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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補10-1110+10-1112 ——兼論秦代“罪”字取代“辠”字的時間 校釋小組已指出《里耶秦簡(叁)》中的簡10-1110可與簡10-1112綴合,現列綴合後釋文如下: □□年□月辛卯朔□□,司空□敢言之:令曰:恒以朔日Ⅰ
上反者□□適辠(罪),毋有亦言。·【今】問之,毋Ⅱ
當令者,謁言泰守府。敢言之Ⅲ10-1110+10-1112
□月辛卯□隶臣□以來。/□半。□手。10-1110背+10-1112背 里耶秦簡所见“辛卯朔”分別對應始皇卅年十月和始皇卅五年十一月。如下表: 表1 “月”上僅有一字,故“月”上一字當補釋爲“十”,該簡干支對應“卅年十月辛卯朔”。比照圖版,“年”字以上筆迹已漫漶不清,圖版空間似只能容下一字。整理者認爲缺二字,今改釋爲缺一字,補釋爲“卅”。據此,第四列“月”上一字可補釋爲“十”,“辛卯”下一字或爲“旦”。
file:///C:/Users/HLY/AppData/Local/Temp/ksohtml31016/wps10.jpg 對於秦文字中“辠”“罪”用字交替的現象,學界早有關注並積累了較爲豐富的成果。陳偉先生曾總結始皇二十六年七月至三十年五月秦一直採用“辠”字,“罪”取代“辠”字發生在始皇三十年五月至三十四年六月之間。結合陳偉先生意見和簡10-1110+10-1112所見,“罪”取代“辠”字時間當不早於始皇三十年十月。 此外,“辠”字又見於簡11-10: 覆獄遝遷陵吏上造銜,銜家居朐忍宜都,證耐〼Ⅰ 卅三年六月庚子朔丁未,巴屬辯、叚(假)卒史成移遷□〼Ⅱ 縣里、年、它坐,或(又)覆問毋有,有罪輸䙴(遷),䙴(遷)者包名家〼Ⅲ ……Ⅳ11-10 可知,至少在始皇三十三年六月“辠”字已改寫爲“罪”字。 整理目前里耶秦簡所見“辠”、“罪”用字時間情況如下表2: 表2 綜上,秦“辠”字改寫爲“罪”字的時間範圍可進一步縮小爲三十年十月至三十三年六月。
① 蔡万进主編:《里耶秦簡編年考證(第一卷)》,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23年,第236頁。
② 陳偉:《秦簡牘校讀及所見制度考察》,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24頁。 ③ 陳偉:《秦簡牘校讀及所見制度考察》,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22-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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