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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蜨枯

[讨论] 清華簡《大夫食禮》《大夫食禮記》初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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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11 13:4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汗天山 於 2024-1-11 13:53 編輯

    【11】廛(蟬)
    簡41:客者乃廛(展)就它七夫=(大夫)。注釋以爲:「展」訓爲「陳」、「次」。

    今按:我們懷疑簡文之“廛”字當讀爲“蟬聯”之“蟬”(參裘先生之文),訓爲接連、連續,在簡文中是指連續、緊接著(中間無間隔)的意思。

    簡文的場景是:女(如)五夫=(大夫)、【四〇】客七夫=(大夫)以飤(食),而又(有)它七夫=(大夫)安(焉):宔(主)旣拜客之辱,客者乃廛就它七夫=(大夫),宔(主)乃發廛咠(揖)之。

    也即,客者、主人所就、所揖的對象,是作爲其他賓客的“七大夫”。正賓是“七大夫”,其他賓客也是“七大夫”,二者爵位相等,禮數自然也要平等對待。主人“拜客之辱”後,客者“廛(蟬)就它七大夫”,即客者連續“就”其他作爲“七大夫”的賓客,主人也連續(緊接著,強調中間無間隔)揖其他作爲“七大夫”的賓客。簡文如此行文,大概是要強調待客之道,地位相等者,禮數也要基本等同。




發表於 2024-1-11 13:56 | 顯示全部樓層


    【12】《大夫食禮》簡16最後一字
    今按:懷疑最後一字有可能是“祭”字。——當然,戰國時期楚國的禮儀是否還要舉行飲食之祭,單從簡文似乎看不出來。





發表於 2024-1-11 19:40 | 顯示全部樓層

    【13】“告旨”;//“童(動)之以義(儀),拜”;//“某夫=(大夫)疏食以辱君,剴(豈)足台(以)爲義(儀)?辭。旣寺(待)巳(矣)。”
    簡16-17:……童(重)之以義拜。」客者爲宔(主)辭:「某夫=(大夫)疏食,以辱【一七】君,剴(豈)足台(以)爲義辭?旣寺(待)巳(矣)。」 賓宔(主)致升,客成拜,宔(主)答拜。
    注釋引《公食大夫禮》爲説,認爲:本篇客降、升成拜,大致對應《公食大夫禮》賓示欲食於階下;主人降於公,故主人亦降堂。

    今按:注釋的理解似有可商。
    我們懷疑,本節內容當與禮書中的“告旨”禮儀有關。
    《儀禮•特牲饋食禮》記尸九飯之儀:“佐食取黍、稷、肺祭授尸。尸祭之,祭酒,啐酒,告旨。主人拜。尸奠觶,荅拜;祭鉶,嘗之,告旨。主人拜,尸荅拜。”所謂“告旨”,即在飲食時,稱讚酒食甘美可口,且向主人表示感謝。
    又《禮記•雜記下》:“孔子曰:‘吾食於少施氏而飽,少施氏食我以禮。吾祭,作而辭曰:“疏食不足祭也。”吾飧,作而辭曰:“疏食也,不敢以傷吾子。”’”
    上述兩段記載與簡文相比較,可見文辭有類似之處。“童之以義”似可對應“食我以禮”,故我們認爲當讀爲“童(動)之以義(儀)”,“義(儀)”謂禮儀。“童(動)之以義(儀),拜”,即賓客稱讚主人以禮儀招待自己,故拜謝主人。
    賓客拜謝,故客者爲宔(主)辭。辭謝之語當讀爲:“某夫=(大夫)疏食以辱君,剴(豈)足台(以)爲義(儀)?辭。旣寺(待)巳(矣)。”






發表於 2024-1-11 21:36 | 顯示全部樓層
《大夫食礼记》简14整理者读为“𩱲”之字,大概是据传抄古文引《崔希裕纂古》中“皎”字写作从三个天形,不过这应是后世会意俗体字(见于《龙龛》等),与“话”作三个舌、“晃”作两个光类似,恐怕不能作为立论基础。
發表於 2024-1-11 21:47 | 顯示全部樓層

    【13】補:
    簡16-17,注釋提出“義辭”之説,謂義辭卽固辭,卽再辭而許;又謂本節內容客降、升成拜,大致對應《公食大夫禮》賓示欲食於階下。

    今按:這種理解思路,未免不合情理。
    首先,《公食大夫禮》賓示欲食於階下,不過是禮節性的推辭,不可能真的打算食於階下的,無所謂“義辭(固辭)”。而且《公食大夫禮》原文也是説“公辭”之後,賓即“栗階升,北面反奠于其所”,古人注云“奠於原所,從君命也”,即賓是“禮辭(一辭)”而許,並非“固辭(再辭)”。

