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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张家山汉墓竹简(336号墓)《功令》初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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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3-14 17:1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上功勞不以實六月及半功以上,雖在效前而邑丙申效後得,皆毋得宦爲吏。犯令者奪爵爲士五(伍),智(知)而除與同罪,弗智(知)罰金四兩。諸已上功勞而後椯增减其年者,皆勿聽。122-123
今按:“智(知)而除與同罪”前或可補“吏”。張家山M336有兩處相似簡文,現摘錄如下,簡71-72:“賈人身有市籍若其父、母、妻、子及其大父母、同產與同居而有市籍爲賈人者,皆不得爲吏及宦,犯令者 庚 奪爵爲士五(伍),吏智(知)其不當爲吏而上功勞及除者,與同罪。”及簡93-94:“諸坐此及其獄未决而效入贅婿,皆毋得宦爲吏,犯令者奪爵爲士五(伍),吏智(知)而除與同罪,弗智(知),罰金四兩。”根據簡文對讀,可發現簡123“智(知)而除與同罪”應缺主語,當補“吏”之一字,如此本句有主語,文意更為通暢,此處遺漏可能是書者書寫之誤。下文“弗智(知)”與“罰金四兩”或可斷讀開。整條簡文爲:“上功勞不以實六月及半功以上,雖在效前而邑丙申效後得,皆毋得宦爲吏。犯令者奪爵爲士五(伍),【吏】智(知)而除與同罪,弗智(知),罰金四兩。”
發表於 2023-3-14 21:3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落叶扫秋风 於 2023-3-14 22:26 編輯

1.《功令》簡4末尾,整理者釋“輒言除功牒。已”,關於“已”,注釋云:“已,此字位於中編綫下不遠處,似爲校對記號”。按:疑所釋“已”並非墨跡,而是編繩斷裂後粘連在此處。
2.《功令》簡53釋文中“且以智(知)二千石官、郡守能獨察其吏者”,“獨”當改釋爲“燭”。燭察,明察。《韓非子·孤憤》:“人主不能越四助而燭察其臣”。
3.《功令》簡59釋文中“議:屬尉佐有秩、斗食嗇夫、獄史、令史當治獄三歲以上”,“當”應改釋爲“嘗”。曹旅寧先生《張家山336號漢墓〈功令〉的幾個問題》(《史學集刊》2012年第1期)據簡報公佈的此簡照片,已將此字釋爲“嘗”。
4.《功令》簡69釋文中“將轉輸粟、芻稾,奠(真)吏不足及軍屯不用此令”,奠、真當是誤字關係,簡文“軍”下有句讀符號,則釋文此處“軍”下當加頓號,軍似指行軍,屯似指屯戍,軍、屯爲兩種不同的軍事行動。

發表於 2023-3-15 01:2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鴈行 於 2023-3-15 01:40 編輯

1、簡95,整理者標點作「雲中守言:河陰邊小民史者少,不能自給吏。」並以為「河陰邊」係雲中屬縣。按河陰見於《二年律令·秩律》。周振鶴以為河陰《志》屬五原郡,推其地望呂后時當屬雲中郡。本簡標點當改為「雲中守言:河陰邊小,民史者少,不能自給吏。」邊小,謂其縣迫近邊境而且小。
2、簡97,整理者標點作「令史除,雁門代賜勞如視事日數。」當改為「令史除,雁門、代賜勞如視事日數。」雁門、代郡為賜勞主體。
3、間179-180,整理者標點作「·今安成國〈園〉勝言,令史功上少府遠,請上在所郡守,守上其園丞相、御史通課如令。」如整理者注釋指出,安成園在清河郡,其時屬趙國。參照簡174-175:「·今靈文園奭言,令史功上長信詹事遠。·請上在【所】郡守,上其國丞相、御史通課。」靈文園在吳國會稽郡,係薄太后父之園;安成園為薄太后為竇后父所置,「比靈文園法」。可知簡180之「園」亦為誤字。當改為:「·今安成國〈園〉勝言:令史功上少府遠。請:上在所郡守,守上其園〈國〉丞相、御史通課如令。」簡175「守」字下脫重文號,原句宜標點為:「·今靈文園奭言:令史功上長信詹事遠。·請:上在【所】郡守,【守】上其國丞相、御史通課。」
發表於 2023-3-15 10:4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圈圈 於 2023-3-15 10:48 編輯

简25云:其当逋〈补〉令史者,必尝长曹二岁、壹计以上,年卌八以下,乃用之。
整理者将“长”注释为“常也”,颇为费解,此处当理解爲执掌、掌管一类的意思。
相似的表述又见于简55“尝主事一岁、若尝一计以上、劳多者补”。
整理者此处的注释为“主事,主持部门事务,如县廷之曹”。

以简55的注释观之,简25的“长曹”也应如此来理解。
發表於 2023-3-15 11:3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落叶扫秋风 於 2023-3-15 13:23 編輯

