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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林少平

讀《嶽麓書院藏秦簡(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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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3-18 23:4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简012:“自今以来,有诲传言以不反为反者,輒以行訞律论之。其有不□者,徙洞庭,洞庭处多田所。·十三”  
整理者注:“诲,诱使。《史记·五帝本纪》:‘取地之财而节用之,抚教万民而利诲之。’”“传言,在此处指流言。”陈伟先生认为“‘诲’,恐当读为‘谋’,策划义。”王博凯先生赞同陈先生的意见,并将“传言”解释为“出言”。武大简帛中心秦汉简读书会从语句结构上进行分析,认为“‘诲传言’当是‘诲言、传言’之省略。此处‘诲’与‘传’当均作动词讲,意即教导(或诱导)、传佈。如此,整条简文可理解为教导、传佈言‘以不反为反’,则立即按‘行妖律’论罪教导者、传佈者。” 笔者曾在论坛发表一些看法,认为“‘诲’字疑当读作‘譭(毁)’,简文包含‘譭(毁)言’与‘传言’两个方面。譭(毁)言即诽谤之言。‘传言’指谣传之言。”实则,这一理解亦不正确。    
笔者认为《左传·襄公十四年》有关师旷与晋侯的对话,有助于我们对“诲”、“传”二者的理解。下面,先列举如下:    
师旷侍于晋侯。晋侯曰:“卫人出其君,不亦甚乎?”对曰:“或者其君实甚。良君将赏善而刑淫,养民如子,盖之如天,容之如地。民奉其君,爱之如父母,仰之如日月,敬之如神明,畏之如雷霆,其可出乎?夫君,神之主而民之望也。若困民之主,匮神乏祀,百姓绝望,社稷无主,将安用之?弗去何为?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勿使失性。有君而为之贰,使师保之,勿使过度。是故天子有公,诸侯有卿,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朋友,庶人、工、商、皂、隶、牧、圉皆有亲昵,以相辅佐也。善则赏之,过则匡之,患则救之,失则革之。自王以下,各有父兄子弟,以补察其政。史为书,瞽为诗,工诵箴谏,大夫规诲,士传言,庶人谤,商旅于市,百工献艺。故《夏书》曰:‘遒人以木铎徇于路。官师相规,工执艺事以谏。’正月孟春,于是乎有之,諫失常也。天之爱民甚矣。岂其使一人肆于民上,以从其淫,而弃天地之性?必不然矣。”  
 师旷的论述非常的精彩,其论述的主要内容是“为君之道”与“匡正君过”,是我国古代政治理论的闪光点。他认为“为君者”如果能做到“赏善而刑淫,养民如子,盖之如天,容之如地”,民则“爱之如父母,仰之如日月,敬之如神明,畏之如雷霆”。“为君者”在国家治理中难免有过失,因而他进一步指出“天生民而立之君”,“有君而为之贰,使师保之,勿使过度”,“善则赏之,过则匡之,患则救之,失则革之”,使“为君者”在过失中得到“匡正”。文中师旷所列举的“自王以下,各有父兄子弟,以补察其政。史为书,瞽为诗,工诵箴諫,大夫规诲,士传言,庶人谤,商旅于市,百工献艺”,皆是当时社会各阶层如何匡正“为君者”的社会实践和现实措施。《左传注》、《左传正义》分别作了解释如下:  
