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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tuonan

嶽麓秦簡(柒)初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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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10-3 03:48 | 顯示全部樓層
嶽麓(柒)第四組簡的C9-11-1,與第一組簡的009/0484可以綴合,兩簡茬口密合,紋路亦貫通(兩簡彩圖右側均有一條凸起)。009/0484與上一支竹簡的釋文連讀為“吏六百石以上及守吏風真官印者,為叚守及行尉事”。

原釋文將“官者”二字連讀,實誤。按形制,第一組簡皆為頂頭書寫,對比編連圖版,009/0484在“官印者”前還留有一字的空間(經綴合知是“印”字)。

整理者將“風”讀作“諷”,亦不確。考慮到本條律文是真官不在官署而其下屬官員代行其事的內容,“風”當讀作“偑”通為“佩”,《正字通》:“偑,舊注音風。”佩印為秦漢常見搭配,茲不贅舉。而“偑”通為“佩”,《奏讞書》與《妄稽》均見之。《奏讞書》:“未嘗偑(佩)鞞刀。”《妄稽》:“白環偑(佩)首。”

簡文“吏六百石以上及守吏風(佩)真官印者,為叚守及行尉事”,是說(當泰守與郡尉均不在時)秩六百石以上以及佩戴真官印信的守吏,作為假守代行尉事。這條規定,為我們進一步探究秦代真官與假官之間的職能轉移提供了新的線索。

C9-11-1柒+009/0484柒

C9-11-1柒+009/0484柒

發表於 2022-10-6 15:44 | 顯示全部樓層
《嶽麓》(柒)第四組簡的C3-13-2,與《嶽麓》(肆)的387/0610可以綴合,茬口處復原“黔首入租貣=芻”諸字,簡首的“黔”字右側墨蹟有脫落,其餘諸字筆劃復原情況較好。“貣”與“芻”之間的兩點,我們認為是重文符號“=”。

387/0610肆+C3-13-2柒

 387/0610肆+C3-13-2柒

發表於 2022-10-7 03:1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白羽城 於 2022-10-7 03:15 編輯

《嶽麓》(柒)第三組簡“第一卷遺漏殘片”0034+C1-4-5,與《嶽麓》(壹)7/0200+0139可以綴合,茬口處復原“殺”字。0034簡首之字,《釋文修訂本》疑為“殺”,《嶽麓》(柒)疑為“沒”,釋字當從前者。綴合釋文作:

敬給縣官事    殺人不死廢人復起 7/0200+0139】壹+【0034+C1-4-5】柒

其中“殺人不死”與“廢人”兩條內容,或各有文本來源。《荀子·正論》:“殺人者不死而傷人者不刑,是謂惠暴而寬賊也,非惡惡也。”《漢書·刑法志》:“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是惠暴而寬惡也。”可見,簡文中的“殺人不死”應是“殺人者不死”之意。犯下殺人罪應該被處死的人,卻沒有受到應有之刑罰。此即“惠暴寬惡”,對暴虐者施以恩惠對惡行施以寬容,這無疑是官吏的過失。

《管子·法法》:“廢人而起,殆。”房玄齡注:“既廢更起,或發其宿嫌。”重新啟用曾經被廢黜的人員,是有危害的。簡文將“廢人”緊接在“殺人不死”後,或是將這兩種官吏失職的行為並舉。“XX不X”的語句結構,與同篇的“卒士不肅”、“郭道不治”、“用兵不濕”類似,均是以“反例”對官吏起到自省和警戒的作用。

《釋文修訂本》將7/0200+0139與66/0311綴合,不確。【7/0200+0139】壹+【0034+C1-4-5】柒具體在《為吏》中的編連位置待考,然殘片0034+C1-4-5屬於《為吏》並和“縣官事”內容緊密相關,應當無疑。

【7/0200+0139】壹+【0034+C1-4-5】柒

【7/0200+0139】壹+【0034+C1-4-5】柒

發表於 2022-10-8 12:20 | 顯示全部樓層
《嶽麓》(柒)第三組簡綴合了【C10.1-3-2(1)+C10.1-7-5】柒+【1479+1348】叁,我們在第四組簡中找到10.1-7-3可以加綴其上,茬口處復原“等皆審”三字。

【C10.1-3-2(1)+C10.1-7-3+C10.1-7-5】柒+【1479+1348】叁

【C10.1-3-2(1)+C10.1-7-3+C10.1-7-5】柒+【1479+1348】叁

發表於 2022-10-15 22:5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白羽城 於 2022-10-15 22:56 編輯

