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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小丸子

[原创] 张家山汉墓竹简(336号墓)《功令》初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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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3-24 16:0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小丸子 於 2023-3-24 16:35 編輯

  简28-30:丞、尉嘗爲軍吏遂(燧)將以上、年五十以下至廿五;史有軍功三、爵公大夫以上,上功勞中尉,中尉謹擇其可以爲吏者次28 功勞上御史、丞相,御史、丞相以補軍吏。所擇不勝任及有罪耐以上,擇者罰金一斤,29 吏罷官。30
  简71-72:十六   賈人身有市籍若其父、母、妻、子及其大父母、同產與同居而有市籍爲賈人者,皆不得爲吏及宦,犯令者 庚71 奪爵爲士五(伍),吏智(知)其不當爲吏而上功勞及除者,與同罪。72

按:今將簡30移到簡71之後,簡72移到簡29之後。調整之後的簡文如下:

  丞、尉嘗爲軍吏遂(燧)將以上、年五十以下至廿五;史有軍功三、爵公大夫以上,上功勞中尉,中尉謹擇其可以爲吏者次28 功勞上御史、丞相,御史、丞相以補軍吏。所擇不勝任及有罪耐以上,擇者罰金一斤,29 奪爵爲士五(伍),吏智(知)其不當爲吏而上功勞及除者,與同罪。72
  十六   賈人身有市籍若其父、母、妻、子及其大父母、同產與同居而有市籍爲賈人者,皆不得爲吏及宦,犯令者 庚71 ,吏罷官。30

  簡71中一直提及的是“賈人”,其後所接簡72中卻提到對“上功勞及除”的處罰方法,似有出入。現將簡72重新編聯到簡29後,簡72中“不當爲吏而上功勞及除者”與簡28-29中的“上功勞中尉”、“次功勞上御史、丞相”相對應。而簡71中的“賈人”是“皆不得爲吏及宦”,有犯令的人應該立即罷官,即“吏罷官。”
 樓主| 發表於 2023-3-24 18:1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小丸子 於 2023-3-24 18:14 編輯

   簡22-24: 御史、丞相襍補屬尉、佐以上,二千石官補有秩嗇夫,其有秩、有秩乘車嗇夫22其所當遷未有缺,二千石官、御史各以其所當遷補官秩聞,令自遷其官如詔。23 有缺,以久次徙補。24
  簡31-32:丞、尉以上有缺未補,二千石官調令旁近官守焉。有秩乘車以下,令、丞亦令近者守,皆須其真吏到罷之,31 敢擅免者奪爵一級。丞、尉以上當免者,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丞弗先得,罰金各四兩。32

按:簡24從鴈行先生意見,移到簡183後。現將簡22移至簡31前,簡23調整到簡32後,調整後的簡文爲:

    御史、丞相襍補屬尉、佐以上,二千石官補有秩嗇夫,其有秩、有秩乘車嗇夫22、丞、尉以上有缺未補,二千石官調令旁近官守焉。有秩乘車以下,令、丞亦令近者守,皆須其真吏到罷之,31 敢擅免者奪爵一級。丞、尉以上當免者,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丞弗先得,罰金各四兩。32 其所當遷未有缺,二千石官、御史各以其所當遷補官秩聞,令自遷其官如詔。23
   根據《功令》篇的簡文,大致可了解漢除基層官吏的升遷之路爲:斗食學佴--有秩--有秩乘車--丞、尉,與簡22“有秩、有秩乘車嗇夫”後接簡31“丞、尉”相契合。此外,簡21的“有秩乘車嗇夫……以下”亦與簡31的“有秩乘車以下”對應,簡23中的“未有缺”與簡31中“有缺”對應。
發表於 2023-3-24 20:2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鴈行 於 2023-3-24 23:51 編輯

