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帛网

 找回密碼
 立即注册
樓主: 我来也

《北京大学藏秦简牍》初读

[複製鏈接]
發表於 2023-9-7 16:45 | 顯示全部樓層
《泰原有死者》:……獻之咸陽,言曰:死人之所惡,解【一】予死人衣必令產見之……
按:“惡”字下有L形句讀符號,此疑不當於“曰”下冒號,當直接作“言曰死人之所惡”,“惡”下當為句號。此“言曰”猶言“言說”,講述、說道之意,意思是此人復生到咸陽之後,講述死人所厭惡的事情。此以下是他讲述的内容。
發表於 2023-9-8 09:21 | 顯示全部樓層
《泰原有死者》:解予死人衣。
按:此句下不當為句號,當為逗號。“解”字李零先生云:“‘解’是解開”,然在文中似乎文意不暢。疑此“解”乃“鮮(鱻)”之誤寫。古書有此例,如《墨子·節葬下》:“其長子生,則解而食之。”《閒詁》:“盧云:解,《魯問》作‘鮮’,與《列子》同。……詒讓案:盧校《列子》則謂‘鮮’‘析’一聲之轉,引‘析支’亦作‘鮮支’為證,說較此為長,蓋‘解’‘鮮’‘析’義並同。”蓋“解”、“鮮”在秦漢文字中形近而易訛。《說文》:“鱻,新魚精也。”段注:“引申爲凡物新者之偁。”此處“鮮”當為“新”義,“鮮予死人衣”即新給死人穿的衣服,今民間所謂“壽衣”。這種壽衣都是在死者生前做好,死後穿上下葬,故死者生前可以見到;因為此種壽衣活人是不穿的,死後才作為新衣穿上,故曰“鮮”。文言“解(鮮)予死人衣,必令產(生)見之”正說明這一點。
發表於 2023-9-8 09:5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王寧 於 2023-9-8 11:22 編輯

《泰原有死者》:女子死三歲而復嫁,後有死者,勿並其冢。
李零先生云:古之冥婚,男女未必同時死,此女固可嫁給先死者,也可嫁給後死者,而且允許改嫁。這裡可能是說,如果此女子生前已字而尚未過門,死後又改嫁另一男子,則先所字而後死者不得與之合葬於一墓。
按:民間有一種夫妻異穴合墳而葬的習俗。夫妻一方先死,先立一墳;其後另一方死,在前死者墳旁再立一墳,一段時間後(一般不超過三年)再將二者的墳頭合為一個墳頭,民間稱為“合墳”,即牘文所謂“並冢”。牘文言“復嫁”,正說明此女子生前是已經嫁了人的,死三年後可以通過冥婚的方式改嫁別的男性死者。死去的女子冥婚改嫁之後,她生前的丈夫死了(即牘文所言之“後有死者”),就不能與此女子合墳,即牘文所謂“勿並其冢”。此風俗至今在民間仍然存留。

《泰原有死者》:祭死人之冢,勿哭。須其已食,乃哭之,不須其已食而哭之,鬼輒奪而入之廚。
按:此是解釋上墳程序的緣由。今民間上墳,到了墳前要先掃墓,擺設祭品,燃香、奠酒、燒紙錢、行禮(磕頭),燒紙錢的時候才哭,並祝告死者“出來收錢”、“保佑家人”等,認為這時候死人會出來享用祭品,此前是不哭的。古人的程序大概也是如此,牘文解釋是如果死人還沒來享用祭品就先哭了,鬼就會搶先把祭品奪走。


《泰原有死者》:祠,毋以酒與羹沃祭,而沃祭前。
李零先生云:這裡似乎是說,不要把酒和羹澆在所供的食物上而祭。
按:其實此處簡文過於簡略,沒能把事情說明白。這是說在上墳祭祀的時候,不要把酒和羹倒在墳頭上沃祭,而要在墳前的地上沃祭。現在民間上墳只用酒倒在地上奠祭,不用羹,酒可以倒在墳頭上,也可以倒在墳前所設祭品的地方,也有繞墳一周奠祭的,各地風俗不同,做法也不一樣,實者都是古代沃祭的遺存。根據牘文所述,當時是不允許把酒和羹倒在墳頭上沃祭的。




