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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tuonan

嶽麓秦簡(柒)初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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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7-22 21:58 | 顯示全部樓層
《嶽麓》(貳)114/0649與《嶽麓》(柒)第三組簡“第二卷漏收殘片0672-2可以綴合。茬口處可復原“廿一分升十一,今粟一石”與“升廿分升”諸字。由於殘片0672-2表面有剝離脫落的痕跡,故與114/0649拼合後,有的字跡完整復原,有的仍然只有一半字跡。如“今粟”較完整,其下的“一石”則只有左半字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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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7-24 16:4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tangqiung 於 2022-7-24 16:47 編輯

  簡001-005是罰戍署楚的相關規定,釋文如下:
    001·尉議:中縣有罪罰當戍者及陽平吏卒當戍者,皆署琅邪郡;屬邦、道當戍東故徼者,署衡山郡。
    002:〼它如令。綰請,許。而令中縣署東晦(海)郡,泰原署四川郡,東郡、參(叁)川、穎川署江胡郡┗,南陽、
    003:河內署九江郡,南郡、上黨、屬邦、道當戍東故徼者,署衡山郡。〼
    004:綰請,許。而令郡有罪罰當戍者,泰原署四川郡┗,東郡、參(叁)川、穎川署江胡郡┗,南陽、河內署九江郡,南郡、上
    缺簡01
    005:者,署衡山郡。它如令。      一
排列以上諸簡,簡文均頂格書寫,簡首不留空。簡002“它如令”上至少還有1~2字,如下圖。但如果補出1~2字,簡002從文意上就很難再與001連讀了。
  又,簡002與004大部分內容相同,可以對讀。簡004以“南郡、上”煞尾,而簡005以“者,署衡山郡”起首,與002簡對讀可知,中間缺少的內容是“黨、屬邦、道當戍東故徼”。但簡004、005之間的“缺簡01”顯然不可能只書寫9個字。可見,簡004+缺簡01+005也不能連編。
  綜上兩點,筆者認為或當將簡004調至001之後,如此便可以解決前述的兩個矛盾。此外,筆者還注意到簡001與004的整體形製、色澤、保存狀況等都更相近,也從側面說明二者編聯在一起的可能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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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7-24 16:53 | 顯示全部樓層
  简079~086释文如下:
    079:·南陽尉史禹辤:公車司馬曰:令曰:諸坐課及坐它物當 爲新地吏,若戍故徼,而欲入〼
    080:入粟時,入粟千石,除均。·丞相後告南陽守曰:禹何以得入禾粟。南陽守以丞相書,以禹入粟不當,不爲囚
    081+082:簍,𤻮(應)坐它物└,入粟致令。·丞相言:當之。禹以令史均故徼,入粟以除,不致令,禹不當入粟除均。·御史
    083:言:·以令史均故徼者,即新地吏殹(也)。均致它物得入粟,有(又)左(佐)入粟,令未除貲以除均,當殹(也),£許。禹入粟以除均,
    084:〼者而欲入稷禾粟三石而當二石,乃許之,它如律令。
    085:·自今以來,諸坐課它物,當爲新地吏,若戍故徼而欲入禾粟以除者,及節(即)有令得縣禾入〼
    086:石以除爲新地吏,若戍各二歲以下,許之。·禹故爲獷平獄史,坐不爲囚簍,當均河間故徼一歲。〼
細繹簡文,有些編排銜接並不連貫,可以調整。
  第一,簡079底部約殘去2~3字,結合殘簡及後續簡文,可知當是“禾粟”或“稷禾粟”之類,但這與080起首的“入粟時,入粟千石”等語銜接不自然且稍顯重複。
  第二,簡080“入粟千石,除均”之下“丞相後告南陽守”直接質問“禹何以得入禾粟”,缺少對禹所涉犯罪事實的描述,顯得突兀。
  第三,秦漢律令中處於假設關係中的“欲”常作為一種補充條件出現,其後往往會有“許之”等律令判斷的表述。
  綜上三點,筆者認為簡079後不當接080,而應該接086簡。在簡079末擬補“禾粟千”三字後,正可與086起首的“石以除爲新地吏若戍各二歲以下”連讀,且其後又有“許之”的律令判斷,符合前文介紹的秦漢律令的表述格式。另,簡086底部約殘去2字,結合下一簡“入粟時”的語境,推測可能是“其及”一類的意思。“禹故爲獷平獄史,坐不爲囚簍,當均河間故徼一歲。□□入粟時,入粟千石,除均。”這一段將禹所涉案情作了一個簡要交代,是下文“丞相後告南陽守”的過渡。這樣,我們基本確認為了079-086-080-(081+082)-083的順序。
  另外,簡084原接續前面的編號,編在083之後。但簡083是御史對禹所涉案情的陳述和分析,而084“欲……乃許之,它如律令”等語顯示這是一條律令。雖然084前約殘斷1/4,大概可容8、9字,但很顯然不足以從對案情的陳述轉到一條律令。因此,簡084不能接在083之後。前面曾提及,簡085是一條新律令,僅就現有的內容來看,將084編於085之後的可能性較大,如下:
    085:·自今以來,諸坐課、它物當爲新地吏若戍故徼而欲入禾粟以除者,及節(即)有令得縣禾入〼
    084:〼者而欲入稷禾粟三石而當二石,乃許之,它如律令。
簡084中“欲入稷禾粟三石而當二石”所折算的對象,可能就是簡085中的“縣禾”。
發表於 2022-7-25 23:12 | 顯示全部樓層
《嶽麓》(柒)第三組簡“第四卷漏收殘片”2-14-1與第四組簡C2-10-2可以綴合。兩簡茬口密合,色澤接近,紋路疏密度亦接近,可復原“除貲”二字。“貲”下一字,據文例和殘筆,疑為“贖”字。

