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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bulang

清華六《管仲》初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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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8 10:01 | 顯示全部樓層
簡12-13:皮茖【12】賅成,安(焉)爲賞罰。
整理報告云:“‘皮’讀爲‘罷’,《說文》‘遣有罪也’。‘落’可訓爲敗。賅,備。”

今按:按照整理報告的解釋,“皮茖賅成”意思仍然不明。我們懷疑此句應當讀爲“皮茖(落)賅(核)成”,指植物外殼脫落、果實成熟。簡文以此自然現象指代秋季。衆所周知,先秦文獻中以秋季爲賞罰之季節,專司刑罰的司寇被歸爲秋官。《詩·小雅·賓之初筵》:“籩豆有楚,殽核維旅。”是“核”用以表示果實的例子。
發表於 2016-4-18 19:30 | 顯示全部樓層
簡13:上賢以正,百官之典,是古(故)它(施)正(政)命(令),得以時厇(度)
整理報告云:“‘以’讀爲而。正,正直。典,常、法。”


今按:“上賢以正百官之典”當讀爲一句,“是古(故)它(施)正(政)命得以時厇(度)”當讀爲一句。
發表於 2016-4-18 20:37 | 顯示全部樓層
簡18:既惠於民,聖以行武,哉於其身,以正天下。

聖,整理報告疑讀爲“聽”,解爲民能聽命。今按:“聖”似當讀爲本字。

“哉”,整理報告解爲始。這並沒有問題,可是從先秦典籍用字來看,讀爲“載”似更合適。
發表於 2016-4-18 22:14 | 顯示全部樓層
簡4-5:心無圖則目耳豫
整理報告讀“豫”為“野”,引《禮記•檀弓》孔疏訓不達禮之義。暮四郎兄疑讀“舒”。
今按:“豫”字似可不必破讀,徑訓為猶豫,遲疑之義,上下文頗允恰。《楚辭‧九章‧惜誦》:“壹心而不豫兮,羌不可保也。” 王逸注:“豫,猶豫也。”
發表於 2016-4-18 22:30 | 顯示全部樓層
簡19-20:E其欲而絚其過。既怠於正(政),或(又)以民戲。凡其民人,老者[元/心]死,[倉+力](壯)者[元/心]行。恐辠(罪)之不F,而型之方,肙亦未[言+妻],邦以卒喪。
整理報告讀爲:“乘其欲而恆其過。既怠於政,又以民害。凡其民人,老者願死,壯者願行。恐罪之不竭,而刑之放,怨亦未濟,邦以卒喪。”解釋道:乘,行;恆,常;“又以民害”之“以”解作“爲”;願,思;竭,盡;放,至;濟,止;“亦未濟”之“亦”訓爲猶、尚。


今按:“E”在楚簡中常用爲“勝”(蒸部書母),此處似當讀爲“任”(侵部日母)。上古侵、蒸二部字關係密切。《禮記·月令》“戴勝降于桑”,“勝”《呂氏春秋·季春紀》作“任”,《淮南子·時則訓》作“鵀”。“任其欲”即放任其欲望。
“絚”若看作“亙”聲之字,恐怕難以尋得合適的釋讀。“絚”或可往“亟”聲的方向考慮。之前的楚簡中已經有一些看起來从“亙”之字實爲从“亟”聲的例子(參看裘先生《是“恆先”還是“極先”?》)。我們認爲“絚”可讀爲“極”,“極其過”意即將他的過錯發揮到極致。
戲,第8樓學者讀作本字,可信。
“F”讀爲“竭”似無充分依據。上古“夬”聲、“曷”聲之字未見通假,間接通假的例子都找不到。“F”(夬聲,月部見母)或可讀爲“輟”(月部端母)。《說文》:“吷,歠或从口、从夬。”“罪之不輟”,即罪不止。
“刑之放”,“放”解爲至似乎不妥當,當解爲恣肆。《孟子·滕文公下》:“湯居亳,與葛爲鄰,葛伯放而不祀。”
[言+妻]”似當讀爲“齊”。“怨亦未齊是說在下位者的怨恨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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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4-18 23:04 | 顯示全部樓層

