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简子》简7:掌有二厇之室,以好士庶子。
《二年律令·户律》314-315“宅之大方卅步。徹侯受百五宅,關內侯九十五宅,大庶長九十宅,駟車庶長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長七十六宅,左庶長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褭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司寇、隱官半宅。欲為戶者,許之。”
其中“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似与“二厇(宅)之室,以好士庶子。”存在相似表述。
前者以秦汉军功爵制为背景,后者则以春秋时期晋国已经建立的赐爵制为背景,应有可类比之处。
如朱绍侯先生《军功爵制試探》(《军事历史研究》2015年第1期)指出:
在春秋时期,晋国也比较早的建立了赐爵制。据《史记·晋世家》记载,晋文公归国夺权后,“赏从亡者及功臣,大者封邑,小者尊爵。”“封邑”即食邑,这是对高级爵位的待遇;“尊爵”是只有爵位而不能食邑,这是对低级爵位的待遇,说明晋文公建立的赐爵制,有很多等级,和秦的二十级军功爵制颇有相似之处。赐爵制在晋也和在齐国一样,被新兴地主集团用作培养自己势力和拉拢群众的手段。在晋国,赵鞅掌权也利用了赐爵制。
他引到《左传》哀公二年所记载的赵简子的誓师之辭:“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
不过晋、秦制度存在变化,此种类比的细节如何,还有待更多材料予以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