 一、史为书    《注》:“谓大史,君举则书。 ”《正义》:“《周礼》有大史、小史、内史、外史、御史。史官有五名,知此史谓大史者,以传称齐崔杼弑其君,云‘大史书之’,知‘君举则书’,皆大史书也。” 
二、瞽为诗    《注》:“瞽,盲者,为诗以风刺。”《正义》:“《周礼》乐官、大师之属,有瞽曚之职。郑玄云:‘凡乐之歌,必使瞽朦为焉。命其贤知者以为大师、小师。’郑玄云:‘无目朕谓之瞽,有目朕而无见谓之矇。’无目是盲者也。诗者,民之所作。采得民诗,乃使瞽人为歌以风刺,非瞽人自为诗也。《周语》云:‘天子听政,公卿至於列士献诗,瞽陈曲。’韦昭云:‘公以下至上士,各献讽谏之诗,瞽陈乐曲献之於王。’是言瞽为歌诗之事。” 
 三、工诵箴谏    《注》:“工,乐人也,诵箴谏之辞。”《正义》:“《仪礼》通谓乐人为工,工亦瞽也。诗辞自是箴谏,而箴谏之辞,或有非诗者,如《虞箴》之类,其文似诗而别。且谏者万端,非独诗箴而已。诗必播之於乐,馀或直诵其言,与歌诵小别,故使工、瞽异文也。《周语》云‘师箴瞍赋矇诵’,亦是因事而异文耳。” 
四、大夫规诲    《注》:“规正谏诲其君。”《正义》:“规,亦谏也。郑玄《诗》笺云:‘规者,正圆之器。以恩亲正君曰规。’然则物有不圆者,规之使圆;行有不周者,正之使备,犹规正物然。故云‘规正谏诲其君’也。”  
五、士传言与庶人谤    《注》:“士卑不得径达,闻君过失,传告大夫。”“庶人不与政,闻君过则诽谤。”《正义》:“庶人卑贱,不与政教,闻君过失,不得谏争,得在外诽谤之。谤谓言其过失,使在上闻之而自改,亦是谏之类也。昭四年传‘郑人谤子产’,《周语》‘厉王虐,国人谤王’,皆是言其实事,谓之为谤。但传闻之事,有实有虚,或有妄谤人者,今世遂以谤为诬类,是俗易而意异也。《周语》云‘庶人传语’,是庶人亦得传言以谏上也。此有‘士传言’,故别云‘庶人谤’为等差耳。”
六、商旅于市    《注》:“旅,陈也,陈其货物,以示时所贵尚。”《正义》:“旅,陈,《释诂》文也。商旅于市,谓商人见君政恶,陈其不正之物,以谏君也。《易》云‘商旅不行’,旅亦是商。此云‘陈’者,彼云‘商旅不行’,故以‘旅’为‘商’,此文连于市,若以‘旅’为‘商’,且云‘商旅于市’,则文不成义,故以旅为陈也。刘炫云:《王制》言巡守之事,云‘命市纳贾,以观民之所好恶,志淫好辟。’郑玄云‘市,典市者。贾,谓物贵贱厚薄也。质则用物贵,则侈物贵’。此亦彼类。彼上观民,此民观上。商陈此物,自为求利,非欲谏君。但观所陈,则贵尚可见。在上审而察之,其过足以自改,故亦为谏类,则齐鬻踊之比是也。” 
七、百工献艺。     《注》:“献其技艺,以喻政事。”《正义》:“《周礼·考工记》云:‘审曲面势以饬五材,以辨民器,谓之百工。’郑玄云:‘五材各有工。言百,众言之也。’则工是巧人,能用五材金、木、水、火、土者也。此百事之工,各自献其艺,能以其所能,譬喻政事,因献所造之器,取喻以谏上,即《夏书》所云‘工执艺事以谏’是也。”  
据此,笔者认为岳麓简伍“有诲传言以不反为反者”,当包括“诲言以不反为反者”和“传言以不反为反者”两种情形。“诲言以不反为反者”是指“谏言‘以不反为反’的人”。《毛诗·小雅·鹤鸣》序云:“鹤鸣,诲宣王也。郑笺云:‘诲,教也,教宣王求贤人之未仕者。’”“诲言”在某种意义上等同于“谏言”。传言以不反为反者”是指“传说‘以不反为反’的人”。《国语·周语上》注:“庶人卑贱,见时得失不能达,传以语于王也。”《史记·周本纪》注引《集解》:“韦昭曰:‘庶人卑贱,见时得失,不得达,传以语王。’”《正义》:“传,音逐缘反。庶人微贱,见时得失,不得上言,乃在街巷相传语。” 
