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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說嶽麓秦簡律文中的幾個“財”字》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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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3-15 15:0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拙稿《說嶽麓秦簡律文中的幾個“財”字》發表之後,發現兩處疏失,其一是關於“財”讀為“裁”的說法,《嶽麓書院藏秦簡(肆)》整理者在179簡和376簡中已有注釋;其二是86簡的“財”字屬下讀,陳偉老師之前已經指出。謹向諸位老師致歉。

    拙稿關於“財”字的說法,昨天承蒙陳偉老師教示,晚間又得學友提示注意其他批次秦簡的用字習慣。在睡虎地秦簡中,檢得三個“材”字用例,與嶽麓秦簡用法相同,具体為:《徭律》119-120簡“其近田恐獸及馬牛出食稼者,縣嗇夫材興有田其旁者,橆(無)貴賤,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繕之,不得爲䌛(徭)”,其中“材”字,整理小組注釋“古書或作財、裁等,酌量。”《法律答問》52簡“‘廣眾(衆)心,聲聞左右者,賞。’將軍材以錢若金賞,毋(無)恆數”,140簡“盜出朱(珠)玉邦關及買(賣)于客者,上朱(珠)玉内史。内史材鼠(予)購。●可(何)以購之?其耐辠以上,購如捕它辠人;貲辠,不購”,此两處“材”字整理小組皆語譯為“酌量”。由此更見拙說之大謬,應當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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