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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海天遊蹤

邦人不稱札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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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9 21:48 | 顯示全部樓層
沈培先生〈清華簡和上博簡「就」字用法合證〉釋文作:
賞之以西廣田百畛【11】
已直接讀出「廣」字,甚是,這個字看來是从車、聲,
見於曾197、曾169、曾167、包2.145。
發表於 2013-1-29 23:08 | 顯示全部樓層
引用第42楼youren于2013-01-29 21:48发表的  :
沈培先生〈清華簡和上博簡「就」字用法合證〉釋文作:
賞之以西廣田百畛【11】
已直接讀出「廣」字,甚是,這個字看來是从車、聲,
見於曾197、曾169、曾167、包2.145。
原釋文已讀為「廣」。
發表於 2013-1-30 07:26 | 顯示全部樓層
引用第43楼不求甚解于2013-01-29 23:08发表的 :

原釋文已讀為「廣」。

感謝不求甚解先生的提示。
發表於 2013-3-1 09:50 | 顯示全部樓層

回 26楼(海天遊蹤) 的帖子

您说得很对。
我补充说一下,第一个“乘”下部不是整理者所分析的从“土”旁,而是常见的那种从“几”的写法。第一个是登乘之乘,第二个是车乘之乘。
简5虽然完整,但“乃乘馹”三字所在这段简右边有残,所以这三个字右侧笔画都有不同程度残损。笔画补全大概是这样的:
补充笔画.jpg
發表於 2013-3-1 15:59 | 顯示全部樓層
请问各位先生,简8和简9有没有可能不是这一篇的简?
整理者误认了简8的“世”字为“叶”字,改正这一个字之后,简8、9几乎和其它简没有任何文意上的关联。且简8、9的主人公之一是“蔡大祝”。与其他简以叶公子高为主角是不同的。竹简形制和字体虽然一样,也可能是同一位抄手完成。但这也不足以证明这些简就全部要编成一个篇章。犹如《王居》、《命》那几篇分合的失误一样,这一篇中也可能有被误合进来的简。

当然,我这样说有点回避问题了:编联不成功,就想剔除算了。

请各位师长学友指教。
發表於 2013-3-2 09:40 | 顯示全部樓層
简1“天加祸於楚邦,吾君逿出”,这话说的应该是楚昭王出逃。但简2下段说的却是“就昭王之亡”,“就”字据研究明显是追述之语,与“吾君”为当时人称时王者不合。
如果简1确实是说楚昭王出奔,简2之后都是追述,则简1恐怕和后面这些简未必是同一篇文献。
發表於 2013-3-3 20:45 | 顯示全部樓層
《成王为城濮之行》,也许是李零先生曾提到的《子玉治兵》。《邦人不称》简1会不会是李零先生曾提到的《寝尹曰》?
發表於 2013-3-6 12:57 | 顯示全部樓層
321.jpg
簡9:蔡大祝△1二拜頓首曰:「今日△2既失邦,又得之。」蔡大

△1原考釋者錄原文,△2原考釋者解作從用聲讀通,引申為互換、復原,釋字和句讀很明顯都有問題的,
我的看法是△1、△2其實是同一人的人名,只是△1從糸,△2從辵而已,至於右半聲符為何,還可以再考慮。
發表於 2013-11-18 20:38 | 顯示全部樓層
上博九《邦人不稱》簡1字跡與上博七《鄭子家喪》乙本、上博六《莊王既成•申公臣靈王》、《平王問鄭壽》等篇字跡一致,爲同一抄手。從竹簡形制上看,據整理者介紹《邦人不稱》簡1長21.2釐米,上下皆殘。我們在對圖版進行觀察測量後認爲,該簡上端應該是經過打磨的,即竹簡上端平齊,該簡殘長21.2釐米爲竹簡的上半段,竹簡契口位置從圖版上看不太容易確定,似據簡頂7釐米左右處有編痕存在,下殘口很可能是竹簡的第二契口處,若如此,我們猜測該簡完長28.2釐米左右,這樣,簡1的形制與《邦人不稱》其他簡形制也不同。就文義方面而言,該簡釋文作:“子乎,故不以致命。寢尹曰:“天加禍於楚邦,……”釋文中出現了“寢尹”的官職,該官職亦出現在包山簡中,該句內容也與楚國有關,與《邦人不稱》其他簡所敘述內容不同。並且,殘文“之”下存留墨跡“ ”也許是標誌符號。該符號很可能是表示分篇或者全篇結束的符號,如上博五《鮑叔牙與隰朋之諫》簡8出現的“ ”形篇末符號。李零曾介紹上博簡有關楚國史書類簡時提到過《寢尹曰》篇殘簡,該篇尚未公佈,我們認爲該簡有可能就是其中一枚。若以上有關《邦人不稱》簡1末爲全篇結束符號,該簡屬於李零所提到的尚未發表的《寢尹曰》,這些假設均成立的話,那《邦人不稱》簡1很可能就是《寢尹曰》的末簡。
發表於 2013-11-18 20:40 | 顯示全部樓層
《邦人不稱》簡13與《命》、《王居》、《志書乃言》等簡的字跡特徵一致,爲同一抄手所寫。再看簡13的竹簡形制,據整理者介紹:“完簡,長33釐米,上、下平頭。第一契口距上端九•四釐米,第一契口與第二契口間距十五釐米,第二契口距下端八•六釐米。共七字。”
我們據實際圖版測量所得數據整理者介紹是有出入的。該簡確爲完簡,長29.9釐米,第一契口距上端9.5釐米,第一契口與第二契口間距14釐米,第二契口距下端9.4釐米。從圖版上清晰可見第二編痕的位置,所以,我們認爲整理者對該簡的數據描述有誤。綜上所述,《邦人不稱》簡13應剔除該篇。整理者之所以把其誤歸入該篇,可能是由於該簡長度與其他簡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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