令文以“行訞律”论罪这些人。`此举是将毁谤、妖言之法扩大化,目的限制朝廷、社会对“以不反为反”这个话题的讨论。因此,西汉人路温舒批评秦代的做法并非没有事实根据。《汉书·路温舒传》:“秦之时,羞文学,好武勇,贱仁义之士,贵治狱之吏;正言者谓之诽谤,遏过者谓之妖言。”  
毁谤、妖言之法在防止没有根据、肆意捏造等不实言论方面有其积极的一面,但由于其所规范的对象与朝廷、社会正常的舆论之间很难界定其边界。因此,毁谤、妖言之法往往会走向极端化。《史记·孝文纪》:“今法有诽谤妖言之罪,是使众臣不敢尽情,而上无由闻过失也。”正是这种极端化的具体表现。
简文未释之字,整理者疑为“安”,何有祖先生释为“冥”,陈伟先生释为“索”。据字形及文意,疑当释为“官”字。“其”字是指代前文所説“谏言以不反为反”和“传说以不反为反”的那些人,“不官者”是指不担任官职的人,是对这些人身份的进一步限定。从简文的语意看,本令文首要的针对者是担任官职的人。《史记·叔孙通传》:“(叔孙通)秦时以文学徵,待诏博士。数岁,陈胜起山东,使者以闻,二世召博士诸儒生问曰:‘楚戍卒攻蕲入陈,於公如何?’博士诸生三十馀人前曰:‘人臣无将,将即反,罪死无赦。原陛下急发兵击之。’二世怒,作色。叔孙通前曰:‘诸生言皆非也。夫天下合为一家,毁郡县城,铄其兵,示天下不复用。且明主在其上,法令具於下,使人人奉职,四方辐輳,安敢有反者!此特群盗鼠窃狗盗耳,何足置之齿牙间。郡守尉今捕论,何足忧。’二世喜曰:‘善。’尽问诸生,诸生或言反,或言盗。於是二世令御史案诸生言反者下吏,非所宜言。诸言盗者皆罢之。’”此案或与本令文有关联。据其处理情况可知,博士、诸生“言反者”下吏,“言盗者”罢之。此外,令文应当对不担任官职的这一类人作出规范,即对这类人采用发配边境地区的做法。
 樓主| 發表於 2018-3-19 01:26 | 顯示全部樓層
簡026+027:“從人之屬、□人或能相(武大簡帛中心讀書會改釋)捕,捕從人死辠一人若城旦舂、鬼新白粲辠二人者,除其辠以爲庶人。”
簡文當可補作“從人之屬、舍人”。簡013至018亦有諸如“代、齊從人之妻子、同産、舍人”、“魏、荊從人之【妻】子、同産、舍人” 。可知“從人”有屬、舍人等隨從。整理者將“從人”解釋爲文獻中所說“主張合縱之人”,恐非是。據文獻的記載,“從人”一詞尙有其他多種含義。今按:簡文“從人”似是指“因犯罪而被追蹤之人”。《詩·召南·羔羊》“退食自公,委蛇委蛇。” 毛傳:“委蛇,行可從迹也。” 孔穎達疏:“動而有法,可使人蹤迹而效之。”《漢書·淮南厲王劉長傳》:“王使人上書告相,事下廷尉治。從迹連王,王使人候司。” 顔師古注:“從,讀曰蹤。” 又《史記·刺客傳·聶政》:“重自刑以絕從。”簡019-020:“·諸治從人者,具書未得者名族、年、長、物色、疵瑕,移讂縣道,縣道官謹以讂窮求,得輒以智巧譖(潜)訊。其所智(知)從人、從人屬、舍人,未得而不在讂中者,以益讂求,皆捕論之。”顯示當時的社會存在一批因犯罪而被追蹤的人。
 樓主| 發表於 2018-3-19 04:11 | 顯示全部樓層
簡035-037:“·御史言:予徒隸園有令,今或盜牧馬牛羊徒隸園中,盡蹂其嫁(稼)。請自今以來盜牧馬牛羊徒隸園中壹以上,皆貲二甲。吏廢官,宦者出宦,而沒其私馬牛羊縣官。有能捕詗告犯此令……□傷樹木它嫁(稼)及食之,皆令償之,或入盜牧者與同法。·請:諸盜牧馬牛羊縣官園者,皆用此令。 ·廿”
