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1號簡整理者釋文作: 三年八月辛亥朔甲辰 朔益陽行爰丞啟敢 石九縣縣律 ④1正 按:依據整理者交代,兔子山7號井簡牘時間在漢高祖十一年(前196年)至漢景帝前元五年(前152年)之間。 [1]查核相關學界研究結果, [2]符合三年八月辛亥朔的只有漢景帝三年(前154年)。 如果定此簡是在漢景帝三年也存在三個問題,第一,漢景帝名字是劉啟,此簡文中沒有避諱;第二,朔日辛亥,不可能存在“甲辰”日;第三,依據④55、④81、④5三簡所記,益陽丞啟活躍時間在惠帝五年(前190年)到高後三年(前185年),“啟”不可能擔任丞一直到漢景帝三年(前154年)。 綜上三點,懷疑④1號簡書手書寫年月干支時,存在錯誤。
[1]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益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人民大學歷史系編著:《益陽兔子山七號井西漢簡牘》,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23年,第408頁。
[2]張培瑜:《根據新出曆日簡牘試論秦和漢初的曆法》,《中原文物》2007年第5期,第75頁;李忠林:《秦至漢初曆法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16年,第245頁。另外,饒尚寬編著《春秋戰國秦漢朔閏表:公元前722年-公元220年》“八月作庚戌朔”,有誤。(商務印書館,2006年,第15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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