    再者,“義辭”文例,典籍僅一見,是否成辭,尚待驗證。




發表於 2024-1-11 22:5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汗天山 於 2024-1-11 22:59 編輯

    【2】補:“旣𣘝(爨/饌?)”;“𣘝(爨/饌?)西”
    先秦時期設爨於庭,禮書有明文。如《儀禮·特牲饋食禮》:「主婦視饎爨于西堂下。」注云:「西堂下者,堂之西下也。近西壁,南齊于坫。」清人淩廷堪認爲:“西堂下者,即西階西也。”當可信。
    不過,推演簡文記載,《大夫食禮》中的設“𣘝(爨/饌?)”之處,並非是在西階之西。簡43:“亞主者降,立於𣘝爨/饌?)西耑(端),再辭。”亞主者降西階後,站立在“𣘝爨/饌?)西耑(端)”。若是“𣘝(爨/饌?)”在西階之西,則亞主者就站到接近西壁之處了,恐無是理。綜合各種綫索推測,《大夫食禮》中設“𣘝(爨/饌?)”之處,當是在庭北靠近西階不遠的地方,也即庭之西北方。


發表於 2024-1-12 11:53 | 顯示全部樓層

    【8】補:主客南北相對
    主客南北相對,禮書有明文。
    如《儀禮•大射》記請賓後賓出之禮儀:“擯者請賓,公曰:‘命某爲賓。’擯者命賓,賓少進,禮辭。反命,又命之。賓再拜稽首受命。擯者反命。賓出,立于門外,北面。”此處公所命之賓,出門之後準備以賓禮重新入內,就是“立于門外,北面”;則下文“擯者納賓”時,擯者與賓自然當是南北相對。
    又如《特牲饋食禮》記宿尸之禮:“主人立于尸外門外。子姓兄弟立于主人之後,北面,東上。尸如主人服,出門左,西面。主人辟;皆東面,北上。主人再拜,尸荅拜。”主人在尸外門外恭候時,也是“北面”,尸出門後才轉成“東面”。
    再如《少牢饋食禮》記主人與宗人謀爲期:“主人門東,南面。宗人朝服,北面,曰:‘請祭期。’”二人也是南北相對。
    以上記載可以側面證明,主客南北相對在先秦時期的禮儀場合應該也是存在的。《大夫食禮》中主人出門逆客,很有可能就是主客南北相對,而非東西相對。




發表於 2024-1-12 16:29 | 顯示全部樓層
《大夫食禮》最後一字“司馬”的“馬”字,與楚簡中常見的“馬”字形體有別。我們懷疑該字當分析為馬加注一個“乇”聲。上古音“馬”在明紐魚部,“乇”在端紐鐸部。兩字古音關係密切。從馬聲之字與從各聲之字可通。《周禮·大司馬》:“有司表貉”,鄭注引鄭司農云:“貉,讀為禡。”而各與從“乇”聲之字可通,見《聲素》430頁。
發表於 2024-1-12 23:52 | 顯示全部樓層

    二、《大夫食禮記》

    【1】簡14:[弓𡙎弓皿](肴/餚/殽)
    簡14:[弓登廾弓火](脀)与(與)[弓𡙎弓皿]與亓(其)濟(齏)亞之。
    [弓𡙎弓皿],原整理者認爲字從𡙎,試讀爲「𩱲」,《説文》所謂「內肉及菜湯中薄出之」。

    今按:“𩱲”字之義“內肉及菜湯中薄出之”,據段注,當是一種加工食物的方法,猶如今天“炸丸子”的“炸”,先秦典籍似乎未見用作名詞之例。再者,分析簡文之意,“[弓𡙎弓皿]”與“[弓登廾弓火](脀)”當是並列關係,若“[弓登廾弓火]”釋讀爲“脀”可信,“脀”爲“俎實”(前人注或以爲就是指“折俎”;所謂“折俎”,就是將牲體按照一定的規範肢解節折,連肉帶骨載之於俎),具體説來就是指載諸鼎或升之俎的熟肉,則“[弓𡙎弓皿]”亦當是同類的名詞。齏,是細切或擣碎薑蒜等辛辣之物,加醯醬調和醃漬而成的調味品。簡文謂“與亓(其)濟(齏)亞之”,其中的“其”當指上面的兩種食物,則可推知上面兩種食物都應當屬於肉類食物,需要用“齏”來調味。

