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鴈行 於 2023-3-25 19:13 編輯
1、簡183與24連讀後確認返回居縣任令史者為平調,故「備塞軍吏、令史」中的頓號應當取消。令條完整釋文當作:
「百二 丞相、御史請:隴西、北地、上郡、雲中、雁門、代郡備塞軍吏令史視事盈十歲,移功勞居縣。居縣令史有缺,以久次徙補。」
2、在33#第2條表述有誤,應作: 簡67-70整理者原合併為一個令條,今按簡69下端大段留白,67-69與70文意各自完具,簡67-69為二千石官、縣道置假吏規定,簡70為丞相、御史置守假吏上功勞的規定,規範對象互不相涉。故簡70當獨立。
3、簡62中「長安」的歸屬,應當以黃浩波先生在10#第3條所說屬下讀為正,35#第1條脫重文號說可廢棄。
4、簡26與簡28兩處的所列的上功勞的條件均為並列關係,即須滿足以上所有條件方可依據此令上功勞二千石官或中尉,故原釋文若干處逗號與分號應當改為頓號。 簡26:「吏官佐史、令史、斗食、有秩視事盈二歲以上、年五十以下至廿五、有軍功三、爵公大夫以上欲上功勞……」 簡28:「丞尉嘗為軍吏遂(燧)將以上、年五十以下至廿五、史、有軍功三、爵公大夫以上,上功勞中尉……」
5、簡184獨立後,當參照簡156所引,在「功勞次當補」下加逗號,作:「有秩乘車以上功勞次當補,其家居縣缺者,皆調徙之。」 同樣,簡156相關部分標點作:「有秩乘車功次當補,其家居縣缺者,調徙之。」蓋功勞當補時,不會指定須補家居縣,兩者是分別開來的條件,同時滿足才可以調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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