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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耶秦簡(叁)》初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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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1-15 09:42 | 顯示全部樓層
《里耶秦簡(叁)》簡文補釋



里耶秦簡(叁)殘簡補釋  簡帛網_01.jpg
里耶秦簡(叁)殘簡補釋  簡帛網_00.jpg
發表於 2025-4-12 15:10 | 顯示全部樓層
张宇鑫 發表於 2024-10-21 23:02
里耶秦簡中拆閲信函用語“發”取代“半”的時間(修改稿)
“某半”與“某發”是里耶秦簡官文書收文記録中 ...

简8-141+8-668有“(卅年)十一月丙子旦食,守府定以来。/连手。  萃手。”,“连手”之手据书写位置应改释为“半”,则卅年十一月仍有“某半”用例,或许能佐证杨芬关于“发”“半”没有严格分界的观点
發表於 2025-4-30 11:2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张宇鑫 於 2025-4-30 11:52 編輯
yuji 發表於 2025-4-12 15:10
简8-141+8-668有“(卅年)十一月丙子旦食,守府定以来。/连手。  萃手。”,“连手”之手据书写位置应 ...

秦始皇三十年七月“某半”被“某發”取代
——對網友“yuji”先生意見的回復

陳劍先生改釋里耶秦簡“某某以來”後的若干“手”字爲“半”字,指出其義與“發”近,表示打開此文書。(參看陳劍:《讀秦漢簡札記三篇》,《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四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370-375頁)陳先生的意見可從,網友“yuji”先生指出里耶秦簡8-141+8-668中“守府定以來”後的“連手”之“手”應改釋爲“半”,筆者對照圖版,此字確爲“半”字,應改釋爲“半”。如網友意見,秦始皇卅年十一月有“連半”。

但秦及漢初歲首爲十月(參看陳侃理主編:《重寫秦漢史:出土文獻的視野》之《第八章 時間秩序》,上海古籍出版社2023年,第449頁),秦始皇三十年十一月是該年的第二個月,出現“某半”,而七月是該年的第十個月,“某半”最後出現,“某發”首次出現,所以“某半”被“某發”取代就在秦始皇三十年七月,並無問題,七月在十一月之後。

所以,里耶秦簡拆閲信函用語“某半”被“某發”取代,確有清晰的分界,陳偉老師指出這種變化在秦始皇三十年六至九月間(參看陳偉:《秦簡牘校讀及所見制度考察》,武漢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47-48頁),目前筆者將其縮小至秦始皇三十年七月(參看筆者本帖第39層)。未來有兩個關鍵的問題需要探討,或許需要等待里耶秦簡完整公佈、文本整理較爲成熟時可進行深入研究。一是“某半”被“某發”取代是否在七月内有準確的分界日期甚至時刻;二是“某半”爲何要統一改爲“某發”,其中可能有重要的原因,涉及到秦王朝政治的變革、避諱亦或其他深層次的原因。里耶秦簡中有秦更名方,“某半”與“某發”之變革是否與之相關等問題,均可以深入探討。

在里耶秦簡文本整理過程中,“某某以來”後的“某手”在對照圖版之後,除“手”形外有上方兩筆者,均可以統一改釋爲“半”,實際上目前未改釋爲“半”者眾多,這一點值得關注。
發表於 2025-10-4 11:0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张宇鑫 於 2025-10-4 11:05 編輯

10-146校讀

等不應律10-146

該簡上、下均殘斷,“律”下有殘筆。從字形看,殘存“人”形,或爲“令”。從辭例看,里耶秦簡有“應律”“不應律”“應律令”“不應律令”:

1.應律9-3351
2.歲不計,甚不應,書到嗇夫8-508
3.都鄉柀不以五月斂之,應律。都鄉守芇謝曰:鄉徵斂之,黔首未肎(肯)入Ⅰ
□史。Ⅱ
之寫上敢言之。/華手。Ⅲ8-1454+8-1629
華手。8-1454+8-1629
4.應律令·□【沈】□自劾10-89
5.丗年□月丙申,遷陵丞昌,獄史堪【訊】。昌辤(辭)曰:上造,居平□,侍廷,爲遷陵丞。□當詣貳春鄉,鄉【渠、史獲誤詣它鄉,□失】Ⅰ道百六十七里。即與史義論貲渠、獲各三甲,不智(知)劾云貲三甲不應律令。故皆毋它坐。它如官書。Ⅱ8-754+8-1007
堪手。8-754+8-1007

