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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睡虎地77號西漢墓《市販律》之“炨”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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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4-21 18:4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王挺斌先生對睡虎地77號西漢墓《市販律》之“炨”字進行合理的探討,但王先生結論認爲“‘灰燼、灰炭’本身就有一些生活、醫藥、農業及手工業等價值。那麼,‘炨(灺)’完全可以作爲一種可販賣的商品。”我們認爲簡文列爲一種可交易的商品,則理解爲“灰燼、灰炭”恐难有說服力。按《說文注》的說法,“灺”有兩義,其另一義說“《曲禮》所謂‘燭跋’”。《禮記·曲禮上》:“燭不見跋。”孔穎達疏:“《小爾雅》云:‘跋,本也。’本,把處也。”因此,簡文“炨(灺)”很可能是指豎立火炬或蠟燭的底座。(補充:確切的說,“炨(灺)”是指燈用來豎立蠟燭或存放膏、脂等燃料的底座。)
 樓主| 發表於 2018-4-21 19:12 | 顯示全部樓層
唐韓偓《無題》詩之一:“小檻移燈灺,空房鎖隙塵。”此處即用作“燈的底座”義。
發表於 2018-4-22 01:50 | 顯示全部樓層
林先生,個人覺得您理解古書有問題。
“灺”字《說文》說是“燭燼”,段玉裁注得也很清楚:“《曲禮》所謂‘燭跋’,《弟子職》所謂‘燭堲’。跋者,謂近手皆餘;堲者,謂燒過之燼。”“灺”、“燭燼”、“燭跋”、“燭堲”都是指燭燒剩下的餘燼,怎麼到了您那裡就變成“豎立火炬或蠟燭的底座”了呢?
韓偓的詩把“燈灺”和“隙塵”為對,是指即將燒盡的燈燭,猶言“殘燈”(戴叔倫詩:“賴有殘燈喻,相傳昏暗中。”),代指燈燭,也是由“燭燼”引申而來,不知道和“燈的底座”有什麼關係。
《市販律》中的“灺(炨)”雖然不能明確知道是什麼,總是灰、炭之類的東西應該沒什麼問題,王挺斌先生的看法應該沒什麼錯誤。
 樓主| 發表於 2018-4-22 02:47 | 顯示全部樓層

回 2楼(王寧) 的帖子

簡文從“膏”、“脂”、“鮨”到“炨”皆可視爲燈的用品。顏師古注《急就篇》:“镫,所以盛膏夜然(燃)燎者也。”《楚辭·招魂》:“蘭膏明燭,華镫錯些。”《潛夫論·遏利》:“知脂、蠟之可明镫也。”疑“鮨”即“魚脂”。《本草綱目·鱗四·魚脂》:“魚脂點燈,盲人目。”因此,我提出以“跋”訓“炨(灺)”爲燈的底座是符合實情的。
 樓主| 發表於 2018-4-22 03:08 | 顯示全部樓層
另外,也请你去理解什么是“小檻”,再理解“小檻移燈灺”是什么意思。建議你看一看“长信宫灯”中關於“檻”的知識。“隙塵”是指在透過隙縫的光柱中遊動的塵埃。唐盧綸《棲岩寺隋文帝馬腦盞歌》:“一留寒殿殿將壞,唯有幽光通隙塵。”所描述的意境與“長信宮燈”移動“小欄”的原理是相一致的。
發表於 2018-4-22 08:52 | 顯示全部樓層
前貼理解有誤,修正了一下,但仍與“燈的底座”無關。
 樓主| 發表於 2018-4-22 14:36 | 顯示全部樓層

回 5楼(王寧) 的帖子

訓詁學不是繞圈子,要有通識之識。王先生還是先學一學古代的燈具史。再與王先生商榷一點:“灺”何以訓“燭燼”?在段玉裁看來,“灺”有倆條訓法。第一條是燈燭的底座(跋)或說近手之處皆爲“燭餘”,故“灺”才被用來指“燭燼”。另一條是訓“也”爲“盡”,即“燭堲”。因此,從第一條來看,“燭燼”是引伸之義,而非“灺”的本義。從研究的角度講,“炨”與“灺”可能是二義,“炨”的本義是指燈的底座,“灺”的本義是指燭燼。因古文從“它”、“也”字常相混,故以“灺”同“炨”,因保留了訓詁上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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