C2-14-1柒+C2-10-2柒

 C2-14-1柒+C2-10-2柒

發表於 2022-7-26 11:05 | 顯示全部樓層
  簡110-113釋文如下:
    110:與同罪,其䌛(徭)使而不敬,唯大嗇夫得笞之如律┗。新地守時脩其令,令都吏分部鄉邑,問不從令者,論之。  ·十九
    111:·新黔首未習事,吏治或泰嚴,恒事殹(也)而惡與言及詈蓐〈辱〉之,長吏弗智(知)及弗智(知)及弗督論┗,新【黔首】〼
    112:皆筶〈苦〉勮(劇)之,多以其故,難有言於吏,甚不善,其令吏善以交〈文〉理律令〼
    113:□□奊(謑)訽詈新黔首,貲一甲;殹〈毆〉笞,貲二甲;丞、令弗得,坐之,減焉〼
按:簡111舊釋“嚴”字與一般“嚴”字寫法不同,“吅”在“厂”形與“敢”字之間,可能是“嚴”字異體,但也不排除不是“嚴”字的可能性。“長吏弗智及弗智及弗督論”語義重複,疑衍一“及弗智”,刪除後“長吏弗智及弗督論”則文意順暢。
  揣摩文意,頗疑簡110或當移至113之後,同屬一條律令。簡111-113是體恤新黔首的律令,其中主要包括禁吏辱詈、毆笞新黔首等,而110的內容也於此相關,並且提出“唯大嗇夫得笞之”,應該是在禁止一般小吏毆笞新黔首的基礎上作的補充說明,“新地守……令都吏分部鄉邑,問不從令者,論之”所針對的對象也正是那些以前歐笞新黔首的基層小吏。從書體書風來看,110與111-113也十分相似,當是出自一人之手。
  鑒於此,這幾條簡文的順序可以調整為:111-112-113-110.
發表於 2022-7-26 17:4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tangqiung 於 2022-7-26 21:01 編輯

