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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来也

《北京大学藏秦简牍》初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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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0-18 16:4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张宇鑫 於 2023-10-18 17:21 編輯

《算書甲種》簡162-163正面:

·一人田,五日而十畝,日自倍。問:始田日幾可(何)?述(術)曰:直(置)一、直(置)二、直(置)四、直(置)八、直(置)十六,并以爲162正法,以十畝各十之,如法而一。163正

按:此條算題只寫例題内容、計算方法,卻不寫計算結果,這在《算書》中極爲罕見,其餘算題大多都寫清計算結果。由此可見《算書甲種》行文并不規範,此道算題可能存在漏抄,存在大段脱文。也不排除原作者在創作之時漏寫計算結果的可能。

發表於 2023-10-21 10:0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质量复位 於 2023-10-21 11:21 編輯

《禹九策》簡57背:“莫敢韋(違)隶。”整理者將“隶”讀為“戾”。網友“pidan”把“隶”改釋“聿”,讀為“譎”。
按,文獻中不見“隶”聲系與“戾”聲系直接通假的例證,“隶”恐難讀為“戾”。鄭張尚芳將“聿”“譎”的上古音分別構擬為*b·lud、*kwiid(《上古音系》2019P561、562)。如此,“聿”與“譎”的聲母不近,難以相通。
整理者的釋字應無問題。“隶”可讀為“肆”。“肆”从“隶”聲,二者當可通假。文獻中也有“隶”用為“肆”的例子(《古文字通假字典》2008P607、《戰國時代各系文字間的用字差異現象》2012P155)。“肆”常訓“恣縱、放肆”。“違肆”指“違背,放肆”。“違”“肆”應是近義連用。古代漢語中雖然未見“違肆”一詞,但是有“肆逆”,指“橫行不法,背叛作亂”(《漢語大詞典》2001P9.247)。“違肆”與“肆逆”的含義當相近。“違”有“逆”的意思(《故訓匯纂》2003P2305)。“逆”也有“違”的意思(《故訓匯纂》2003P2283)。“莫”相當於“不”。傳世古書中有“莫敢違”“不敢肆”的表述。比如,《白虎通•文質》:“四方莫敢違。”《後漢書•霍諝傳》“自公卿以下莫敢違啎。”《大戴禮記•曾子本孝》:“孝子之使人也不敢肆。”

點評

谢谢提醒。读“譎”不妥,当删。  發表於 2023-11-3 22:23
發表於 2023-10-21 15:37 | 顯示全部樓層
《算書甲種》簡192正面:

·合分之述(術)曰:母乘母爲法,子巨〈互〉乘母爲實,實如法而一。不盈法,以法命分。192正

按:第三個“母”字後應脱“同之”二字。
發表於 2023-10-21 22:14 | 顯示全部樓層
《祓除》簡37背:“蕃(燔)之丘黃。”整理者注:“‘丘黃’,讀為‘丘荒’。‘丘’訓‘空’,《漢書•蒯伍江息夫傳》‘寄居丘亭’,顏注:‘丘,空也。’‘丘荒’,泛指山野無人處。《後漢書•梁統列傳》:‘(梁冀)又多拓林苑,禁同王家……包含山藪,遠帶丘荒,周旋封域,殆將千里。’”
按,白一平、沙加爾將“黃”“荒”的上古音分別構擬為*N-kʷˤaŋ、*m̥ˤaŋ(《上古漢語新構擬》2020P475)。二者聲母有差距,難以通假。*m̥-與*m-音近(《古文字與上古音論稿》2021P258)。
“黃”可讀為“曠”。“曠”的基本聲符是“黃”,二者當可通假。整理者把“丘”訓為“空”,可信。“曠”也常訓“空”。“丘曠”當是同義連用。“曠”“荒”是同源詞(《同源字典》1982P347)。“丘曠”與“丘荒”含義相近,但並非一詞。
發表於 2023-10-22 12:20 | 顯示全部樓層
《算書甲種》簡203正面:

