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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暮四郎

清華七《趙簡子》初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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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7 17:49 | 顯示全部樓層
為37樓補充個證據:

《易·乾·象》曰:“大人造也。”《釋文》:“造,劉歆父子作聚。”《漢書·劉向傳》引造作聚。(見《古字通假會典》,362頁。)“聚”從紐侯部,“造”(昨早切)從紐幽部,二字同從紐雙聲、侯幽旁轉疊韻,音近通假。段玉裁於《說文》“㕚”下注云:“㕚、爪古今字,古作㕚,今用爪,《禮》經假借作蚤。”“蚤”精紐幽部,精從旁紐雙聲。可見“聚”讀、寫為“㕚”或“爪”還是極有可能的,只不過被抄手轉寫成了“掌”而已。

整理者注認為“‘是居’應該是指居禮”,“禮”就是上文趙簡子說“其所由禮可得聞也”的“禮”。但是成剸實際說了晉國三位先君的故事,兩個好的君主獻公、襄公,又說了一個不好的君主平公,如果他說獻公居禮,襄公也該這麼說,而說平公的時候該說“弗居”(不居禮)了,但他都沒這麼說,可見把“是居”解釋為“居禮”是不妥的。他應該只是說三位先君的故事,獻公“是居掌(聚)”,“是”猶“之”也(見裴學海《古書虛字集釋》,809頁),“獻公是(之)居掌”就是獻公居于掌的時候,掌就是聚,也就是絳。“厇”讀為“石(祏)”應該是比較合理的(見34樓水之甘先生說),本來翼、曲沃分了家,應該是各自立祏,到了獻公的父親武公的時候又統一起來,獻公的時候自然是“有二祏之室”了。《說文》:“祏,宗廟主也。《周禮》有郊、宗、石室。一曰大夫以石爲主。”“室”即石室。擁有了二祏之室就是表示掌握了整個晉國的統治權。
發表於 2017-5-7 20:36 | 顯示全部樓層
八年,士蔿说公曰:“故晋之群公子多,不诛,乱且起。”乃使尽杀诸公子,而城聚都之,命曰绛,始都绛。
十二年,骊姬生奚齐。献公有意废太子,乃曰,曲沃吾先祖宗庙所在,而蒲边秦,屈边翟,不使诸子居之,我惧焉。於是使太子申生居曲沃,公子重耳居蒲,公子夷吾居屈。献公与骊姬子奚齐居绛。
十六年,晋献公作二军。还,为太子城曲沃,赐赵夙耿,赐毕万魏,以为大夫。士蔿曰:“太子不得立矣,分之都城。集解服虔曰:“邑有先君之主曰都。”
则竹书所言献公绛与太子曲沃也,即二室,其字读为都。
上下文未知,但作如此猜测。
發表於 2017-5-7 21:43 | 顯示全部樓層
曲沃本是晋室支庶之族,翼所在晋室之祖庙也是其祖庙,且晋武公、晋献公为统治晋地之民,必然要维持翼之祖庙。或者说,会想方设法把他们与翼之祖庙联系起来。如此,以祖庙之礼来说事,显然不能解释简文之意。应从都邑居所来分析为妥当。
發表於 2017-5-8 00:04 | 顯示全部樓層
《趙簡子》記載的故事,應該是在晉定公三年(前509)的時候,因為魏舒(魏獻子)去世,晉國的三軍六正重新調整,士鞅(范獻子)為中軍將,地位最高,為執政卿;趙鞅(趙簡子)為上軍將,地位次於士鞅,而且相對年輕,所以士鞅教導了趙鞅一番。簡文中的“上將軍”應該就是上軍將的稱呼。在傳世先秦文獻中,見不到晉國三軍將佐官職的名稱,一般都是說“某人將某軍,某人佐之”,直到《史記·齊太公世家》里才出現了一次“中軍將”的說法,而且是特例,沒出現“上軍將”、“下軍將”的名稱,其他地方的敘述仍然沿用《左》、《國》的說法某人將某軍。根據《趙簡子》的記載看,晉三軍六正的官職名稱很可能是:中將軍、中佐將軍、上將軍、上佐將軍、下將軍、下佐將軍。
附錄:前509年晉國三軍六正排序表(摘自虎公:《大國上卿:晉國諸卿家族史》(電子書),419頁)
三军六正.png
發表於 2017-5-8 15:38 | 顯示全部樓層
簡6-7:
趙簡子曰:其所由豊可聞也?
其中“豊”字,整理者以為:
《論語·為政》:“道之以德,齊之以禮。”禮,指某種制度和行為的規範。一說“豊”是“豈”的訛字,訓為“其”。
我們認為整理者後一說法更為可信。這裡的的“豊”當為“豈”之誤,相當於“其”,表示推測、估計,相當於“是不是”、“是否”這類意思。《莊子·外物》中:“我東海之波臣也,君豈有斗升之水而活我哉?”
