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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年律令》的一处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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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8-25 11:2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網漢簡專欄發表的陳偉先生:《張家山漢簡雜識》一文,其中第1,論張家山《二年律令》第19號簡釋文對其中的“和”字提出疑問。根據“緣邊縣道”的情況,估計將“和”作私解最為恰當,因為特殊情況下,可以私自造毒,只要“謹藏”即可。
發表於 2006-8-25 16:28 | 顯示全部樓層
这个提法比较新,不过也许还是有些问题,即将毒矢看作私造物而藏,与文意恐不合。 看释文作:軍吏緣邊縣道,得和為毒矢,毒矢謹臧(藏),節(即)追外蠻夷盜,以假之,事已輒收藏“事已輒收藏”似可看出毒矢所有权为官方,而律文规定可以“和为毒矢”,那么必然会有相应的制作原料提供,其成品(毒矢)也当然视为官方物品,很难说是私物。另字形上释为“私”,也只能看成是讹字。
 樓主| 發表於 2006-9-7 10:17 | 顯示全部樓層
看到了。为什么理解为“私”呢?首先,“私”、“和”二字的写法,极其相似。本简释文可能正好与悬泉汉简中的那个字相反。其次,“私”字不能作“私人”之“私”理解。这里的“私”指“县、道”未经中央许可自己制作。《墨子》一书中也有边县储存毒“草”物品之类的记载。
發表於 2006-9-7 18:14 | 顯示全部樓層
欢迎 zhangjm4261 谈友。
發表於 2007-12-29 14:54 | 顯示全部樓層
[quote:2d734686b7=\"zhangjm4261\"]看到了。为什么理解为“私”呢?首先,“私”、“和”二字的写法,极其相似。本简释文可能正好与悬泉汉简中的那个字相反。其次,“私”字不能作“私人”之“私”理解。这里的“私”指“县、道”未经中央许可自己制作。《墨子》一书中也有边县储存毒“草”物品之类的记载。[/quote]----不能同意将\"和\"解释为\"私\".    简单的理由:存在悖论.朝廷竟立法允许县道未经许可自制毒药,朝廷岂不是带头践踏既定的法律?又从立法技术角度言,如果允许县道自制毒药,则表达上加一\"私\"字,纯属多余.研读秦律,发现其在语言表述上十分精练,未见冗词赘句,抄写者误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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