    “[弓𡙎弓皿]”字,根據古文字的構形規律,當是从“𡙎”得聲。“𡙎”字,中古字書謂“與皎同”。如果此説可信,或者説此讀音有較古的來源,則綜合以上這些綫索,我們認爲“[弓𡙎弓皿]”字當讀爲“肴”,字或作“餚”若“殽”。
    《説文》:“肴,啖也。从肉、爻聲。”段注:“折俎謂之肴,見《左傳》《國語》;豆實謂之肴,見毛傳;凡非穀而食曰肴,見鄭箋;皆可啖者也。按許當云‘啖肉也’,謂熟饋可啖之肉,今本有奪字。”肴,即煮熟的鱼、肉等食物。據段注,“肴”字原本就可以指“折俎”,和“脀”爲“俎實”或以爲就是指“折俎”同義,二者自然可以並列。
    古代典籍又有“肴烝”一詞,或作“餚烝”“餚脀”“殽烝”,就是“折俎”之別名。此詞若寫作“肴脀”,即是簡文所指的兩種食物。《儀禮》中既有“殽脀”文例(見《特牲饋食禮》),又有“殽”“脀”單用之例。如“殽必全”(《士昏禮》),“其脀亦設于階閒,西上,亦折,一膚”(《少牢饋食禮》),“豕脀”“其先生之脀,折,脅一,膚一”(《有司徹》)等。簡文“[弓登廾弓火](脀)与(與)[弓𡙎弓皿](肴)與亓(其)濟(齏)亞之”,“脀”與“肴”義近並列,文例上也可以與《儀禮》相互印證。
   
    此外,《儀禮•士冠禮》醮辭之三有“咸加爾服,肴升折俎”之語,前人注釋多將“升”理解爲動詞“進上”之義,我們懷疑“肴升”或當讀爲“肴烝(脀)”,就是指“折俎”。“肴升(烝/脀)”“折俎”爲同義並列關係,古人祝禱之辭不嫌重複。




發表於 2024-1-13 12:34 | 顯示全部樓層

    二、《大夫食禮記》
    【1】補:[弓𡙎弓皿](肴/餚/殽)
    簡文“脀與肴與其齏亞之”,“脀”與“肴”皆是俎實,確切地説是折俎之實;“齏”是醯醬所和的調味品,疑是《儀禮》之“韭菹”或與“韭菹”類似之物,當即豆實。如此,簡文這句話實質上是講俎、豆在食禮中的擺放位置的。
   
    古人食肉和今天同理,某種肉食必有與其相應的調味醬料,故孔子“不得其醬不食”(《論語•鄉黨》),白煮之肉或烹調不當之肉是很難下咽的。《儀禮》中設俎(盛放肉食),必同時設有與其相配之豆(盛放調味醬料),且俎與豆擺放位置接近,以方便取食,道理類似。如《士昏禮》“俎入,設于豆東”、《公食大夫禮》“士設俎于豆南”、《士喪禮》“俎錯于豆東”、《特牲饋食禮》“宗婦薦豆、俎”、《少牢饋食禮》“設俎,羊在豆東,豕亞其北”、《有司(徹)》“賓長設羊俎于豆南”等皆是。

    簡文“與其齏”之“其”,實際上是統前面作爲俎實的兩種烹煮熟的肉食“脀”與“肴”而言的,“齏”是與俎實(“脀”與“肴”)相配之豆實(調味醬料),故表述爲“脀與肴與其齏”。也只有如此解讀,“其”字方有著落。古人行文之嚴謹,由此可見一斑。

    《儀禮•士冠禮》醮辭之三“肴升(烝/脀)折俎”,“肴”與“烝(脀)”皆是載於俎之俎實,“折俎”則是從載俎之肉食的形態以及盛放肉食的器具角度而言的,前後文辭所指其實是一回事。故“肴”與“烝(脀)”單稱,也可以代指“折俎”;單説“折俎”,也可以統“肴”或“烝(脀)”而言。
    類似文例,見於《儀禮》等典籍。例如《聘禮》:“宰夫薦籩豆脯醢。”《國語•楚語》“屈建祭父不薦芰”章:“籩豆脯醢則上下共之。”所謂“籩豆脯醢”,實際上是“脯”(乾肉)盛放於“籩”,“醢”(肉醬)盛放於“豆”,是兩種容器中各盛放一種食物,聘禮中宰夫所薦實是兩種食物。其他類似文例,如《特牲饋食禮》:“主人在右,及佐食舉牲鼎。賓長在右,及執事舉魚腊鼎。”《少牢饋食禮》:“羹定,雍人陳鼎五,三鼎在羊鑊之西,二鼎在豕鑊之西。”《有司(徹)》:“乃舉,司馬舉羊鼎,司士舉豕鼎、舉魚鼎,以入。”所謂“牲鼎”,即盛放(豕)牲之鼎;所謂“羊鑊”,即烹煮羊牲之鑊;其他詞語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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