5.《功令》簡132釋文中“不欲罷以令罷者,【皆上】功勞復用”,注釋云:“皆上,據文意補。”按:“皆”字有部分筆畫存留,補釋當是。從簡文看,參照簡131字距,“者”與“功”之間應有三字空間,僅補“皆上”有疑。殘缺之字或是“皆令上”。
6.《功令》簡168末尾二字釋文作“䙴(遷)通<補>”,按:當釋爲“遷逋<補>”,“遷”的辵旁還有少許殘筆可察。

發表於 2023-3-15 14:1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黄浩波 於 2023-3-15 17:58 編輯

113-114簡“年長及能不宜其官者,輒言狀丞相、御史。徙塞士吏、候長郡自調之。塞尉史、候史縣調之”或當改爲“年長及能不宜其官者,輒言狀丞相、御史徙。塞士吏、候長,郡自調之。塞尉史、候史,縣調之”。
徙與調相對而言。簡文似說:高級軍吏及邊縣令尉年長、能不宜其官者,要將報告丞相、御史遷調;塞士吏、候長一級,郡府自可調任;塞尉史、候史一級,縣自可調任。
176簡“公車司馬佐不計長曹與府佐,同官宜與府佐通課補斗食、令史”,或當改爲“公車司馬佐不計長曹,與府佐同官,宜與府佐通課補斗食、令史”。
“長曹”又見於25簡,或因“與府佐同官”,故“宜與府佐通課補斗食、令史”。
 樓主| 發表於 2023-3-15 17:2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小丸子 於 2023-3-15 21:02 編輯

简107:“義渠故左王公主、義渠王公主傅(附)令史有缺,令隴西郡補以爲常。”或可改为:“義渠故左王公主、義渠王公主傅(附)令史有缺,令隴西郡補,以爲常。”。“以爲常”还可见于简61:“廷史缺,以治獄卒史上(第)補。所上畢,已用,御史告廷,<試>以爲常。”及简77:“私府吏缺,請令中尉調以近縣補,後以爲常。”據簡77、107簡文,简61可改为:“廷史缺,以治獄卒史上(第)補。所上畢,已用,御史告廷<試>,以爲常。”


發表於 2023-3-15 18:3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鴈行 於 2023-3-15 20:53 編輯

1、第四十條(簡97)、第四十七條(簡107-109)有所謂「公主傅」,整理者將「傅」皆括注為「附」。按西漢公主有傅,如《漢書·東方朔傳》:「隆慮主卒,昭平君日驕,醉殺主傅,獄繫內官。」可見隆慮公主有傅。不必讀令文之「傅」為「附」。
2、第五十三條(簡113-115)釋文作「隴西、北地、上郡、雲中郡、雁門、代郡軍吏、軍吏丞、城塞尉、邊縣令、尉,年長及能不宜其官者,輒言狀丞相、御史。徙塞士吏,候長郡自調之。塞尉史、候史縣調之。……」按不適宜留任的較高級別官吏,當由丞相御史徙任他官,次一級由郡,再次一級由縣調任。故此條標點應改為:「……輒言狀丞相、御史徙。塞士吏、候長,郡自調之。塞尉史、候史,縣調之。」
3、第八十七條(簡144-146)郡有所謂「誰卒長」,整理者將「誰」讀為「推」,未出注,似以為作推舉義解。按此誰卒長似乎與《漢書·五行志下之上》中「公車大誰卒」有關。注者大多隨文生義。應劭曰:「在司馬殿門掌讙呵者也。」服虔曰:「衛士之師也,著樊噲冠。」師古曰:「大誰者,主問非常之人,云姓名是誰也。而應氏乃以讙譁為義,云大讙呵,不當厥理。後之學者輒改此書誰字為讙,違本文矣。大誰本以誰何稱,因用名官,有大誰長。今此卒者,長所領士卒也。」若兩者確相關,「誰卒長」之「誰」似亦不得作誰何義解。
4、簡96,釋文標點當改作:「·丞相上內史書言:毋爵者得補吏,不宜。議:自今以來,上造以上乃得補吏。史、卜不用此令。」




 樓主| 發表於 2023-3-15 22:3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小丸子 於 2023-3-15 22:38 編輯

1、簡120-121:縣、都中置傳馬百匹以上,厩嗇夫秩如故,不盈百匹至廿八匹斗食,不盈廿八匹置厩嗇夫,便如令,御史奏請許。制曰:可。二年十月戊子下
簡137:御史奏請許。制曰:可。
  按:可讀爲:“縣、都中置傳馬百匹以上,厩嗇夫秩如故,不盈百匹至廿八匹斗食,不盈廿八匹置厩嗇夫,便如令。御史奏,請許。制曰:可。二年十月戊子下”。
“御史奏,請許。制曰:可。”
  類似表述可參看簡160:“●御史奏,請許。●制曰:可。元年六月戊辰下。”簡169-170:“●今萬年官毋丞車吏,而有秩三人,毋所遷。請移其功勞內史通課、遷,便。御史奏,請許。制曰:可。”嶽麓陸簡253-252、嶽麓七簡116中“便”當是“便如令”之省。

