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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大簡《申徒狄見周公》初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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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12-3 19:59 | 顯示全部樓層
簡26所謂之卑己當改釋爲辱己,辱字寫法參郭店老乙簡6等形,《登徒狄》之字省去了厂形與日形中間的部分。辱己辭例文獻不少見。
發表於 2025-12-3 22:4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脐厚螺 於 2025-12-3 22:49 編輯

《申徒狄見周公》簡25的“若狄之聞先王之法,則殺之無赦矣”,整理者指出信陽簡1-07“狄之聞之於先王之法也”“與此句相當”。“若”應讀爲“如”,是“依照”之義,而非整理者認爲的句首助詞,“狄之聞先王之法”和“狄之聞之於先王之法”都是定中結構,可類比㝬鐘“文武勤疆土”、毛公鼎“先王配命”、《大雅·抑》“先王克共(恭)明刑(型)”等。“如狄之聞先王之法”意即“依照我申徒狄所聞之先王之法”。信陽簡1-07“狄之聞之於先王之法也”前亦應有“如”一類字。
發表於 2025-12-4 00:04 | 顯示全部樓層
簡55“夫舉天下職爲”後一字應是“無”之殘劃。

簡56“雖二國者之君,職可(何)廢事也?”“可”讀爲“何”不通,就應如“可”字讀即好。
發表於 2025-12-4 11:05 | 顯示全部樓層
耒之 發表於 2025-12-1 19:15
簡16-17:吾聞[公劉]流食下人,十世有三焉始至文武。
流食,整理者引李家浩先生意見讀爲“𩱱食”,指以粥給 ...

簡16-17:吾聞[公劉]流(𩱱)食下人,十世有三焉始至文武。   
𩱱食下人,指𩱱食而身为下人。𩱱食,与肉食相对。
發表於 2025-12-4 11:47 | 顯示全部樓層
簡17 夫舉此,其皆畀(從竹)(筆)於天下之書矣  
原释“畀(從竹)”之字,下部除了看作畀之省訛,也可看作“澤/擇/釋”所從“睪”之省訛,如郭店《語叢四》7“澤”,這裡讀作“擇”,指采擇(其事),或讀作“釋”,指闡釋(其事)。
發表於 2025-12-4 16:22 | 顯示全部樓層
簡36“竹害”可能讀爲“害”比較直接,“害殺”是近義複詞
發表於 2025-12-4 17:07 | 顯示全部樓層
簡25“若狄之聞先王之法,則殺之無赦矣”,“則”當屬上讀,“法則”乃同義連用。
簡39-40“今夫無道之君,上下桎之,諸臣所危,約其君而及於刑者,有也”,“危”下不當點斷,“約”讀為“弱”,“危”“弱”義近,均指傷害。
簡59“義不同,不求其䝭。世不方,不為之【矛+人】”,學者讀“䝭”為“苟”,甚是。按“【矛+人】”當讀為“謀”。
以上意見若有雷同自動作廢
發表於 2025-12-4 19:16 | 顯示全部樓層
簡28+29“水冰土凍”以下到“農夫不耕”,都是描述天寒地凍時的各種景象,“良菓不縈”應該讀爲“良果不榮”,“榮”即植物開花。曹植《節遊賦》:“竹林青蔥,珍果含榮。”簡文的“良果”猶“珍果”。
發表於 2025-12-4 20:12 | 顯示全部樓層
简58-59  吾叙子正大夫   叙,整理者读作予。 叙,以余为声,读作除,其实更近。除、予,在《左传》《国语》均未见用作提供某人某职的例子,《左传》以某人为某职,较为常见,里耶秦简也多有“为某职”的表述。予,有授予独立于人之外某物的义项,但其用例与提供某人某职还是存在差别。秦系文字中“除”用为除官/吏,在岳麓秦简中已见,予则用指给予独立某物。
發表於 2025-12-4 20:32 | 顯示全部樓層
简59“义不同,不求其䝭”,或讀為“稟給”義的“䝭”,或讀為“厚”,或讀為“購”,或讀為“苟”。
按:“䝭”,以“句”为声,疑读作“仇”。从句之字,读作“仇”,楚简不乏其例。清华简《系年》68号简“所不復仇於齊,毋能涉白水。”其中“仇”作从句从頁。可证。“仇”可指仇匹,也可指仇匹君王之人。《詩·周南·免罝》:“赳赳武夫,公侯好仇。” “义不同,不求其仇”出现在周公愿意提供“申徒狄”正大夫、田十里,使“申徒狄”来为其服务,仇匹周公的背景之下。但理念的差异,使“申徒狄”说出“义不同,不求其仇”的话来,即彼此“义”不同,不愿配合共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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