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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小丸子

[原创] 张家山汉墓竹简(336号墓)《功令》初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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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5-4 12:3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不如學也 於 2024-5-4 12:45 編輯

簡25釋文“其當逋〈補〉令史者”,整理者以“逋”爲“補”之誤字,然“逋”“補”同從“甫”聲,通假的可能性更大,釋文應改作“其當逋(補)令史者”。
發表於 2024-8-1 16:55 | 顯示全部樓層
小丸子 發表於 2023-3-24 16:02
简28-30:丞、尉嘗爲軍吏遂(燧)將以上、年五十以下至廿五;史有軍功三、爵公大夫以上,上功勞中尉,中 ...

楼主你好!关于这几枚简的编联意见,是否可以再行商议下。简71针对的不只是“贾人”,还有其亲属为贾人者。并且相关涉及夺爵的处罚内容也可参看简54与简64,简54明言任命被禁锢者也只会被处以夺爵一级的处罚,简64言“吏署能不以实,夺爵一级。 ”这样来看,任命不胜任的人就直接被“夺爵为士五(伍)”,这样的处罚就简54与简64来说是否太重了呢?而整理小组的编联意见则是将简71与简72编联,我们知道,在整个战国秦汉时期,政府对于贾人的打压一直很严厉,至武帝时期,贾人及其家属仍被归类在“七科谪”的范畴之中,故就任命的对象来说,任命贾人及其家属为吏在秦汉官方层面显然要比任命不胜任的人严重的多,故对其处罚“夺爵为士五(伍)”就当时的情况来说也合理的多,并且简72中还规定了对于任命贾人及其亲属为吏者的处理办法,而简30中则没有这样的内容,因而简71+72还是应当遵从整理小组的编联意见。
發表於 2024-8-5 17:16 | 顯示全部樓層
樱与包月 發表於 2024-8-1 16:55
楼主你好!关于这几枚简的编联意见,是否可以再行商议下。简71针对的不只是“贾人”,还有其亲属为贾人者 ...

另简92+93+94也是有相关内容可与简71+72相互印证的。
發表於 2024-10-21 22:0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不如學也 於 2024-10-22 00:40 編輯

八十七  爲有輕車郡卒長員郡一人,以誰(推)卒長第高功多者補,爲劾(刻)印。車令缺以郡卒長補,郡卒長144缺以誰(推)卒長補。
“誰卒長”之“誰”,整理者讀爲“推”,“鴈行”先生疑作“誰何”義解,“林少平”先生解釋爲“責讓”。
按,整理者讀爲“推”,可從。“廿六”條提到:“令車騎士、材官皆相誰(推)大夫以上、材犺(伉)建(健)、勁有力、輕利足、辯護者,以爲卒長、五百將、候長。”所謂“推卒長”,當即“廿六”條“車騎士、材官”所推“以爲卒長”者。
此處句讀似應調整爲:“爲有輕車郡卒長員:郡一人。以誰(推)卒長苐(第)高功多者補,爲劾(刻)印。車令缺,以郡卒長補。郡卒長缺,以誰(推)卒長補。”

點評

去年3月15日發表的意見並不曾認為此處當作誰何解,而是據之疑《漢書》關於「公車大誰卒」的舊注。  發表於 2024-10-22 11:23
發表於 2024-10-22 11:2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鴈行 於 2024-10-22 11:31 編輯

令廿六:“候長一人將幕候百廿人。”幕候又見於里耶簡9-2301。
發表於 2024-10-22 14:49 | 顯示全部樓層
不如學也 發表於 2024-10-21 22:01
八十七  爲有輕車郡卒長員郡一人,以誰(推)卒長第高功多者補,爲劾(刻)印。車令缺以郡卒長補,郡卒長14 ...

好的老師,是我理解有誤。
發表於 2025-5-5 15:1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张宇鑫 於 2025-5-5 15:59 編輯

試重新斷讀簡4“有物故不當遷者”爲“有物故、不當、遷者

《功令》簡3-4:“·諸上功勞皆上爲漢以來功勞,放(仿)式以二尺牒各爲捋,以尺三行皆參折好書,以功多者爲右次編,上屬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謹以 庚3式案致,上御史、丞相,常會十月朔日。有物故不當遷者,輒言除功牒。 已4

整理者認爲“有物故不當遷者,輒言除功牒”指因故未按規定升遷者按原秩級累計功勞。而唐俊峰先生認爲此句指一旦已自占功勞的官吏因突發原因失去上功勞的資格,他們所屬的官署需立刻報告二千石官署,以將記録這些官吏功勞的牒,從編聯的册書移除、銷毀。(參看唐俊峰:《西漢功勞文書的種類和書寫載體:從張家山336號漢墓出土〈功令〉簡3-4説起》,《嶽麓書院藏秦簡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2023年,第147-148頁)張雅昕讚同唐先生的觀點。(參看張雅昕:《張家山三三六號漢墓竹簡〈功令〉集釋及相關問題研究》,武漢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24年,第48-49頁)

筆者認爲“物故”指死亡或事故,“不當”指不合適或不當職的官吏,“遷”指官吏晉升或調動。陳偉老師認爲物故在死亡外,尚有事故義。(參看陳偉:《嶽麓秦簡肆校商(壹)》,簡帛網2016年3月27日)“不當”有不合之義,也可能指不當職。《荀子·正論》:“賞不當功,罰不當罪,不祥莫大焉。”“遷”指官吏晉升或調動,《史記·屈原賈生列傳》:“孝文帝説之,超遷,一歲中至太中大夫。”所以“有物故不當遷者”可斷讀爲““有物故、不當、遷者”,指死亡或出事故的官吏、不稱職或不當職的官吏、晉升或調動了職位的官吏,就將其從原要記録其功勞的牒上移除,不再記録。因爲此人因上述某種原因不在原職位任職,原職位所屬官署之“功牒”無需再記録此人的功勞。
發表於 2025-5-5 17:5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张宇鑫 於 2025-5-5 18:12 編輯