故釋文應作“等不應律令”(大膽的觀點)或“等不應律”(保守的觀點)。
發表於 2025-10-5 13:3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张宇鑫 於 2025-10-5 18:45 編輯

10-154+10-152:補釋缺字爲“之”、改釋“徒”爲“徙”

脩、匃、䡐,徙治之它。  傳詣10-154+10-152

里耶秦簡牘校釋小組認爲右下有一小字,疑是,將其補釋爲一缺字。(見里耶秦簡牘校釋小組:《〈里耶秦簡(叁)〉選釋(三)》,簡帛網2025120筆者認爲該字可隸定爲“之”。

網友“abc”先生綴合10-154+10-152,復原“徒”字,認爲釋文爲:“脩匃䡐徒治它  傳詣”。(見本帖第33樓)筆者將“徒”改釋爲“徙”。一、從字形來看,10-154+10-152綴合後在原茬口處復原“徙”字,左從雙人旁,右下從“止”,右上方可見“小”字而非“土”字,應隸定爲“徙”;二、從辭例來看,有“徙治”,遷移到某地,尤指遷移王都或地方官署所在地《史記·秦本紀》:獻公即位,鎮撫邊境,徙治櫟陽。漢袁康《越絕書·外傳記吴地傳》:闔廬之時大霸,築吳越城,城中有小城二,徙治胥山。里耶秦簡8-657:“亥朔辛丑,琅邪叚(假)【守】□敢告内史、屬邦、郡守主:琅邪尉徙治即【默】Ⅰ”;三、從上下文文義的連貫性來看,“徙治”與後接的“之它”相連,指遷移到其它地方,文義連貫,且與本簡最後的“傳詣”文意相關,傳詣指傳達命令令某人或某些人到達某地。里耶秦簡8-512:“傳詣己治所。·問之卻”。

故補釋10-154+10-152的缺字爲“之”、改釋“徒”爲“徙”。
里耶秦简叁 10-154+152.jpg
發表於 2025-10-5 18:4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张宇鑫 於 2025-10-5 18:50 編輯

補釋10-159“卯”

□年四月□卯10-159
校讀:卯,原爲缺字,筆者補釋。該字爲十二地支之一,應隸定爲“卯”。
10-159.png
發表於 2025-10-7 14:19 | 顯示全部樓層
補釋10-168“沈”

沈得毋恙……
廿丗八月,斿游游Ⅱ(正)
遷陵守丞武敢言之□□□(背)10-168

校讀:
沈,原爲缺字,筆者補釋。從字形來看,左從水,右部略殘,似從冘,可隸定爲“沈”;從辭例來看,里耶秦簡多見“某得毋恙”“某得毋病”“某得毋爲事䜌”,人名加“得毋恙”“得毋病”,詢問某人是否無病,人名加“某得毋爲事䜌”,詢問某人是否無變故,均爲文書禮貌用語,如:

校長予言敢大心多問子柏柏得毋恙殹?柏Ⅰ得毋爲事䜌虖(乎)?毋以問,進書爲敬。敢謁Ⅱ之。/前所謁者(諸)柏,柏幸之,不敢亡(無)賜。今爲柏Ⅲ8-823+8-1997下之,爲柏寄食一石8-823+8-1997

“沈”是里耶秦簡常見人名,胡騰允師姐統計“沈”作人名在《里耶秦簡(壹)》《里耶秦簡(貳)》中至少出現27次。[1]如然,“沈得毋恙”是詢問“沈”是否生病。


[1] 胡騰允:《已刊里耶秦簡牘所見人名信息整理與縣級吏員遷轉研究》,武漢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20年,第104頁。
發表於 2025-10-7 14:2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张宇鑫 於 2025-10-7 14:24 編輯

10-168校讀

遷陵守丞武敢言之□□□(背)10-168

整理者指出10-168正背面文字書寫順序相反。整理者原將“〼”置於10-168背釋文最後,今調整至最前。
發表於 2025-10-7 14:5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张宇鑫 於 2025-10-7 15:00 編輯

