“時,伺也。”《論語·陽貨篇》:“孔子時其亡也,而往拜之。”《疏》:“謂伺虎不在家時而往謝之。”故“時毋事”即伺不勞作者的意思。換句話說,就是啓陵郷守夫被移送臨沅縣司空啬夫從事伺察不勞作者的工種。10-1170號簡文“丗四年十二月倉徒薄(簿)冣”就有“女九十人居貲臨沅”、“女丗人居貲無陽”等記載。
1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327頁。
2里耶秦簡牘校釋小組:《新見里耶秦簡牘資料選校(一)》,武漢大學簡帛網,2014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