又《戰國策·齊策三》中:“(公孫戍)入見孟嘗君曰:‘君豈受楚象床哉?’孟嘗君曰:‘然。’”均為這類用法。
且《子犯子余》中簡6-7整理者的釋文為:
公乃召子犯、子餘曰:“二子事公子,苟盡有心如是,天豊謀禍於公子?
此處整理者注釋為:
豊,疑為“豈”之誤。𢘓,讀為“謀”。《書·大禹謨》“疑謀勿成”,蔡沈《集傳》:“謀,圖為也。
可以輔證《趙簡子》簡6-7中的“豊”確為“豈”之訛誤。
發表於 2017-5-9 10:40 | 顯示全部樓層
《趙簡子》1號簡:趙簡子既受{宀//廾}[爿酉](將)軍;
《趙簡子》2號簡:今吾子既為{宀//廾}[辶匚羊](將)軍巳。
——與郭店簡《窮達以時》簡7“百里轉鬻五羊,爲伯牧牛,釋板棰(?)而爲{黽/甘}卿,遇秦穆”對比,{宀//廾}、{黽/甘}二字皆用在表地位、職位的名詞“將軍”、“卿”之前,故將二字等同起來視爲一字似乎可信?(“冢卿”古書常見;與“冢將軍”類似的“冢帥”,見於《後漢書•志•百官五》:“贊曰:帝道淵默,冢帥脩德。”)
——上面我們認爲{宀//廾}字中,{黽/廾}爲表意字,釋爲“弄”讀爲“冢”,字形分析上確實有點迂曲。因古文字中兩手所奉之字符通常具有表音作用(參前輩學者相關論述)。若承認這一點,即將兩手“廾”所奉視作聲符,則對字形的分析又回到了原點,即仍是以其中的“黽”作爲聲符了。
——眾所周知,先秦時期的古文字是一個相對嚴密的符號系統。也即是説,當時的書寫者是不大可能脫離原本固有的符號系統而自己別出心裁去發明創造某個新的字符用於文字書寫的。否則的話,別人根本無法看懂,就失去了文字傳遞信息的作用。再換句話説,書寫者所使用的文字符號肯定是原本就存在於已有的符號系統中的,肯定是有其來源的。這方面比較典型的例證,可參看趙平安先生對楚簡中用作“失”之字的考釋意見。
——現在既然從“龜”、“黽”得聲兩種思路去推測似乎都走不通,我們這裡在不改變原有讀爲“冢”的說法的基礎上,再提供一個字形分析的思路:將此字兩手“廾”所奉之字符(即所謂的“黽”)視爲“蜘蛛”之“蛛/鼄”的象形初文,同時“蛛/鼄”具有表音作用,在簡文中讀爲“冢”。
——“蜘蛛”之“蛛/鼄”的象形初文,在甲骨文中已見(參周忠兵先生之文);金文中亦見(參《新金文編》第1858-1860頁),字形已經和“黽/龜”極爲近似,故《説文》“鼄”字小篆即從“黽”作。此“黽”字自然當是“蜘蛛”之形的訛變。由此,認爲戰國時期的文字系統中存在本是從“蛛/鼄”聲,而字形寫作從“黽”的“{黽/廾}/{黽/甘}”就順理成章了。
——至於“{黽/廾}”、“{黽/甘}”中的“廾”,似當是甲骨文中蜘蛛之前足或後足之形的訛變,“甘”則當是戰國文字系統中“蛛/鼄”添加的區別與“龜/黽”等字的分化符號?
——甲骨文中的“蛛/鼄”或加注聲符,或不加聲符純作象形字(參周忠兵先生之文)。後來書寫趨於簡便,很多象形字逐漸加注聲符而演變爲形聲字(如鳳、雞等),同時形符也逐漸類化爲一般的較易書寫的或常見的字符(如鳳從鳥、雞從隹或鳥等)。這類和“黽”寫法極爲類似的“蛛/鼄”自然也不例外。故金文中的“蛛/鼄”字無一例外都加注“朱”聲(參《新金文編》第1858-1860頁),但其形符寫法卻類化地與“黽”極其近似,這應當就是《説文》小篆“鼄”字寫作從“黽”的原因。
——綜上所述,我們認爲,戰國簡文中的“{黽/廾}”、“{黽/甘}”字形,皆當是從“蜘蛛”之“蛛/鼄”得聲,亦即從“朱”得聲,在簡文中可讀爲“主”、“重”、“冢”。“朱”、“主”古音近可通,“主”、“重”、“冢”古音接近,當有同源關係(已見上述;又,戰國簡中的“重”或寫作從石、主聲)。
發表於 2017-5-14 23:56 | 顯示全部樓層
“亦知诸侯之谋”从字面意思来看,感觉说这话有点“鸡肋”,王磊先生那样理解倒是可以的,应该是有暗指的。
曾想过“知”是否可以训为“接”,这里是说献公参与诸侯的谋图(或者就是“主导”,如后面提到的“知邦”等,而且更适合这样的语言环境。)文献有“知邦”、“知……政”(也有“接……政”),“知府”、“知州”(现在仍行之“知客”也就是接客,会客),《管子·白心》的“知于肌肤”,它处作“接/捷于肌肤”(《汉书·董仲舒传》、《墨子·修身》、《吕氏春秋·谕威》)等等,这些“知”的意义与知的“交接”义密切相关(“知”的“接”义与“与闻”义也密切相关)。“知……谋”是否也当如此考虑,似乎也可以讨论。
發表於 2017-5-15 04:45 | 顯示全部樓層

