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鴈行 於 2023-3-23 01:50 編輯
1、第四十二條(簡98-99)釋文作:「長信祠祀、西宮詹事祠祀冗祝、有秩嗇夫,……」按「有秩嗇夫」似指前述冗祝之秩,非並列關係。可能應標點作:「長信祠祀、西宮詹事祠祀冗祝,有秩嗇夫。」
2、第百一條(簡181-182)釋文作:「制詔御史:宦為吏者尚給事,前異劇它官而不得上功,議令上功如令,令與外吏通課,其當遷其官,御史請。宦者為吏者皆自占上功勞,各以官秩與外吏通課。功次當遷而宦吏有缺,遷如令。」本條令文句讀存在一些問題。又,此令的形成是御史依據皇帝的具體指示,也就是「議令上功如令,令與外吏通課,其當遷其官」,而制定令條,類似的例子可見《二年律令·津關令》500、501、499。本令條省去了制可。 故可重新標點為:「制詔御史:宦為吏者尚給事,前異勮(劇)它官而不得上功,議令上功如令,令與外吏通課,其當遷其官。御史請:宦者為吏者皆自占上功勞,各以官秩與外吏通課,功次當遷而宦吏有缺,遷如令。」 注釋又提示相關令條即七十八(簡133)、七十九(簡134)。按第七十九令文曰:「制曰:宦者為吏毋以爵。」然注釋說此處「宦者」為少府屬官,閹人,似不確。第七十九、百一條都是關於宦皇帝者出為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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