Re:回 13楼(暮四郎) 的帖子

引用第19楼王挺斌于2016-04-18 09:55发表的 回 13楼(暮四郎) 的帖子 :
四郎兄懷疑“墨”確有道理,目前周秦古書確不多見這種墨解釋為法的用例。不過,“繩墨”本是取直之物,然後引申為法度,這裡用為取法之義似亦可成立。(當時考慮過讀為“誨”,但這與學習、取法的意思還是不一樣,故棄之)《論語》“見賢思齊焉,見不賢而內自省也”與這兩句語義關係很密切,該字相當的地方用“取法”一義似很通順。古書缺乏類似用例大概是個事實,但目前尚找不到更好的詞,讀為“墨”在詞義上能說得通,故目前看來似可從。個人愚見,供兄參考;如有不當,聊為一哂。

還沒拿到書,看兩位的討論,感覺整理者的說法還是比較好。《故訓匯纂》446頁列了「墨」有「繩墨」、「繩也」、「法也」的意思。簡文此處應該是說:見善者則以他們為繩墨;見不善者則以他們為警戒。
發表於 2016-4-18 23:16 | 顯示全部樓層

回 19楼(王挺斌) 的帖子

多謝王兄指點!我也略陳鄙見。下面所說,只針對事,不针對人。
整理報告是將“墨”看作動詞取法。其邏輯大概是:1.“墨”可以表示法度義;2.早期漢語中名詞活用爲動詞常見,所以“墨”可表示取法義。
在我看來,這個觀點有兩點問題:一、缺乏對“墨”本身的深入思考;二、未顧及典籍的表達習慣。
就“墨”字本身的特點而言,就愚見所及,先秦文獻中,一般以“繩墨”並言來表示準則法度之義。這不是偶然的。“墨”不像繩,本身無法表達這類意義,需要與“繩”合用,才能產生準則法度的作用。如果是鄉下的孩子,見過過去的木工用墨斗在削過皮的木頭上彈出墨綫的話,就會對此非常明白。所以,先秦文獻一般不單用“墨”字表示準則法度之義。整理報告所引的《太玄·盛》“盛不墨”,是漢人所作,而且“盛不墨”所在是三字句,爲了求句式整齊,就往往不得不作一些硬性的調整,導致偏離語言的本來實際。
就典籍的表達習慣而言,早期典籍中未見以“墨”表示取法義的例子。


愚見以爲,釋讀早期漢文文獻,應以平正通達、符合當時文獻的表達習慣爲原則。這大概包含:一、不要人爲造作當時並不存在的句子結構;二、不要人爲賦予某字以其本來不具有的意義;三、以某詞的常見義可以解釋通順者,不要求之於生僻義;四、儘量不要把某字釋讀爲僅僅存在於字書中、典籍無實際用例的字。應當還有其他方面,一時不能想到。
整理報告對“[言+墨]”字的釋讀,與第二條不要不符。

拉拉雜雜,說了這麼多。一方面是回應,另外一方面,也是讀書過程中的一些淺薄感想,提出來請王兄及各位同好批評指正。
發表於 2016-4-18 23:25 | 顯示全部樓層
《太玄‧法》:「物仰其墨,莫不被則。」范望曰:「墨,繩墨。」宋曰:「墨者,法之繩墨也。」

本來我也曾考慮讀為謀,墨誨謀可以相通,《左傳‧襄公四年》:「咨難為謀」,但與戒不能相配,總體來說,還是整理者的意見好。
發表於 2016-4-19 02:24 | 顯示全部樓層
簡22:凡其民人,[辶+畀][辶+矛+力]不愈,莫愛勞力於其王。
[辶+畀][辶+矛+力]不愈,整理報告讀爲“畀務不偷”,注釋道:“畀,與也。務,事。偷,苟且。”有學者認爲“辶+畀”似乎相當於鄔可晶先生《〈墨子〉“畢劫”“畢强”解》(《文史》2014年第3期)中的“畢”,是强的意思,“畢務”是近義連文。


今按:“[辶+畀][辶+矛+力]不愈”當讀爲“畢務不偷”,“畢”意爲全部,與前文“凡”相應。“畢務不偷”意爲全都勞作、不怠惰。
發表於 2016-4-19 02:51 | 顯示全部樓層
簡23:及幽王之身,好使年(佞)人,而不信愼良。夫年又(有)利氣,[?/亯]利而弗行。
“夫年又(有)利氣,[?/亯]利而弗行”,整理報告讀爲“夫佞有利氣,篤利而弗行”,解釋道:“氣,候也。篤,厚也。行,奉也。”到底如何理解此句,不太清晰。


今按:“佞”指前文“佞人”。“有利氣”大概是說好利。“篤利”猶“篤於利”。《管子·君臣下》:“小民篤於農,則財厚而備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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