積倉之述(術)曰:丈中明廣,耤(藉)半下廣益上廣,耤(藉)半上廣益下廣,各乘袤,三成一。

按:此題是求上下底面是長方形、且上下底面一邊相等、側面是梯形的六面體的體積。整理者指出“袤”後脱“高”、“以高乘之”一類表述。整理者指出“丈中明廣”之後爲誤抄,與此題無關。但筆者認爲“丈中明廣”之後就是計算公式,並非誤抄,只脱“同之”、“以高乘之”一類的表述,補足即爲完整的體積計算公式,計算公式簡化後爲:高乘袤乘上廣與下廣之和乘1/2。整理者认爲“丈中明廣”應爲“丈明中廣”,“中廣”就是梯形中位綫,爲上下底的一半,也即上下廣的一半。可直接利用“中廣”求此六面體的體積,高乘袤乘中廣就是體積。此處“丈中明廣”可能爲另一計算方法的開頭,計算的同樣是這類物體的體積,但誤抄在此處。

發表於 2023-10-22 13:4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张宇鑫 於 2023-10-22 13:41 編輯

《算書甲種》簡204-207正面:

·有涂方五尺,高五尺,爲積尺百廿五尺。今搏其四旁,令上方一尺,下如故,益高幾204正可(何)?曰:高十二尺卅一分尺三。·其述(術)曰:直(置)下五尺、上方一尺,各自乘也,令下壹巨〈互〉乘上,同205正之三而得一,以爲法,而以百廿五尺爲實;實如法得高一尺,以法命分。其法不可令206正三而一,反其實。207正

按:整理者認爲“其法不可令三而一,反其實”可能不是原作者所寫,是在傳抄過程中由别人加入的,指用“高”和此題中的“法”反過來求此題中的“實”,即體積。筆者認爲此句的理解没有如此複雜,“其法不可令三而一,反其實”,這句就是指此題中的法是一個分數,分母爲3,而且這個分數的分子除不盡3,所以實與法同乘3,也就是將3放到實之中,就是“反其實”。

發表於 2023-10-26 19:3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张宇鑫 於 2023-10-26 19:33 編輯

《算書乙種》:

以金買錫,欲率之,曰:盡毁以爲朱(銖),而錫爲法。問:石率以金一爲四萬【六千八十。·鈞率】305以金一爲萬一千五百廿。·斤率以金一爲三百八十四。·兩率以金一爲廿四。·朱(銖)率即304因之。不盈法者命分。·此其述(術)也。303

按:表達不完整,只説了“法”,没説“實”,在“而錫爲法”前或後應脱“以金爲實”一類的表述。
發表於 2023-10-26 19:3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张宇鑫 於 2023-10-26 19:33 編輯

《算書乙種》:

以金買布,欲率之,曰:盡毁以爲朱(銖)及寸,而布爲法。問:丈率以金一爲百。布率以300背金一爲八十。尺率以金一爲十。寸率即因之。不盈法者命分。·此其述(術)也。299背

按:表達不完整,只説了“法”,没説“實”,在“而布爲法”前或後應脱“以金爲實”一類的表述。
發表於 2023-10-27 22:08 | 顯示全部樓層
《算書乙種》:

以錢買錫,欲率之,曰:毁錫以爲朱(銖),即因以爲法。問:石率以錢一爲四萬六296千八十。鈞率以錢一爲萬一千五百廿。斤率以錢一爲三百八十四。兩率以錢295一爲廿四。朱(銖)率即因之。不盈法者命分。·此其述(術)也。294

按:首句缺少“以錢爲實”一類的表述。

發表於 2023-10-27 22:10 | 顯示全部樓層
《算書乙種》:

以錢買布,欲率之,曰:毁布以爲寸,即因以爲法。問:丈率以錢一爲百。布291率以錢一爲八十。尺率以錢一爲十。寸率即因之。不盈法者命分。·此其述(術)也。290

按:首句缺少“以錢爲實”一類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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