1、28#第6條曾認為簡30不能上接簡29讀,今按簡66當下接簡30。完整釋文作:
·制詔相國、御史:諸侯王若丞相、御史及漢將所置軍吏候、尉、丞以上,從軍罷,家在諸侯者,皆贊奏,王臧(藏)其籍,丞相、御史復,比六百石66吏罷官。30
令文句義較單獨的簡66更完足,書體亦相同。簡65是軍吏罷後免復的規定,簡66是對家在諸侯者的補充規定,故前後相連屬。66與30連讀後的「比六百石吏罷官 」,與簡65最後的「比六百石吏罷官 」正可相比。

2、簡67、68、69、70整理者原合併為一個令條,今按簡69下端大段留白,67-68與69文意各自完具,67-68為二千石官、縣道置假吏規定,簡70為丞相、御史置守假吏上功勞的規定,規範對象互不相涉。故簡70似當獨立。

 樓主| 發表於 2023-3-24 21:5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小丸子 於 2023-3-24 22:02 編輯

   吏及宦皇帝者秩六百石以上及谒者、御史以老免若罷官,及病而免者,皆勿事。丁 34 如罷官,其郎中欲復宦者,許之。縣中吏得上功勞與它縣官吏通課、遷。35
   七十七   制曰:萬年、長陵、安陵、北陵民爲吏五百石以下至屬尉佐,不欲罷以令罷者,【皆上】功勞復用。132
   丞相上奏<奉>常書言,令曰:萬年、長陵、安陵縣中吏得上功勞與它縣官吏通課、遷。●今萬年官毋乘169 車吏,而有秩三人,毋所遷。請移其功勞內史通課、遷,便。御史奏,請許。制曰:可。170
   按:根據上述簡文,现大膽提出兩種不成熟的編聯想法:
(1)簡34文意完整,或可單獨爲一條令文。簡132與簡35連讀,簡文爲:
   七十七 制曰:萬年、長陵、安陵、北陵民爲吏五百石以下至屬尉佐,不欲罷以令罷者,【皆上】功勞復用。132如罷官,其郎中欲復宦者,許之。縣中吏得上功勞與它縣官吏通課、遷。35

(2)簡132與簡34、35連讀,簡文爲:
  七十七 制曰:萬年、長陵、安陵、北陵民爲吏五百石以下至屬尉佐,不欲罷以令罷者,【皆上】功勞復用。132吏及宦皇帝者秩六百石以上及谒者、御史以老免若罷官,及病而免者,皆勿事。丁 34 如罷官,其郎中欲復宦者,許之。縣中吏得上功勞與它縣官吏通課、遷。35

點評

但簡132末加逗號比較好,如罷官後加句號  發表於 2023-3-25 00:34
感覺(1)的方案應該是對的。  發表於 2023-3-25 00:33
發表於 2023-3-25 00:3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鴈行 於 2023-3-25 00:35 編輯

1、簡62釋文作:「廷為試者會日,以道里計遣,勿令豫(預)先到長安。吏應令亦得會試。
懷疑長安下可能脫重文號,即:「廷為試者會日,以道里計遣,勿令豫(預)先到長安。長安吏應令亦得會試。
2、簡92-93為關於有犯罪記錄及任職過失的不得再為吏的規定,釋文作:
請:嘗有罪耐以上吏,不廉、不平端、上功勞不以實而免,及鞫獄故縱、不直,盜、受賕,罪贖以下,已論有(又)免之。請坐此及其獄未決而赦、入贅婿,皆毋得宦為吏……
有罪耐以上不得宦為吏的限制不是針對曾經為吏者的,而是指凡有罪耐以上者都不得宦為吏。吏曾經因不廉、不平端、上功勞不以實等過失免職,或者有罪贖以下的職務犯罪而判刑且免職的,也不得為宦為吏,限制顯然更嚴格。故相關文句標點可改為:
嘗有罪耐以上,吏不廉、不平端、上功勞不以實而免……
 樓主| 發表於 2023-3-25 09:3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小丸子 於 2023-3-25 09:44 編輯
小丸子 發表於 2023-3-24 21:59
吏及宦皇帝者秩六百石以上及谒者、御史以老免若罷官,及病而免者,皆勿事。丁 34 如罷官,其郎中欲復宦 ...

