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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秦郡三府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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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5-2 02:0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游逸飞先生提出秦郡“三府分立”的说法不可信,以人事、财政、司法、军事等职权来分析郡守、郡尉、监御史的权力分配与运行,更是无法理清三者或三府的关系。
一、郡守与郡尉的关系,如同县令与县尉的关系。实际上,郡尉是参照县尉来设置。因为秦代的县制要比郡制更加成熟。这样就可以理解秦始皇改“郡邦尉(与汉初屯兵驻守各郡的都尉相同)”为“郡尉”的逻辑。郡守与郡尉的职权划分大体上是郡守主全郡、理官民(包括各类徒隶),郡尉主理军务及发动和安排徭戍、屯戍(即屯田)、屯卒(属于常备军,如二世“征发五万人为屯,卫咸阳”)和追捕盗贼等事务。里耶秦简“琅琊假守”告内史、属邦、各郡的文书所列要告琅琊尉而不要告琅琊守的事项可为证。由于秦代的普通小吏(各类佐史)、各官府机构(群官)的官属都是由服徭役者、各类戍卒来充当的,因而郡尉需与郡守共参并受其节制。这一点可以从里耶秦简启陵乡除“邮人、里典”和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南郡卒史等复攸狱簿案苍梧守、苍梧尉共同参与处理叛乱上去理解。
二、监御史虽在各郡开府治事,但并不能认为是郡一级的机构。实际上,秦代在各个领域(包括都官、各郡、军队)都有派驻监御史。监御史并不直接插手所在郡的具体事务,其主要职责是确保中央(皇帝)的各类政令能够在郡县得到执行和完成皇帝要求御史府交办的各类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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