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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質日》的“出穜(種)”
睡虎地漢簡《質日》並非每年都記録“出穜(種)”。武帝改曆以前,歲首爲十月,“出穜(種)”的記録在十二月,那麼是否進行“出穜(種)”只能根據前一年的收成情况來決定。“出穜(種)”可能與前一年收成不好有關,如自然災害影響,《史記》、《漢書》記載的文帝前元九年至後元六年的水、旱、蝗災以及減免田租都可以反映收成不好,減免田租可能間接反映了收成不好。《史記》、《漢書》所記文帝時期的災害、減免田租情况與《質日》“出種”的對應關係如下:
1.《漢書·文帝紀》:“九年春,大旱。”《十年質日》簡13-14:“戊戌可臘。己亥出穜(種)。” 文帝前元九年春大旱,九年收成不好,則十年十二月記録了“出種”。
2.《十二年質日》簡6-7:“庚戌臘。辛亥出穜(種)。”《漢書·文帝紀》:“十二年……三月……詔曰:‘道民之路,在於務本。朕親率天下農,十年于今,而野不加辟,歲一不登,民有飢色,是從事焉尚寡,而吏未加務也。吾詔書數下,歲勸民種樹,而功未興,是吏奉吾詔不勤,而勸民不明也。且吾農民甚苦,而吏莫之省,將何以勸焉?其賜農民今年租税之半。’” 十二年十二月記録“出穜(種)”。十二年三月之後,文帝下詔“賜農民今年租税之半”,認爲“民有飢色”、“吾農民甚苦”,可能十一年收成不好,十二年冬進行“出穜(種)”、十二年三月之後下詔減租。
3.《漢書·文帝紀》:“十三年春二月甲寅,詔曰:‘朕親率天下農耕以供粢盛,皇后親桑以奉祭服,其具禮儀。’ ……六月,詔曰:‘農,天下之本,務莫大焉。今廑身從事,而有租税之賦,是謂本末者無以異也,其於勸農之道未備。其除田之租税。賜天下孤寡布帛絮各有數。’” 《十三年質日》無“出穜(種)”,文帝十三年免租,“詔”並没有提自然災害、收成不好,免租的理由是“是謂本末者無以異也,其於勸農之道未備”,是爲勸課農桑、提高農業地位使其高于商業而免田的租税,前一年收成可能正常或者豐收。
4.《漢書·文帝紀》:“後元年……詔曰:‘間者數年比不登,又有水旱疾疫之災,朕甚憂之……’” 《十六年質日》與《元年質日》無“出穜(種)”,後元元年文帝在“詔”中提到“間者數年比不登,又有水旱疾疫之災”,可能是對之前若干年考核不增長、水旱災害的論述,而非前一年或當年。“間者數年”可能指隔幾年收成增長,隔幾年不增長歉收。“數年比不登”可能指之前的十三年、十四年歉收,因爲《十四年質日》、《十五年質日》均記録“出穜(種)”。
5.《漢書·五行志》:“文帝後三年秋,大雨,晝夜不絶三十五日。藍田山水出,流九百餘家。漢水出,壞民室八千餘所,殺三百餘人。” 《四年質日》簡11-12:“戊戌可臘。己亥出穜(種)。” 文帝後三年秋,漢水流域發生嚴重洪澇災害,屋毁人亡,处于漢水流域的安陸縣可能受災,收成受到影響。所以後四年十二月安陸進行“出穜(種)”,安陸縣的越人如實記録。
6.《史記·孝文本紀》:“後六年……天下旱,蝗。帝加惠:令諸侯毋入貢,弛山澤,減諸服御狗馬,損郎吏員,發倉庾以振貧民,民得賣爵。”又《漢書·文帝紀》:“六年……夏四月,大旱,蝗。令諸侯無入貢。弛山澤。減諸服御。損郎吏員。發倉庾以振民。民得賣爵。”《七年質日》簡22-23:“壬戌·臘。癸亥出穜(種)。” 文帝後六年夏四月,全國大旱,有蝗災,收成不好。文帝免除諸侯進貢、允許在山林水澤獲取食物、自身厲行節約、裁撤官員、開倉賑濟、下令可以賣爵。所以《七年質日》記録了“出穜(種)”。
所以,前一年有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使收成不好,第二年的《質日》中就會記録“出穜(種)”,“出穜(種)”指蠟祭,拿出種子祭祀農神祈求豐收。而前一年没有自然災害,收成正常或者豐收時,則第二年《質日》就不記録“出穜(種)”,收成正常或豐收,民間無需進行“蠟祭”。《文帝紀》、《孝文本紀》所記自然災害和減免租税應當是全國性的,所以也可以反映安陸縣的情况。《漢書·五行志》中的“漢水出”更縮小了地域範圍,安陸縣就在漢水流域,更具説服力。
《禮記·郊特牲》:“八蠟以記四方。四方年不順成,八蠟不通,以謹民財也。順成之方,其蠟乃通,以移民也。”鄭玄注:“其方谷不熟,則不通于蠟焉,使民謹于用財。”孔穎達疏:“‘八蠟以記四方’者,言蠟祭八神,因以明記四方之國,記其有豐稔、有凶荒之異也。‘四方年不順成,八蠟不通’者,謂四方之内,年谷不得和順成熟,則當方八蠟之神不得與諸方通祭。所以然者,以謹慎民財,欲使不熟之方,萬民謹慎財物也。‘順成之方,其蠟乃通’者,因四方之内有順成之方,其蠟之八神,乃與諸方通祭。所以然者,以蠟祭豐饒,皆醉飽酒食,使民歆羨也。”以往有學者據此認爲“順成”進行“蠟祭”,“不順成”不進行“蠟祭”。
筆者認爲《禮記·郊特牲》此段的釋義可能需重新考慮。《質日》、《史記》、《漢書》中的史料似可證明“不順成”才進行“蠟祭”,“順成”則無“蠟祭”,這符合正常的邏輯。“順成”後人們希望來年也“順成”而進行“蠟祭”,似可说通。但“順成”之後人們可能享受豐收,可能會忽視“蠟祭”,反而“不順成”時,人們會非常重視“蠟祭”。相反,“不順成”時,人們不進行“蠟祭”祈求今年豐收,更不合常理。所以應當是“順成”時不“蠟祭”,“不順成”時“蠟祭”。《禮記·郊特牲》這段話可重新理解,“四方年不順成,八蠟不通,以謹民財也”,不順成之時,謹慎地使用財物,不浪費、不漫無目的地使用財物,把財物用到真正需要的、重要性高的地方上去,而“蠟祭”祈求豐收正是不順成時迫切需要的,拿出種子祭祀農神符合“謹民財”。“順成之方,其蠟乃通,以移民也”,可理解爲,順成時,農業豐收,財物就會轉移到人民手中。不順成時,人通過拿出種子祭祀農神,財物種子轉移到了農神,農神使農業豐收,到順成時,收成好,財物又轉移到人民手中。
綜上,在漢文帝時期,前一年有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使收成不好,第二年進行“蠟祭”,《質日》中就會記録“出穜(種)”。而前一年没有自然災害或其他使收成不好的事件,收成正常或者豐收時,則第二年不進行“蠟祭”,《質日》就不記録“出種(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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