發表於 2023-9-10 22:4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文献足徵 於 2023-9-10 22:45 編輯

《公子从军》简19B第二字当为“也”字。此“也”字下部拉伸较长,但应仍可拟补,如龙岗秦简木牍”也“字等。
微信图片_20230910224101.png
發表於 2023-9-11 20:2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质量复位 於 2023-9-11 20:29 編輯

《病方》簡231背:“毋單(憚)男女姚也。”整理者將“姚”讀為“嫐”。
按,“嫐”“嬈”古通(詳《古字通假會典》P798、《簡帛古書通假字大系》P208),“嬈”所从的聲符“堯”上古音屬牙音,則“嫐”也應屬牙音,而“姚”屬舌音。如此,“姚”與“嫐”聲母有隔。另外,文獻中也不見“兆”聲系與“嫐”通假的例證。所以,“姚”難以讀為“嫐”。高一致先生指出“姚”可讀為“佻”,“男女姚”指男女行為輕薄、放縱、不莊重(詳高一致:《讀北大秦簡筆記四則》,簡帛網,2018年3月4日,http://www.bsm.org.cn/?qinjian/7729.html)。“姚”“佻”古通(詳《古代漢語通假字大字典》P206)。不過,高先生說:“蠶忌諱男女間輕薄、放縱、不莊重的行為,而以男女性交所用布則能以穢物壓禳這些行為給蠶所帶來的不良後果。”(同前)這恐怕不確。呂亞虎先生指出:“男女兩性交合是人類順利繁衍生育的前提和必要過程。而‘男女相會之所以奉布’則是男女在交合中所使用之物,其上遺留有男女交合過程中的排泄物。因此,古人相信,用此物浸泡後的水來浴蠶種,自然可將男女兩性交合的神秘繁衍能量傳遞給所浴之蠶種,從而促進蠶種的健康發育,以祈蠶事生產的順利和豐產。”(參呂亞虎:《秦簡中的浴蠶術及其相關俗信發微》,《中國農史》2020年第5期)
發表於 2023-9-11 20:3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tuonan 於 2023-9-12 07:12 編輯

  《病方》簡184背:“一宿去之,而令男子從之。”整理者注釋說:“‘從之’,據上下文義,指男女性交。”   
  按:“從”可以讀爲“摐”,意為擊、刺。《廣雅》:“摐,撞也。”馬王堆漢簡《十問》簡3-4:“楃(握)食之貴,靜而神風,距而兩㭙(持),參築而毋遂,神風乃生,五聲乃對。”研究者指出“築”是刺的意思。《醫心方》卷二十八“上築金溝”,“金溝”乃陰道口,“上築”就是上刺。《廣雅》:“撞、築,刺也。”“摐”與“築”在此的意思一樣,都是性交時男根對女陰之撞、搗、刺。

  簡190背“赫(螫)若”,原在後面施問號。按:“若”可能讀“𧍷/螫/𧊝”,辭書釋義不具引,與“螫”是一個意思。然則後面當施句號。
  簡195背“帝下朐(拘)轉(傳)”,“傳”也是拘的意思。也曾見於包山楚簡。《孟子·萬章下》“庶人不傳質爲臣”,趙岐注:“傳,執也。”《漢書》“又詐爲詔書,以姦傳朱安世”,顏注:“傳,逮捕也。”《後漢書》“遂傳下獄”,李賢注:“傳,逮也。”


發表於 2023-9-11 22:0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tuonan 於 2023-9-12 07:11 編輯

  《病方》174背-172背:“人無故腹盈不能尼,是謂內閉,……以酒五卮并煮之,令一卮,而飲之其汁,即衣,毋寒毋溫,適利以臥,廷罷而起食,必晦毋食爲之。”
  整理者注釋:“‘廷罷’,或指朝廷、縣廷公事完畢之時。‘必晦毋食爲之’,或指前一晚不要進食,唯飲其汁而臥,必至第二日上午自公廷歸時再進食,即‘廷罷而起食’。”

