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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29楼海天遊蹤于2013-10-27 21:20发表的 : 《琴舞》簡3「 (見旨)告余顯德之行」,最近又看到有學者討論此問題,指出「(見旨)告」當讀為「示告」,並認為我們所讀為的「指告」有問題。簡文對應今本的內容是《詩•周頌•敬之》「佛時仔肩,示我顯德行。」所以整理者將「(見旨) 」讀為「示」自有其道理。但是(見旨)從「旨」聲,讀為「指」肯定沒問題,加上《書‧微子》「今爾無指告予」本有「指告」的說法,楊筠如先生《覈詁》:「指,猶告也。」並說「指告」又作「致告」、「厎告」。 《廣雅‧釋詁一》:「指、告、眂,語也。」王念孫注釋說:「指者,《楚辭‧離騷》:『指九天以為正兮』,王逸注云:『指,語也。』眡者,王逸注〈九章〉云:『示,語也。』示與眡通。」 可見簡文「 (見旨)告」讀為「指告」或是整理者所說的「示告」並無本質的分別。這兩種讀法並不存在一刀切的問題,說讀為「指告」有問題恐怕太過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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