《嶽麓》(染)第四組簡的殘片C10.4-11-5釋文作:“□告□□”。(唐強、李蓉《<嶽麓書院藏秦簡(柒)>第四組簡釋文》)該殘片文字殘泐,但尚有進一步釋讀的空間。“告”下一字當釋“治”,“治”下一字或“者”字所殘。若釋作“□告治者”,恰可在《嶽麓》(伍)的簡232找到綴合線索。

232釋文作:“〖同〗灋。 吏治獄,其同居或以獄事故受人財及有賣買焉故少及多其賈(價),以告治者,治〖者〗弗【言吏,受者、治】”

基於此條律文,我們在《嶽麓》(陸)第三組簡中找到殘片C10.3-6-5,其釋文作:“及多其賈以”。C10.3-6-5與C10.4-11-5茬口密合,綴合後可復原“以”字,釋文作:“及多其賈以告治者”,可以和《嶽麓》(伍)簡232對讀。

C10.3-6-5陸+C10.4-11-5柒

C10.3-6-5陸+C10.4-11-5柒

發表於 2022-10-17 11:08 | 顯示全部樓層
《嶽麓》(柒)第四組的殘片4.2-15-1與10.3-10-6可以綴合,茬口處復原“與同灋”三字。10.3-10-6的圖版倒置,綴合須翻轉。同時,由於10.3-10-6紅外圖版嚴重形變且殘缺。綴合圖中的紅外圖版,是由其彩色圖版做褪色處理而成。(這種彩圖與紅外圖版保存情況差異大的現象,在第四組簡中並不鮮見,可能是兩種圖版拍攝取材時間不同造成的。較早拍攝的彩色圖版,往往要更完整。如C10.4-12-5,紅外圖版僅見一“者”字,其彩色圖版不僅更長出一些,“者”下還有一個“毋”字。)

C4.2-15-1柒+C10.3-10-6柒

C4.2-15-1柒+C10.3-10-6柒

發表於 2022-10-18 13:03 | 顯示全部樓層
白羽城 發表於 2022-8-4 12:32
《嶽麓》(肆)297/0443與《嶽麓》(柒)第四組簡的殘片C2-11-2可以綴合,茬口處復原“四年二月辛酉內史言 ...

我們曾綴合297/0443肆+C2-11-2柒,今又在《嶽麓》(柒)第四組殘片中找到3-2-3可以加綴其上。茬口處復原“少吏有治里中數晝閉門不出入請”等字,其中“晝閉門不出入請”等字的筆劃復原情況較好。

茬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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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10-20 20:10 | 顯示全部樓層
《嶽麓》(柒)第三組簡“第四卷遺漏殘片”C10.3-8-4,與《嶽麓》(肆)的373/0391可以綴合,茬口處復原“吏循行案”諸字。

王可曾調整373/0391肆紅外圖版簡尾的殘片拼貼位置,並將其與《嶽麓》(伍)的269、270兩枚簡的內容對讀,釋文補作:

丞、令、令史、官嗇夫、吏主者【奪爵各一級。毋(無)爵】者以其官爲【新地吏四歲,執灋令都吏循行案】373/0391

今按:王可關於373/0391殘片位置調整與簡文補釋的意見皆可從,綴合後原筆劃有缺損的吏循行”三字皆可復原。《嶽麓》(柒)疑殘片C10.3-8-4末字作“縣”,不確。從字形和《嶽麓》(伍)的269、270相關簡文看,當為“案”字所殘。綜上,綴合釋文可作:

丞、令、令史、官嗇夫、吏主者【奪爵各一級。毋(無)爵】者以其官爲【新地吏四歲,執灋令都】吏循行案 373/0391肆+C10.3-8-4柒

(參王可:《讀嶽麓秦簡札記一則》,武漢大學簡帛中心網站2019年5月8日,http://www.bsm.org.cn/?qinjian/80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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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10-21 19:51 | 顯示全部樓層
《嶽麓》(柒)第三組殘片“第六卷遺漏殘片”C10.4-9-3,與第四組殘片C10.4-3-5綴合後釋文作“其故爵”,茬口處復原“爵”字。C10.4-9-3+C10.4-3-5還可加綴在《嶽麓》(柒)第一組簡030/0362的簡首,釋文作:“其故爵之當即者以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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