試析漢代功勞轉換問題:勞四歲爲一功

睡虎地漢簡功次文書、地灣遺址出土功次簡冊、肩水金關漢簡功次木牘等均記録了漢代官吏的功次情况,包括次、功與勞。學界對功勞轉換問題多有研究,胡平生、陳偉等先生認爲“勞四歲爲一功”(參看胡平生:《居延漢簡中的功與勞》,《文物》1995年第4期;陳偉、熊北生:《睡虎地漢簡中的功次文書》,《文物》2018年第3期),也有學者持反對意見(參看蔣非非:《漢代功次制度初探》,《中國史研究》1997年第1期)。

張家山漢簡《功令》簡12-13:“吏自佐史以上,各以定視事日自占勞,勞盈歲爲中勞,中勞四歲爲一功,從軍勞二歲亦爲一功。壬 身斬首二級、若捕虜二人各爲一功。軍論之爵二級爲半功。”《功令》明確記載“勞盈歲爲中勞,中勞四歲爲一功”,胡平生、陳偉等先生利用居延新簡、睡虎地漢簡功次文書計算具體官吏的功、勞,得出“勞四歲爲一功”的結論,《功令》“中勞四歲爲一功進一步證明了他們的結論是正確的。對於未從軍的官吏來説,皆是“勞四歲爲一功”,而從軍者“勞二歲爲一功”。且目前睡虎地漢簡功次文書、地灣遺址出土功次簡冊、肩水金關漢簡功次木牘的記載均符合“勞四歲爲一功”,未見有滿4歲或超過4歲的“勞”。
發表於 2025-5-5 18:5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张宇鑫 於 2025-5-6 07:43 編輯

由漢代簡牘功次文書的格式、形制看《功令》之實際效力

《功令》對功次文書的格式、形制進行了一系列規定:

·諸上功勞皆上爲漢以來功勞,放(仿)式以二尺牒各爲捋,以尺三行皆參折好書,以功多者爲右次編,上屬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謹以 庚3式案致,上御史、丞相,常會十月朔日。有物故不當遷者,輒言除功牒。 已4
·左方上功勞式5
某官某吏某爵某功勞6
爲某吏若干歲月其若干治獄7今爲某官若干歲7
從軍爲某吏若干歲月8能某物8
·凡爲吏若干歲月其若干從軍9年若干9
·凡軍功勞若干10某縣某里10
·凡中功勞若干11姓某氏11
·左方功捋式5
某官某吏某爵某功捋6大凡功若干6
軍功勞若干7某縣某里7
中功勞若干8姓某氏8
·凡功若干9秩若干石9
今爲某官若干歲10
能某物11叁

李牧陽先生參照《功令》分析了西北漢簡相關功次簡牘的格式,認爲漢代功勞制度在文書行政中得以貫徹運行。(參看李牧陽:《秦至西漢功勞仕進制專題研究——以簡牘爲中心的討論》,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24年,第25-26頁)此外,從睡虎地漢簡功次文書、地灣遺址出土功次簡冊來看,《功令》之“功勞式”之規定和一些要求得到了嚴格執行。如“以功多者爲右次編”,睡虎地漢簡功次文書均按功勞由多至少從右向左寫。《功令》“某官某吏某爵某功勞”的格式得到了執行,如地灣漢簡簡335.49+335.50:“[尉]丞侯霸功二勞六月廿八日”,實際上記載“某爵”較少,官職和功勞的記載都比較詳細。

《功令》規定了功次文書的形制,用二尺牒、分三欄書寫,但目前的漢代功次簡牘的形制並非完全按照此要求。如睡虎地漢簡功次文書分兩欄書寫;地灣漢簡功次文書分三欄書寫,但均長一尺。(參看陳偉、熊北生:《睡虎地漢簡中的功次文書》,《文物》2018年第3期;魏振龍:《地灣遺址出土“功次”簡冊復原研究》,《形象史學》2021年第4期,第112頁)

總體來看,《功令》對功次文書格式、形制的規定在實際行政中得到了貫徹,具有實際效力。
發表於 2025-5-12 19:25 | 顯示全部樓層
由馬圈灣漢簡與《功令》看上功勞的相關時間

敦煌馬圈灣漢簡簡1186A.B:

玉門千秋燧長敦煌武安里公乘吕安漢,年卅七歲,長七尺六寸。神爵四年六月辛酉除功一勞三歲九月二日。其卅日,父不幸死,寧,定功一勞三歲八月二日。迄九月晦庚戌。故不史,今史。

馬圈灣漢簡有“迄九月晦庚戌”,而張家山漢簡《功令》簡4有“·諸上功勞皆上爲漢以來功勞,放(仿)式以二尺牒各爲捋,以尺三行皆參折好書,以功多者爲右次編,上屬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謹以 庚 3式案致,上御史、丞相,常會十月朔日。有物故不當遷者,輒言除功牒。 已”。“九月晦庚戌”在“十月朔日”前一天,説明確定功勞的截止日期是九月最後一天,中央匯總功勞常在十月第一天。馬圈灣漢簡與《功令》時間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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