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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毋恢人”中“恢”的释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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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10-28 09:3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第四案例中有“解以为毋恢人也”,解为人名,其中“恢人”意思不明,整理者将起读为“尤”,过失也。又有人读为“回”,违也。我感觉两种解读意思相近,即自认自己非罪人。但于古文字方面我不甚清楚,该字具体是如何读为某字或通为某字实在不知,请各位多指教。
發表於 2005-10-28 16:04 | 顯示全部樓層

“毋恢人”

钓雪读此句亦甚惑焉。姑且作一解,不知恰否:综观奏谳书简28~30,“解以为毋恢人也”指解内心以为“符”为“毋恢人”。而审案中,据“解”口供,“解”娶符时,仅知“符”为“明”隶;不知“符”为“亡人”(“毋恢人”当可从此供中推导出来);而娶“亡人”与舍匿“亡人”都是有罪的(二年律令《亡律》168~171,不知情者过五日也将酌情论罪)。也就是说“解”只知道“符”身份不完全(曾依附于“明”),不知道“符”是“亡人”(即有罪或有过)。那么“毋恢人”肯定不是说“符”没过错,这是“解”所不知道也没想过的问题;“毋恢人”当是对“符”身份不完全的描述。这就涉及“恢”的释读。钓雪以为“恢”有完备之意。《吕氏春秋·君守》:“有識則有不備矣,有事則有不恢矣。”高誘注:“恢,亦備也。”“毋恢人”当指身份不完备者(即“隶”等不具备独立身份者(或依附民))。
 樓主| 發表於 2005-10-28 16:36 | 顯示全部樓層

“恢”读作?

钓雪说或许是一个新的思路。在释读时我也疏忽了,此话确是指解认为符“毋恢人”而不是解自解。但我以为,认为符依附明而说其身份不完全似乎不妥。不能因为说其依附某人身份就不完备,即便是隶,只要是归属有据,其身份就是合法的,应该不存在不完全的问题,不能说隶身份就不完全了。符有明确户籍归属,其主人将其嫁于解也是合法的,对于这一点,解应该是了解的,否则就不会娶符了。解强调符“毋恢人”应该是与后面的“前亡”相对应,我认为还是指非罪人之意。若如此,“恢”或读为“尤”或“回”,不知可否有文字音韵方面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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