感谢!个人也是觉得(1)的方案更合理。考虑到简35提到“其郎中欲復宦者”,所以又大胆提出(2)
 樓主| 發表於 2023-3-25 11:2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小丸子 於 2023-3-25 14:08 編輯

1

點評

26樓曾有類似意見,但認為「議令上功如令,令與外吏通課,其當遷其官。」一句為皇帝制詔內容,即要求御史議,供參考。  發表於 2023-3-25 11:57
 樓主| 發表於 2023-3-25 14:07 | 顯示全部樓層
小丸子 發表於 2023-3-25 11:23
百一   制詔御史,宦爲吏者尚給事,前異勮它官而不得上功,議令上功如功令,令與外史通課,其當遷181 其 ...

漏看先生的意见,谢谢提醒!
發表於 2023-3-25 18:4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鴈行 於 2023-3-25 19:13 編輯
鴈行 發表於 2023-3-24 13:33
黃浩波先生《張家山三三六號漢墓竹簡〈功令〉編連芻議》認為簡183與簡184不能連讀,簡184應當獨立,其說可 ...

1、簡183與24連讀後確認返回居縣任令史者為平調,故「備塞軍吏、令史」中的頓號應當取消。令條完整釋文當作:
「百二       丞相、御史請:隴西、北地、上郡、雲中、雁門、代郡備塞軍吏令史視事盈十歲,移功勞居縣。居縣令史有缺,以久次徙補。」

2、在33#第2條表述有誤,應作:
簡67-70整理者原合併為一個令條,今按簡69下端大段留白,67-69與70文意各自完具,簡67-69為二千石官、縣道置假吏規定,簡70為丞相、御史置守假吏上功勞的規定,規範對象互不相涉。故簡70當獨立。

3、簡62中「長安」的歸屬,應當以黃浩波先生在10#第3條所說屬下讀為正,35#第1條脫重文號說可廢棄。

4、簡26與簡28兩處的所列的上功勞的條件均為並列關係,即須滿足以上所有條件方可依據此令上功勞二千石官或中尉,故原釋文若干處逗號與分號應當改為頓號。
簡26:「吏官佐史、令史、斗食、有秩視事盈二歲以上、年五十以下至廿五、有軍功三、爵公大夫以上欲上功勞……」  
簡28:「丞尉嘗為軍吏遂(燧)將以上、年五十以下至廿五、史、有軍功三、爵公大夫以上,上功勞中尉……」

5、簡184獨立後,當參照簡156所引,在「功勞次當補」下加逗號,作:有秩乘車以上功勞次當補,其家居縣缺者,皆調徙之。」
同樣,簡156相關部分標點作:「有秩乘車功次當補,其家居縣缺者,調徙之。」蓋功勞當補時,不會指定須補家居縣,兩者是分別開來的條件,同時滿足才可以調徙。

發表於 2023-3-25 20:30 | 顯示全部樓層
海天遊蹤 發表於 2023-3-19 17:00
簡106整理者釋為「目/兆」,讀為「跳」者,但秦漢文字的「兆」似很少這樣寫的,似只有《反淫》04「兆卜」的 ...

該字也有可能當釋為“鼎”,“鼎戲”即舉鼎之類的雜技,《史記•秦本紀》:“武王有力好戲,力士任鄙、烏獲、孟說皆至大官。王與孟說舉鼎,絕臏。”同書《項羽本紀》:“籍長八尺餘,力能扛鼎,才氣過人。”《淮南衡山列傳》:“厲王有材力,力能扛鼎。”《漢書•武五子傳》:“胥壯大,好倡樂逸游,力扛鼎,空手搏熊彘猛獸。”《後漢書•虞延傳》:“及長,長八尺六寸,要帶十圍,力能扛鼎。”可證古人確有以舉鼎、扛鼎為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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