  按:“臥”與“起食”的“起”是相對的,“起食”是起而食。“必至第二日上午自公廷歸時再進食”這種說法,顯然邏輯不通。“廷罷”如果按照整理者說的,是指朝廷、縣廷公事完畢之時,“起食”就無法跟“廷罷”在邏輯上銜接。因為既然已經去辦完廷事回來了,就是早已經“起”了,怎麼又要“起食”呢?
  我們認為,“廷罷”是說的症狀的緩解、緩和。
  水泉子漢簡《蒼頡篇》“【抑按】開灸疾偷(愈/愉)廷”,“抱小”先生有精彩考释(詳參《說水泉子漢簡<蒼頡篇>之“疾偷廷”》,復旦古文字網站,http://www.fdgwz.org.cn/Web/Show/2708,2016-1-1),結論是:
  “【抑按】開灸疾偷(愉)廷(挺)”,是說“經過抑按開灸之治療後,疾病得以鬆懈/鬆緩”,“疾病鬆懈/鬆緩”,其意即疾病不那麼利害、疾病的程度有所減輕,猶今語之言“病情緩解”也。
  這裡的“廷罷”的“廷”也是這個意思。“廷罷”是近義複詞。“廷罷而起食”是說飲藥之後臥床,等病的症狀緩解了,起床進食。水泉子漢簡《蒼頡篇》明確說是疾病“偷廷”,“廷”用在疾病緩解方面,此前並不見傳世文獻。假如北大秦簡《病方》“廷罷”確實是上面所理解的近義複詞的話,“罷”用於疾病緩解(與辭書中其止、息之訓顯然有關),這種用法似乎也不見於傳世文獻。憑藉出土文獻,這就為疾病緩解的語義場增加了兩名新成員。
發表於 2023-9-12 10:22 | 顯示全部樓層
《病方》簡200背:“踐山山突。”整理者將“突”讀為“頹”。
按,文獻中未見“突”與“頹”通假的例證。“突”可如字讀。“突”有穿、破的意思。《左傳》襄公二十五年:“宵突陳城,遂入之。”杜預注:“突,穿也。”睡虎地秦簡《效律》:“官府臧(藏)皮革,數𥠜(煬)風之,有蠹突者,貲官嗇夫一甲。”《文選•陳琳〈為袁紹檄豫州〉》:“操又特置發丘中郎將、摸金校尉,所過隳突,無骸不露。”李周翰注:“突,破也。言……所過皆破壤冢墓以取金寶,而露其骸骨也。”“隳突”當是近義連用,而“隳”常訓崩毀、毀壞。
發表於 2023-9-12 17:16 | 顯示全部樓層
《祠祝之道》簡6:“齊(齎)子類糧。”整理者將“類”讀為“糗”。
按,上古音“類”屬來紐物部,“糗”屬溪紐幽部。二字聲韻有隔,不能通假。“類”可讀為“秫”。上古音“秫”屬船紐物部。“類”與“秫”韻部相同,聲紐同屬舌音。傳世古書中有“類”“述”通假之例(詳《古字通假會典》P537)。“述”“秫”俱从“术”聲。文獻中也可見“秫糧”(又作“秫粻”“秫粮”)一詞,指黏性的稻穀(詳謝翠萍、王保成:《說三國吳簡中的“茠粻”與“葌米”》,《考古與文物》2017年第6期)。
發表於 2023-9-12 21:35 | 顯示全部樓層
《從政之經》簡36壹-37壹:“慎前慮後,審耳目口。”
按,所謂“目”恐不確,簡38壹中就有“目”,二者並不相同。簡37壹中的“目”應改釋為“因”,讀為訓“敬”的“禋”。相關通假例證可參《古字通假會典》P75、117,《古文異體關係整理與研究》P358,《簡帛古書通假字大系》P1333。“禋”訓“敬”也是常訓。簡文此句可參《大戴禮記•武王踐阼》:“機之銘曰:‘皇皇惟敬,口生㖃,口戕口。’鑑之銘曰:‘見爾前,慮爾後。’”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注册

本版積分規則

簡帛網|手机版|小黑屋|

GMT+8, 2024-11-22 11:37 , Processed in 0.036994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