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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墓竹简(336号墓)《汉律十六章》初读

[複製鏈接]
發表於 2023-3-16 13:53 | 顯示全部樓層
《三三六》267:
    諸謀盗鑄錢,頗有其器具未鑄者,皆黥以爲城旦舂。智(知)爲爲及買鑄錢具者,與同罪。
其中“爲爲”也見於269簡,律文同時還有“僞爲”“爲僞”之例。三者同時出現,特別是在268-269
“謀詐僞爲錢頗有其器具而未爲、智(知)爲爲及爲買𧧻(詐)僞爲錢具者”一句同時出現,這大概是整理者未對“爲爲”進行破讀的一個重要原因。按:“爲爲”恐當破讀為“爲僞”。簡文還有“爲僞書”(8)、“爲僞金”(260)等,“盜鑄錢”之錢可以認為是“偽錢”,故此處的“爲爲(僞)”可以認為就是盜鑄錢。既然“爲”可讀為“僞”,為什麼“詐僞爲錢”中的“僞爲”不直接使用重文符號呢?這大概是“詐偽”連用時比較特殊的習慣,“詐偽”常作為固定搭配在律令中出現。
《二年律令》208:
    諸謀盜鑄錢,頗有其器具未鑄者,皆黥以為城旦舂。智(知)爲及買鑄錢具者,與同罪。
此處僅有一個“爲”字,文意亦通。但頗疑也是“爲爲”之誤。
發表於 2023-3-16 14:23 | 顯示全部樓層
《二年律令》可據《漢律十六章》對讀而調整簡序。就研讀所及,羅列如下:
1.《漢律十六章》92簡有“贖黥罪贖耐,罪罰有日及金錢數者各半之”。
整理者據此指出《二年律令》129簡“贖黥罪贖耐”之後的“耐罪”應是“罪罰”。其下130-131“金四兩罪罰金二兩,罰金二兩罪罰金一兩。令、丞、令史或偏(徧)先自得之,相除”爲誤接。
據此,則《二年律令》129簡改釋“耐罪”之後當接403簡“罰有日及錢數者”及423簡“各半之”。403簡下端完整,423簡上端完整,正可連讀。
2.《漢律十六章》114-115簡有“縣道官守丞毋得斷獄及𤅊(讞)。相國、御史及二千石官所置守、叚(假)吏若丞缺,令一尉爲守丞,皆得斷獄、𤅊(讞)。獄事當治論者”。
據此,則《二年律令》102簡當與104簡連讀,且102簡“獄”當屬下讀。
3.《漢律十六章》284簡有“乘徼,亡人道其署出入,弗覺,罰金各二兩”。
據此,《二年律令》404簡之後,或當接138簡。
4.《漢律十六章》295-296簡有“越城,斬左止爲城旦。越邑、里、官、市院垣,若故壞决道出入,及盜啟門戶,皆贖黥。其垣壞高不盈五尺者,除。”
按:《二年律令》182簡有“越邑”以下律文。《二年律令》400簡有“□□斬左止爲城旦”,殘字當是“越城”二字,圖版尚能見到二字右側殘劃。如此,則《二年律令》400簡當在182簡之前,只是律文分書於兩簡。此類現象,對讀《二年律令》與《漢律十六章》多見。
此外,對讀《漢律十六章》,還糾正《二年律令》誤接、補充殘去的簡文。
1.《漢律十六章》203-204簡有“官嗇夫坐官,有罪贖以上,令丞、令史弗得,罰金四兩;罰金四兩罪,罰二兩;罰二兩罪,罰一兩。令丞、令史或偏先自得之,相除”。
整理者說“本條律文不見於《二年律令》”。按,此條後半,實即《二年律令》130-131簡,原誤接在129簡之下。
2.《漢律十六章》251-252簡“有罪命而得,以其罪論之。完城旦舂罪,黥之。鬼薪白粲罪,黥以爲城旦舂。其自出者,死罪,黥爲城旦舂;它罪,完爲城旦舂。”
整理者說“從‘有罪命而得’至本條律文末的文字不見於《二年律令》,係漢文帝時增加”。
按:此條即《二年律令》100簡,只是100簡正好殘去簡首“有罪命而得”五字。

點評

黄浩波先生授权代为说明:第二条“據此,則《二年律令》102簡當與104簡連讀,且102簡“獄”當屬下讀。”作废。  發表於 2023-3-18 19:19
發表於 2023-3-16 14:33 | 顯示全部樓層