回 47楼(心包) 的帖子

知诸侯之谋,读“知”为“接”,可信。《荀子·大略篇》:“先事虑事谓之接。”故《孙子•军争篇》“不知诸侯之谋者,不能豫交”,并非是与诸侯相结交,而是指“没有事先考虑诸侯的谋划”,所以“不能提前做好交兵的准备”。简文是指“事先考虑诸侯的谋划”。正是晋献公能做到这一点,故能“并国十七,服国三十八”。
發表於 2017-5-15 07:20 | 顯示全部樓層
成剸說獻公的時候“輔相周室,亦智諸侯之謀”,襄公的時候“得輔相周室,兼霸諸侯”,到了平公的時候“失霸諸侯,不智周室之囗”(缺文疑是“政”),“輔相周室”即協助周王室處理政務,則裡面的“智”可能是讀為“知政”之“知”,訓“主”;“謀”是計劃、謀略,代指諸侯的事務。獻公的時候輔相周王室,并已經管理諸侯的事務;襄公的時候輔相周王室,稱霸諸侯;平公的時候失去了在諸侯中的霸主地位,也管不了周室的政務了。
發表於 2017-5-15 07:50 | 顯示全部樓層
“知”不能训“主”,你可以说在那样的语境下,可以理解为“主”,我们更倾向于这种理解,训诂义和语境义是不一样的。我们曾写过一篇札记,里面有相关部分论述像“知政”这样的“知”的意义是“知”的“交接”义自然可以引申出来的(后来意义是否有转移,或者偏向,则是汉语史的范畴,我们不管。)。之前一直未发表意见,是觉得整理者没有具体说明,不好妄加揣度。再举个例子,就像《清华简·管仲》篇里面的“便嬖知官事长”,你能说像马楠女士那样理解为“与闻官事”是错误的说法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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