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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落叶扫秋风

《嶽麓書院藏秦簡(肆)》初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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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6-3-26 18:19 | 顯示全部樓層
43. 376正/0658正的彩色照片可以看到此簡由一支較完整的簡與另一殘片拼合成。但從處理之後的紅外照片看,原釋“毋故令”三字均非正確的此三字寫法。换言之,右側的小殘片不屬於簡376,當析分出去,並予以重新編號。析分之後,原釋文中的“毋故令蜀黔首戍”諸字因右側殘缺,就殘筆而言,整理者原釋故、令、蜀、黔、首諸字成立的可能性較大。秦簡“毋”字寫法中,中間的右上至左下的斜筆不會超過底部的左上向右下書寫的斜筆。因此,原釋“毋”之字左邊當是女旁。此字當釋“如”。“如故”在嶽麓肆中多次出現。此簡前段釋文爲“其可爲傳者,爲傳,財(裁)期之蜀”,將“毋故”改釋爲“如故”之後,“如故”當與前文連讀,即“財(裁)期之蜀如故”,文意通順。“蜀”後原未釋之字左從弓,不能確定爲何字。最後一字,整理者釋戍,但戍字從戈從人,可參看王輝先生主編《秦文字編》第1806-1807頁所收戍字寫法,其所從之“人”的丿筆與“戈”之横筆一般不相交,即人在戈下也,丿筆超過横筆的寫法在秦簡中未見。故此簡末字不當釋戍,或爲從月或從肉之字。
 樓主| 發表於 2016-3-26 19:21 | 顯示全部樓層
44.簡109-110釋文爲:

●田律曰:侍䒱郵、門,期足以給乘傳晦行求燭者,郵具二席及斧、斤、鑿、錐、刀、罋、𦇹,置㮴井旁└,吏有縣官事使而無僕者,郵爲飭,有僕,叚(假)之器,勿爲飭,皆給水醬(漿)。

醬,整理者讀爲漿,此意見或可商。此處之醬或當如字讀。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傳食律》有如下律文:

御史、卒人使者,食粺米半斗,醬駟(四)分升一,采(菜)羹,給之韭葱。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使者179之從者,食䊪(糲)米半斗;僕,少半斗。    傳食律180
不更以下到謀人,粺米一斗,醬半升,采(菜)羹,芻稾各半石。·宦奄如不更。  傳食律181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傳食律》簡232-233:

丞相、御史及諸二千石官使人,若遣吏、新爲官及屬尉、佐以上徵若遷徙者,及軍吏、縣道有尤急言變事,皆得爲傳食。車大夫粺米半斗,參食,從者䊪(糲)米,皆給草具。車大夫醬四分升一,鹽及從者人各廿二分升一。

由此二處法律條文可知,醬爲出差過程中,郵驛爲相關人員準備的必須調味品之一,其份量有嚴格規定。



2016.03.30 强爲之解,不可不戒,本條作廢。《二年律令·行書律》267:“皆給水漿”。
 樓主| 發表於 2016-3-26 20:07 | 顯示全部樓層
45.簡119正/1230正原釋文有“以六月望日入之”,今按:察此簡紅外、彩色照片,“望”與“入”之間並無“日”字墨迹。此簡前文“以十二月朔日入之”,依照前後文意,“望”字後當是漏寫了“日”字,當用〖〗符補出。
 樓主| 發表於 2016-3-26 22:08 | 顯示全部樓層
46.簡134正/1292正“治(笞)”之後的兩個字 ,整理者未釋,用兩個代之。今按:聯繫簡文前所記“典、老弗告,治(笞)”,後面當是跟的數目詞語,指笞刑的實施數量。忽略受罰的具體緣由,我們可以先來看下嶽麓肆、睡虎地秦簡法律簡、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笞刑後所跟的數目詞有哪些。現檢得如下記録:

笞五十  嶽麓肆035正/2035
笞百  嶽麓肆047正/2009
治(笞)五十  嶽麓肆050正/1976正
笞五十  嶽麓肆086正/2008正
笞五十、笞五十  嶽麓肆092正/2080正
治(笞)主者寸十、治(笞)丗  睡虎地·秦律十八種14
治(笞)十  睡虎地·秦律十八種148
治(笞)人百  睡虎地·秦律雜抄19
治(笞)五十  睡虎地·秦律雜抄20
治(笞)五十  睡虎地·法律答問132
治(笞)五十  睡虎地·法律答問163
笞百  二年律令91
笞百  二年律令120
笞百  二年律令122
笞五十  二年律令157
笞百  二年律令159
笞百  二年律令164
笞百  二年律令165
笞百  二年律令254
笞五十、笞百  二年律令273

我們可以發現笞刑的實施數量均爲十的倍數,從少至多,分别爲十、三十、五十、百。從此特徵出發,結合簡134正笞字後的墨迹,我們可以肯定地將簡134正未釋之字釋爲“五十”。
發表於 2016-3-26 23:20 | 顯示全部樓層

回 34楼(落叶扫秋风) 的帖子

尚未讀到全部簡文,然而根據先生所列簡文判斷,整理者讀“醬”為“漿”應當不誤,理由有三:其一、“水漿”乃先秦秦漢常用語詞,例不勝舉,而“水醬”尠見;其二,簡文前段有“井旁”,可與“水漿”照應;其三,睡簡、張簡《傳食律》所云“醬”乃是傳食的組成部分,並非所有人皆有,而此簡似乎看不出身份差別。
胡言亂語,聊博先生一哂。
 樓主| 發表於 2016-3-26 23:31 | 顯示全部樓層

回 37楼(黄浩波) 的帖子

黄先生晚上好,晚生並未否定讀漿的可能,只是提出另一種可能。請先生多多指正。   
 樓主| 發表於 2016-3-26 23:47 | 顯示全部樓層
47.簡136正/1259正原釋傅之字 ,從字形看,或當釋傳。在本簡中爲傅之訛寫。
48.簡159正/1231正紅外照片中,“居老”二字間尚有重文符號。“居”字當析讀,一屬上讀,一屬下讀。簡158-159相關釋文即作:“𠢕(敖)童當行粟而寡子獨與老父老母居,居老如免老,”,其中“𠢕(敖)”原釋文徑釋敖,此從朱錦程先生改釋意見,參朱錦程:《讀〈嶽麓書院藏秦簡〉(肆)札記(一)》,簡帛網2016年3月25日。“居老”一詞的考釋可參考何有祖先生之《讀嶽麓秦簡肆札記(一)》,簡帛網2016年3月24日。
 樓主| 發表於 2016-3-27 01:30 | 顯示全部樓層
承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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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3-27 05:07 | 顯示全部樓層
借帖求教~~~

        第二組簡169“•內史襍律曰:芻稾廥、倉、庫、實官、積,垣高毋下丈四尺,瓦蘠(牆)財(裁)爲候,晦令人宿候,二人備火,財(裁)爲□”

        按:所謂“內史襍”之“襍”,似乎應依睡虎地秦簡隸作“雜”更好。睡虎地簡中“雜”字字形、辭例頗多,並無不妥帖。(不清楚嶽麓簡作此隸定,出於何故。)
         整理者將“積”用頓號點斷,使之與“芻稾廥、倉、庫、實官”四者並列。但就性質而言,“積”與前四者實有別,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倉律》簡21:“入禾倉,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爲户。”《秦簡牘合集(壹)》(第60頁)已指出,“積”不是“儲藏穀物的單位”,可參。這裏“積”或當與前四者連讀,作“芻稾廥、倉、庫、實官積”。該句大概是芻稾廥、倉、庫、實官這四類機構有糧草堆積處,這些地方的牆垣需要更加重視。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簡195:“它垣屬焉者,獨高其置芻廥及倉茅蓋者。”即是説有其他垣牆與府庫相連時,要單獨加高儲藏芻草的倉和用茅草覆蓋的倉的牆垣,可參。
       備火,嶽麓秦簡《爲吏治官及黔首》簡2貳“里中備火”,可參。
 樓主| 發表於 2016-3-27 10:47 | 顯示全部樓層
承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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