感謝黃老師指教。327簡原釋文是“罰金四兩”,但細審圖版,似乎不止4字。220簡正好是新簡起首,與170連讀應該沒有太大問題。
發表於 2023-3-16 15:20 | 顯示全部樓層
《三三六》285-286:“徼外人來入爲盗者,要(腰)斬。吏所興能捕若斬一人,拜爵一級,不欲拜爵購如律。非吏所興,償如所興。”按:“償如所興”之“償”似當讀為“賞”,“賞如所興”即按照“吏所興”的標準進行購賞。律令中多見將“賞”讀為“償”者,反之則少見。此處的“償”也可能就是“賞”字之訛。
發表於 2023-3-16 16:34 | 顯示全部樓層
《三三六》簡243、244:
諸舍匿罪人,罪人自出若先自告,罪减,亦减舍匿者罪。所舍笞罪也,毋論舍者。二四三
匿罪人,死罪,黥爲城旦舂,它各與同罪。其所匿未去而告之,除。二四四

两枚简沒有背劃線,據《二年律令·亡律》簡167書寫在同一枚竹簡上的相同內容,認為《三三六》簡243、244的順序當對調。《二年律令·亡律》簡167后有缺简,所缺内容可据《三三六》簡243补“笞罪也,毋论舍者”。
發表於 2023-3-16 16:3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tangqiung 於 2023-3-16 16:39 編輯

《二年律令》簡46、47:
    以縣官事毆若詈吏,耐。所毆詈有秩以上,及吏以縣官事毆詈五大夫以上,皆黥爲城旦舂。長吏以縣官事詈少吏,46
    〼者,亦得毋用此律。47
整理者原將46-47連編,後三國時代出土文字資料研究班、王偉先生及《〈二年律令〉與〈奏讞書〉》都因簡文殘斷太多而將其分離,在當時的情況下是可取的。現在據《三三六》簡43-45來看,《二年律令》最初整理者的意見是正確的,《三三六》整理者也簡文將《二年律令》46-47中殘缺的文字補釋出來。
發表於 2023-3-16 18:11 | 顯示全部樓層
《二年律令》簡78-79:
    諸有叚(假)於縣道官,事已,叚(假)當歸。弗歸,盈廿日,以私自叚(假)律論。其叚(假)別在它所,有(又)物故毋道歸叚(假)者,自言在78所縣道官,縣道官以書告叚(假)在所縣道官收之。其不自言,盈廿日,亦以私自假律論。其叚(假)已前入它官及在縣道官非79
殘片X3釋文:
□挾(?)之也,叚(假)券雖未除,不用此律。
《〈二年律令〉與〈奏讞書〉》注認為二者當連讀,且補出首字“私”。據《三三六》簡75-77可證整理者所補正確可信。
發表於 2023-3-16 20:49 | 顯示全部樓層
《二年律令》簡80:
    諸盗□,皆以罪(?)所平賈(價)直(值)論之。
該簡發黑十分嚴重,整理者所公佈的圖版多字都無法看清。《三三六》簡78亦有此律:
    諸盗者皆以獄所平賈(價)直(值)論之。
正可據《三三六》簡文補出《二年律令》中的未釋字。
發表於 2023-3-16 21:11 | 顯示全部樓層
《三三六》81-82:
    諸欲告罪人,及有罪先自告而遠其縣廷者,皆得告所鄉官,鄉官謹聽,書其告,上縣道官。廷士吏亦得聽告。
《二年律令》101亦有此律:
    諸欲告罪人、及有罪先自告而遠其縣廷者,皆得告所鄉,鄉官謹聽,書其告,上縣道官。廷士吏亦得聽告。
對比二律,《三三六》中的“所近鄉官”,《二年律令》作“所在鄉”。核驗圖版,《二年律令》圖版殘損、字跡模糊,所釋“在”字幾乎不可識,或可據《三三六》改為“近”,從文意上看,“近”也較“在”為長。又,《三三六》“鄉官”二字下均有重文號,而《二年律令》“鄉官”二字,第一字很模糊,但隱約可見重文號,“官”字下則無。不過,無論是“告所近鄉”還是“告所近鄉官”於文意均無不可。
發表於 2023-3-16 22:00 | 顯示全部樓層
簡195“大痍臂臑股胻,或誅斬,除”,“誅”在簡文實作“殊”。胡家草場《捕律》1105亦作“殊”。《二年律令·捕律》142作“誅”。對讀可知作“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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