今按:整理者讀“嫁”爲“稼”,非是。《說文》:“園,所以樹果也。”《初學記》:“有藩曰園。”《詩·鄭風》:“將仲子兮,無踰我園。”注:“園者,圃之樊,其內可樹木也。”可知園內所樹種者乃是“果木”,何來有“稼”?故“嫁”當讀如本字,作“果木嫁接”義,簡文指已完成嫁接之果木。我國有關果木嫁接最早見于西漢後期的《氾勝之書》,《漢書·藝文志》稱爲“《氾勝之》十八篇”,內容有介紹用10株瓠苗嫁接成一蔓而結大瓠的方法。北魏《齊民要術》對果樹嫁接中砧木、接穗的選擇,嫁接的時期以及如何保證嫁接成活和嫁接的影響等有細致描述。據此,我國有關果木嫁接的技術可向前追溯到了秦代,乃至先秦時期。
 樓主| 發表於 2018-3-19 05:19 | 顯示全部樓層
簡066-068:“·制詔御史:吏上奏當者,具傅所以當者律令、比行事。固有令,以令當,各署其所用律令、比行事曰:以此當某。今多弗署者,不可案課,卻問之,乃曰:以某律令某比行事當之,煩留而不應令。今其令,皆署之如令。·五”
陳偉先生斷讀爲:“·制詔御史:吏上奏當者具傅所以當者律令、比行事固有令。以令當各署其所用律令、比行事曰:以此當某。今多弗署者,不可案課。卻問之,乃曰:以某律令某比行事當之。煩留而不應令。今其令皆署之如令。 ·五”
今按:當以整理者爲佳。“固有”即本來已有之意。《易·益》:“益用凶事,固有之也。”“固有令”是指之前已下過令要求“吏上奏當者,具傅所以當者律令、比行事”。後文說“今其令”,即現在又下此令重新要求。因此,當斷讀爲:“·制詔御史:吏上奏當者,具傅所以當者律令、比行事。固有令,以令當,各署其所用律令、比行事曰:以此當某。今多弗署者,不可案課。卻問之,乃曰:以某律令、某比行事當之。煩留而不應令。今其令,皆署之如令。 ·五”
 樓主| 發表於 2018-3-19 16:24 | 顯示全部樓層
簡314:“·令曰:縣官治獄者,令、丞謹承事,有(又)爲囚(繫)者簍籍,署所以(繫)日月,自擅以數案課獄史,治者以智(知)其”。
陳偉先生認爲“治者”似當屬上讀,“自擅以數案課獄史治者”即令、丞用自己建立的“簍籍”考核獄史中經辦的人。“簍”、“數”疑是一字异寫。今按:陳先生以“治者”上讀,甚是。但疑“簍”字讀作“縷”,作“詳細”、“詳情”義。《集韻》:“隴主切,音縷。義同。”《文選·枚乘·七發》:“雖有心略辭給,固未能縷形其所由然也。”李善注:“縷,辭縷也。”《抱樸子·鈞世》:“其功業相次千萬者,不可復縷舉也。”《三國志·吳志·諸葛恪傳》:“皆宜闊略,不足縷責。”故簡文“簍(縷)籍”可理解爲記錄囚犯“所以繫日月”的詳細書籍。
 樓主| 發表於 2018-3-19 22:08 | 顯示全部樓層
簡013-018:“·叚(假)正夫言:得近<從>人故趙將軍樂突弟、舍人袑等廿四人,皆當完爲城旦,輸巴縣鹽。請:論輪<輸>袑等【廿四人,故】代、齊從人之妻子、同産、舍人及其子已傅嫁者,比故魏、荊從人。·御史言:巴縣鹽多人,請令夫輪<輸>袑【等廿四人,故】代[代]、齊從人之妻子、同産、舍人及其子已傅嫁不當收者,比故魏、荊從人之【妻】子、同産、舍人及子已傅嫁者,已論輪<輸>其完城旦舂洞庭,洞庭守處難亡所苦作,謹將司,令終身毋得免赦,皆盜戒(械)膠致桎傳之。其爲士五(伍)、庶人者,處蒼梧,蒼梧守均處少人所,疑亡者,戒(械)膠致桎傳之。其夫妻子欲與。皆許之。有等比。 ·十五”
