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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林少平

睡虎地秦簡釋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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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6-12-7 15:28 | 顯示全部樓層
4.簡一一六:“不芥車”。此句以下為另一“有罪”的情形。整理者讀“芥”作“介”,作“覆蓋”。此說同樣不正確。李時珍《本草綱目》引王安石《字說》:“芥者,界也。發汗散氣,界我者也。”此說甚為正確。“界”作“界限”。簡文“不芥車”即“車裝載沒有界限”,用現代話,就是一種超載行為。
 樓主| 發表於 2016-12-7 15:58 | 顯示全部樓層

回 22楼(蚊首) 的帖子

“谏”与“简(亦作月)”二者通读没有问题。《周礼·地官》“司谏”注:“谏犹正也。”实际上,也是此义的引申。但睡虎地秦简“攻閒”之“閒”,乃是从“空隙”义引申而来,是指车马前行时所发出的“閒隙”声,它是判断车辆行驶是否安全的一个指标。简一三○“一脂攻间大车一两(辆)”可证实这一点。
 樓主| 發表於 2016-12-9 01:21 | 顯示全部樓層
八、置吏律簡一五九、一六○:“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視事及遣之;所不當除而敢先見事,及相聽以遺之,以律論之。嗇夫之送<徙>見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整理者注:“視事,到任行使職權。"此說無誤。又:“見事,據簡文應與視事同義。”此說則誤之謬。“見”當讀“覵”,“見事”即“共事”。《禮記·祭義》注:“見當為覸,音閒廁之閒。孔穎達云:‘覵,謂雜也。’”《玉篇》:“雜,同也。”又:“同,共也。”《漢書·楚元王劉交傳》:“昭帝初,(劉德)為宗正丞,雜治劉澤詔獄。” 顏師古注:“雜謂以他官共治之也。”此外,整理者認為“送”為“徙”之誤,即調任。按原文,此字右下當从“止”,字與“徒”形近,當是“徙”之誤。簡文“嗇夫之送見它官者”實為三種情形。一是“嗇夫之它官者”,即所謂“上任它官者”。《漢紀·成帝紀》:“時谷永為北地太守,方之官。” 二是“嗇夫徙它官者”,即所謂“調任它官者”。《史記·龜策列傳·褚少孫論》:“徙官聞言不徙,居官有憂。” 三是“嗇夫見它官者”,即所謂“雜治它官者”,與“見事”之“見”同。依簡文意,此三種情形到任後,皆不得任用其原來的部屬。
 樓主| 發表於 2016-12-9 16:58 | 顯示全部樓層
九、效律
1.簡四二:“官府臧(藏)皮革,數 (焬)風之。”整理者釋“風”上一字為“禾昜”,讀為“焬”,解釋為“曝晒”。此說恐不確切。“皮革”不可曝晒、火烤是常識,此字左下當从“食”,字或同“餳”。《本草》:“膠飴乾枯者曰餳。”“餳風”或即“干風”。
 樓主| 發表於 2016-12-9 18:36 | 顯示全部樓層
2.簡四九:“上節(即)發委輸,百姓或之縣就(僦)及移輸者,以律論之。”整理者注:“移輸,應指把當本人運送的物品轉移交給別人。”此條律文是針對百姓而言,整理者所言情形已含在“之縣僦”之內。簡文中“移輸”當另有它意。《廣韻》:“移,遺也。”《博雅》:“移,脫遺也。”故“移輸”當指“漏掉或遺失運輸的物品”。
 樓主| 發表於 2016-12-9 18:51 | 顯示全部樓層
3.簡四○:“計用律不審而贏、不備”。整理者譯為“會計不符合法律規定而有出入”。此說不甚確切。這不是說“會計不符合法律規定”,而是說“會計時在選用法律上不考究而發生出入”。由于這種會計結果是所依據的法律不當引起的,故後文規定這種情形“不用賠償”。
 樓主| 發表於 2016-12-12 01:05 | 顯示全部樓層
十、秦律雜抄
1.簡五:“游士在,亡符,居縣貲一甲;卒歲,責之。•有爲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爲鬼薪,公士以下刑為城旦。”整理者譯文:“游士居留而無憑證,所在的縣罰一甲;居留滿一年者,應加誅責。•有幫助秦人出逃,或除去名籍者,上造以上罰爲鬼薪,公士以下刑爲城旦。”此說不正確。“在”當讀作“才”,正與簡文“卒歲”相對應,故此句當斷讀“游士在(才)亡符”。“亡”不讀“無”,作“丟失”義。“居縣貲一甲”是指“所在的縣罰丟失憑證的游士一甲。”整理者釋“責”爲“誅責”無誤,大體上是指一種對肉體的懲罰措施。“爲”當讀“僞”,作“詐僞”義。“有僞故秦人出”即“有詐僞成老秦國人出者”。故本簡文大意是“游士剛丟失了憑證,所在的縣要罰其一甲;已丟失憑證滿一年,要受到相應的懲罰。•有詐僞成老秦國人出者,削其游士名籍,上造以上者罰爲鬼薪,公士以下者刑爲城旦。”
 樓主| 發表於 2016-12-12 16:48 | 顯示全部樓層
2.簡一○、十一:“吏自佐、史以上負從馬、守書私卒”。整理者注:“守書私卒,應為看守文書的隨從士卒”。“私卒”當指“小卒”。揚雄《方言》:“私,小也。自關而西,秦晉之郊,梁益之間,凡物小者謂之私。”“小卒”應與里耶秦簡所見“小史”、“小吏”一樣,是從年齡上進行區別的一類人,由于其年齡小,所以只能從事雜役工作,其中“看守文書”應該屬于這類工作。睡虎地秦簡尤其是《內史雜》、《尉雜》、《秦律雜抄》等篇,多有古文字出現,這部分法律應是秦國之前的舊法律。
 樓主| 發表於 2016-12-12 17:46 | 顯示全部樓層
3.簡十七、十八:“省殿,赀工師一甲,丞及曹長一盾,徒絡組廿給(緝)。省三歲比殿,赀工師二甲,丞、曹長一甲,徒絡組五十給(緝)。”整理者注:“省(音醒),考查。這裏指對官營手工業産品質量的檢查,常見於漢代之器、漆器銘文。”“省”不當釋為“察”,即“考查”。《荀子·王制》:“省農功。”注:“觀也。”《周禮·冬官考工記》:“嘉量既成,以觀四國。”注:“以觀示四方,使放象之。”故“省”當是一種“展示手工業産品的評比活動”。此活動或是在每年的“秋田”時舉行,里耶秦簡多有“上省”的說法。
 樓主| 發表於 2016-12-12 18:47 | 顯示全部樓層
4.簡二五:“虎未越泛藓”。整理者注:“越,離開。”“泛,疑讀作覂。”“藓,疑讀作鮮。”“此句意思可能是老虎還沒有棄掉作爲誘餌的生肉而跑開。一說,泛鮮爲連綿詞,與蹁躚、盤珊、胼 (左足右鮮)。”“泛藓”作連綿詞無誤,即所謂“盤旋不前”,正是對“未越”的進一步說明。《禮記·王制》:“越紼而行事。”注:“越,猶躐也。”《爾雅·釋言》:“躐,跋躐也。”《疏》引李巡曰:“跋前行曰躐”。“未越”,即“未向前行走”。故此句當斷讀爲“虎未越,泛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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