074/0411釋文作:    病痍傷當爲罷𤵸(癃)□〼
121/0451-2釋文作:
    〼不事及從睆老事守官府者皆令作居縣以當戍日,其□匿病者,令里人、典、田典毋下〼
按:二簡茬口基本吻合,綴合後可復原“不”字,且頂部可與同組完簡如118/126等齊平,如下圖。綴合後釋文如下:
    病痍傷當爲罷𤵸(癃)不事及從睆老事守官府者皆令作居縣以當戍日,其□匿病者,令里人、典、田典毋下〼

74+121.jpg
發表於 2022-7-27 01:50 | 顯示全部樓層
《嶽麓》(柒)第四組簡2-2-1與《嶽麓》(肆)的286/0467-1可以綴合。茬口處可復原“臣妾而皆老毋賴縣官其”諸字,“妾”字下、“而”字上的編繩痕跡,也可平齊對接。


C2-2-1柒+286/0467-1肆

C2-2-1柒+286/0467-1肆

發表於 2022-7-27 10:2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tangqiung 於 2022-7-27 10:46 編輯

《嶽麓柒》129/1512釋文作“〼□□□□者戍亡,及有它”,《嶽麓伍》簡192-193釋文如下:
    〼司寇,及有辠耐為司寇,獄已斷過六旬不得以賞除者,或亡及有它辠耐為隷臣以【下】而因以獄斷未過六旬以賞除免為庶人者,皆當各復故吏(事),不得為庶人,各以計椯籍逐之。  ·廷甲四

如上標紅字體部分,似與《嶽麓柒》相關簡文相關,將字形截取對比如下:
QQ截图20220727100354.jpg
《嶽麓柒》129舊釋“戍”字實為“或”字之訛,另藉助《嶽麓伍》192字形還可補出“得”“賞”,據此筆者認為二者內容相同,可以對讀。《嶽麓柒》129釋文可訂補為“〼得以賞除者,或亡及有它”。另外,《嶽麓陸》簡181-182還有可與《嶽麓伍》192-193完全對讀的簡文,如下:
    罪耐為隸臣以下,而因以獄斷未過六旬以賞除免為庶人者,皆當各復故吏,不得為庶人,各以計椯籍逐之。  ·五
對讀可知,《嶽麓陸》181前所缺內容正是“或亡及有它”等,將《嶽麓柒》129與《嶽麓陸》181-182排列對比,二者筆跡書風筆跡接近,且《嶽麓柒》129的長度與《嶽麓陸》181-182第二道編繩至簡底長度一致。我們知道簡牘較容易從編繩處斷開。據此,頗疑《嶽麓柒》簡129或將移至《嶽麓陸》181-182之前。
001.jpg



發表於 2022-7-29 02:01 | 顯示全部樓層
《嶽麓》(叁)的165/殘408與《嶽麓》(柒)第四組簡的7.1-2-2可以綴合,茬口處復原“解”字,同簡有重複的“解”字可對比。釋文作:“可(何)解?(上魏下山)曰:辠。毋(無)解。”


165/残408叁+C7.1-2-2柒

165/残408叁+C7.1-2-2柒

發表於 2022-7-29 11:36 | 顯示全部樓層
簡170/C7.2-6-1釋文如下:
  □材〓官左〓材官,令終身毋
簡179/1641-2釋文如下:
  使作遠窮山,毋得去┗。其
簡179上部殘損十分嚴重,釋文存在不確定性。《嶽麓伍》簡9-10有簡文曰“盡輸其收妻子、奴婢材官,左(佐)材官作,終身作遠窮山,毋得去”,可為《嶽麓柒》中的這兩條殘簡提供參照。覈查圖版,結合簡文文意,我們頗疑二簡或可綴合,如下圖:
170 179.jpg
雖然茬口不能密合,但從彩版看,二簡色澤相似,綴合後,簡170上部接近上編繩,也比較符合殘缺的一般規律。若此綴合無誤,則簡170莫舊釋“毋”之字當改是為“作”,簡179“使作遠窮”當刪去“使作”二字,綴合後釋文如下:
  〼□材〓官左〓材官,令終身作遠窮山,毋得去┗。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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