今按:簡文“苦作”當下讀爲“苦作謹將司”。簡文“蒼梧守處難亡所”與後文“蒼梧守均處少人所”、簡012“洞庭處多田所”等結構一样,均是表示“處某所”,即“安置于某場所”。“苦”字亦見于嶽麓秦簡肆《亡律》,簡025“槫作蒼,苦,令舂勿出,將司之如城旦舂”。整理者將“槫”解釋爲“聚結”義,甚是。但其將“苦”解釋爲“粗劣”、“惡”義,則不妥。两處“苦”字皆當爲“勤劳”義。《战國策·秦策》“不苦一民”,《漢書·谷永傳》“納至仲甚苦”,皆注爲“劳也”。“苦作”即“劳作”,勤劳力作之意。《亡律》所見一句當斷讀爲“槫作蒼苦,令舂勿出,將司之如城旦舂”。“作蒼苦”即“作蒼劳”。《書·盤庚上》:“惰農自安,不昬作勞,不服田畝,越其罔有黍稷。” 孔傳:“如怠惰之農,苟自安逸,不強作勞於田畝,則黍稷無所有。”《文選·張衡·西京賦》:“何必昬於作勞,邪贏優而足恃。”薛綜注:“言何必當勉力作勤勞之事乎。”
 樓主| 發表於 2018-3-20 13:35 | 顯示全部樓層
簡288:“盜賊發不得者,必謹薄(簿)署吏徒追逐疾徐不得狀于獄,令可案。”
整理者注:“獄,此似指一類文書。” 陳偉先生認爲簡文前面所説“謹薄(簿)”的“簿”即文書,後面説的“獄”則是指這種文書存放的地點。今按:簡文“簿”字當用作動詞,即義爲“用簿書登記”。“謹薄(簿)”即專門用簿書登記。署,《玉篇》:“書檢也。”《战國策·齊策》:“冯湲署曰能。”故“署”字含有書寫、檢驗之義。此在秦漢簡牘中已得到証實,如簡066-068“各署其所用律令、比行事曰:以此當某。”“署吏徒追逐疾徐不得狀于獄”即書寫檢驗“吏、徒追逐(盜賊)疾(快速)徐(緩慢)、不得(捕獲)狀(情況)”于獄。陳先生以為存放地點,恐非是。“獄”字當指“案卷”,疑指將所登記“簿書”整理為“案卷”。故後文説“令可案”,是“令可案獄”的省略句。此律文當斷讀爲“盜賊發不得者,必謹薄(簿),署吏、徒追逐疾徐、不得狀于獄,令可案。”
 樓主| 發表於 2018-3-20 19:11 | 顯示全部樓層
簡114-+115:“雖同編者,必章□之,令可别報、繠、卻殹。”
簡文未釋之殘筆字,陳偉先生釋爲“片”,何有祖先生釋爲“手”。今按:此字疑當釋爲“左”。“章左”即空白之處。《後漢書·蔡邕傳》:“﹝蔡邕﹞因上書自陳,奏其所著十意,分別首目,連置章左。”所留空白之處,正是用于書寫“别報”、“繠”、“卻”等意見。里耶秦簡等文書所常見“/”之間另寫的簡文皆属此類用法。
 樓主| 發表於 2018-3-21 19:34 | 顯示全部樓層
簡045-047:“·諸取有辠(遷)輪〈輸〉及處蜀巴及取不當出關爲葆庸,及私載出扜關、漢陽關及送道之出蜀巴畍(界)者,其葆庸及所私載、送道者亡及雖不亡,皆以送道亡故徼外律論之。同船食、敦長、將吏見其爲之而弗告劾,論與同辠。弗見,貲各二甲而除其故令。·廿四”
武大簡帛中心讀書會認爲此處“道”當讀爲“導”,即引導之意。陳偉先生認為“送導”,似猶“導送”,送行、引導義。今按:讀“道”爲“導”,甚是。但二者之解義恐不確切。“送”當指賄送。《史記·申屠嘉列傳》:“(申屠臾)坐為九江太守受故官送有罪,國除。”“導”則指通行、通融之義。《說文》:“導,引也。”段玉裁《注》:“經傳多假道爲導,義本通也。”《後漢書·宦者傳·呂強》:“每郡國貢獻,先輸中署,名爲導行費。”所謂“導行費”實爲“通行費”。故簡文將“送導”與“私載”等并列。
 樓主| 發表於 2018-3-23 00:51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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