2、簡161:丞相議,西宮詹事、詹事湯沐邑在內史、郡者,亦移內史、郡守用補,比。●御史奏。制曰:可。二年十月戊申下。
  按:簡161“比”應爲“它有等比”之省,“御史奏”後可補“請許”二字,即爲:“丞相議,西宮詹事、詹事湯沐邑在內史、郡者,亦移內史、郡守用補,比。●御史奏,【請許】。制曰:可。二年十月戊申下。”
發表於 2023-3-16 13:0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黄浩波 於 2023-3-16 13:12 編輯

1.28簡“史有軍功三”,或當作“史、有軍功三”,“史”是對軍吏的考察標準之一,與之相對的“不史”可見於39簡。
2.45-46簡“大僕右廄、詹事廄佐史缺,擇官屬善書、習馬事者補不足,及少府、長信詹事官屬、長安市佐史有缺,移中尉,中尉調下屬旁官”,或當改作“大僕右廄、詹事廄佐史缺,擇官屬善書、習馬事者補。不足,及少府、長信詹事官屬。長安市佐史有缺,移中尉,中尉調下屬旁官。”令文是說大僕右廄、詹事廄佐史有缺,可挑選本官下中善書、習馬事者補任。若仍不足,可到少府、長信詹事下屬諸官中挑選。長安市佐史有缺,則移文中尉,中尉在其下屬諸官中選調。
3.60-62簡“廷以大獄、獄計、奏𤅊(讞)、律令有罪名者,試之,……。所上畢,已用,御史告廷,試以爲常。廷爲試者,會日以道里計遣,勿令豫先到長安。吏應令亦得會試”,或當改讀作:“廷以大獄、獄計、奏𤅊(讞)、律令有罪名者試之,……。所上畢已用,御史告廷試,以爲常。廷爲試者會日,以道里計遣,勿令豫先到。長安吏應令亦得會試”,“畢已”一詞,傳世文獻與西北漢簡常見。“以爲常”一句網友小丸子已言之。此句說所上名單已經任用完畢,御史則告知廷舉行考試。“爲……會日”,當連言,《嶽麓書院藏秦簡(肆)》15簡有“爲會”與此相當,此句言廷爲參試者確定期會之日,縣廷根據道里遠近派遣參試者,不得讓其先到。“長安”屬下讀,言長安之吏亦得參試。
4.70簡“御史、丞相前令所置守、叚(假)吏皆上功勞,與其所守、叚(假)、真官通課”,“真官”前頓號當刪,令文是說所置守、假吏與其所守所假之真官通課。
5.78-79簡“奉常書言,史、卜、祝、尸、莤、御、杜主樂,治𦀓(騂)、治𦀓(騂)佐,宰、宰監,治豢皆疇。祝治𦀓(騂)、治𦀓(騂)佐、秘,爵頗五大夫,當以令罷。罷官或少不足以給事,及頗不欲去疇,請勿罷”或當改作“奉常書言,史、卜、祝、尸、莤、御、杜主樂、治𦀓(騂)、治𦀓(騂)佐、宰、宰監、治豢皆疇。祝、治𦀓(騂)、治𦀓(騂)佐秘,爵頗五大夫,當以令罷。罷官或少不足以給事,及頗不欲去疇,請勿罷”。
“秘”或當屬上讀,謂“祝”等三職之事務隱秘。《漢書》屢見“其事秘”“事秘”等語。“頗”整理者訓作“少”,或當訓作“多”。《漢律十六章》多見“頗有”“頗得”,即“多有”“多得”。42簡“故諸侯子徙關中者頗有史”之“頗”亦當作如是觀。整理者說“當以令罷,按令十七(73-74簡)規定罷官”,是。此令大意說:史等諸官皆是疇官,且“祝”等三官職事隱秘,然諸官多有五大夫之高爵,若按不當以高爵爲卑官之令,當免官。罷官之後,史等官則人手不足,且其人多不願脫離疇官系統,故奉常請求不要罷免。
6.81簡“廬江郡斗<久>遠,吏民少”,整理者認爲“斗”乃“久”之誤,並引《漢書•禮樂志》“吾易久遠”,顏師古注“久猶長也,自言疆易遠大耳”。此解或非。“斗”當訓作“絕”,《史記•封禪書》《漢書•郊祀志》皆有“成山斗入海”,《漢書•匈奴傳》有“漢亦棄上谷之斗辟縣造陽地以予胡”,“斗遠”與“斗辟”結構相近。令文謂廬江郡絕遠,故而“吏民少”,與95簡“河陰邊小,民史者少”情形類似。
7.83簡“有物故不爲吏者”或當作“有物故、不爲吏者”,即“有物故”、“有不爲吏”是出缺的兩個原因。
8.111簡“中謁者、西宮、長秋謁長秋謁者、令史有缺,言御史,御史爲擇善書者補”,“謁者、令史”中頓號或當刪去,此乃言前述各官之令史,故“擇善書者補”。若不刪,易誤解爲包括“謁者”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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