10-169校讀

如意手(正)
官(背)10-169

校讀:
如意,人名。手,書寫。里耶秦簡8-1565背:“如意手。”8-2084:“如意手。”8-2190背:“如意手。”整理者可能誤判此簡的正、背,“如意手”一面可能爲背面。釋文應修訂爲:

官(正)
如意手(背)10-169
發表於 2025-10-8 14:0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张宇鑫 於 2025-10-8 14:11 編輯

里耶秦簡“都官軍”“都官軍吏”的斷讀問題
——由10-172“都官軍在縣界中者説起

都官、軍在縣界中者,各傳别書焉,勿留,脱長□10-172

都官、軍,筆者斷讀。楊宵弦先生指出秦與西漢的都官性質相似,是各類官名,泛指中央諸官署的下屬機構及其在地方的派出機構,地方都官主要替中央機構掌控、經營國内山林藪澤等自然資源,還有獄訟的職能。[1]王越、朱紅林等先生亦持此觀點。[2]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廄苑律》簡19“今課縣、都官公服牛各一課”,整理小組注釋:“都官,直屬朝廷的機構,古書又稱中都官。”《漢書·宣帝紀》注:“都官令丞,京師諸署之令丞。”“中都官,凡京師諸官府也。”中都官,漢代京師各官署的統稱。《漢書·昭帝紀》:“比歲不登,民匱於食,流庸未盡還,往時令民共出馬,其止勿出。諸給中都官者,且減之。”顏師古注:“中都官,京師諸官府。”

都官不具備軍事職能,是行政機構而非軍事機構,與“軍”無涉。而“軍”與其他行政機構並列,是區别於行政機構的軍事機構,如里耶秦簡7-1正:“廿五年二月戊午朔辛未,洞庭叚守竈敢言之,洞庭縣食皆少,略地軍節歸,謁令南郡軍大守以洞𠃎庭吏卒數、軍吏卒後備敬者數,令治粟大府輸食,各足以卒歲便謁報敢言之丿。”“洞庭吏卒”“軍吏卒”並列,前者爲行政機構洞庭郡的吏卒,後者爲軍事機構“軍”的吏卒。“洞庭吏卒”之“吏卒”指胥吏與衙役,而非士兵。《史記·滑稽列傳》:“<西門豹>即使吏卒共抱大巫嫗投之河中。”三國魏嵇康《與山巨源絕交書》:“抱琴行吟,弋釣草野,而吏卒守之,不得妄動。”所以“都官”“軍”是兩個性質不同的獨立組織,在一句相連時,二者之間用頓號斷讀。

里耶秦簡還有“都官軍吏”,“軍吏”可作名詞單獨出現,是軍事機構之吏,區别於行政機構之官吏,如“鄉官”。8-198+8-213+8-2013:“〼□遷陵丞昌下鄉官曰:各别軍吏。·不當令鄉官别書軍吏軍吏鄉官弗當聽。Ⅰ〼其問官下此書軍吏。弗下下,定當坐者名吏里、它坐、訾能入貲不能,遣詣廷。Ⅱ”所以在一句相連時,“都官”“軍吏”間用頓號斷讀。對以下簡文重新斷讀:

1.邦尉、都官、軍在縣界中者各
皆以門亭行,新武陵言書到署Ⅱ8-649
2.都官、軍在縣界中者,各傳别書焉,勿留,脱長□10-172
3.新武陵布四道,各以道次傳别書。都官、軍吏在縣界中者,各傳别書焉□7-12正
4.□□丁亥,洞【庭】……下真縣,新武陵别四……□□□Ⅰ
都官、軍【吏】…………□□當用之,皆下書□……□□□Ⅱ9-1759+9-1855+9-1889


[1] 楊宵弦:《秦與西漢都官研究》,湖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21年,“摘要”第1頁。
[2] 王越:《秦漢時期都官的考古學觀察》,《東方考古》第21集,第341頁;朱紅林:《嶽麓秦簡“都官治獄簡”研究》,《出土文獻研究》第22輯,第1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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