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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七《越公其事》初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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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4-29 10:47 | 顯示全部樓層
簡12—13原斷讀爲:“荊師走,吾先王逐之走,遠夫用(勇)殘,吾先王用克入于郢。”但“遠夫”一詞終覺怪異,“殘”到底如何讀,整理者亦顯猶豫(注釋中又提出疑讀爲“踐”)。竊疑斷句有誤,似可改爲:“荊師走,吾先王逐(?按此字又見於《清華(伍)·殷高宗問於三壽》簡15,如何釋讀尚待研究)之走遠;夫用殘,吾先王用克入于郢。”“夫”爲代詞,指代上文出現過的“荊師”。大意是說,楚國的軍隊逃跑了,我先王攆得他們逃得遠遠的;他們(指楚國的軍隊)因而殘滅,我先王因而得以進入郢都。
發表於 2017-4-29 10:53 | 顯示全部樓層
簡12-13:走,遠夫甬[戈戈/戈],吾先【12】王用克內(入)于郢。

整理報告將“甬”讀爲“勇”,似可商榷。我們認爲“甬”就當讀爲“用”,“遠夫甬[戈戈/戈]”、“吾先王用克內(入)于郢”兩句句式相似。


“甬”讀爲“用”,樓上學者已經有說。這幾句的句讀很難確定,故且存之。
發表於 2017-4-29 11:19 | 顯示全部樓層
「夫婦交【二三】接,皆爲同生,齊執同力,以禦仇讎」。整理者注釋:「夫婦交接指鄰國男女聯姻。同生,一起生活。」

謹按:整理者所說「同生」恐不合理,夫婦結婚自然是共同生活,不用多說。田煒先生〈說「同生」、「同產」〉一文指出:「先秦文獻中的『同生』是否可以指同父所生尚不清楚,但至少可以指同母所生。」頗疑這裡的「同生」就是喻指同母所生,即所謂一家人。如《詩‧邶風‧谷風》:「宴爾新昏,如兄如弟。」又《詩‧小雅‧角弓》:「兄弟昏姻,無胥遠矣。」的解釋向有異說,但以「兄弟」、「昏姻」並舉仍可參考。

簡文意思是說:鄰國男女聯姻之後,大家都像是同姓的兄弟一樣,要同心協力抵禦仇敵。
發表於 2017-4-29 11:55 | 顯示全部樓層
簡13:今我道路修險,天命反側,豈甬(庸)可知自得?

整理報告在“天命反側”與“豈甬(庸)可知自得”之間標句號,云:“甬,讀爲‘庸’,與‘豈’同義連用。《左傳》莊公十四年:‘子儀在位,十四年矣,而謀召君者,庸非貳乎?’得,得勝。銀雀山漢墓竹簡《孫臏兵法·威王問》:‘以輕卒嘗之,賤而勇者將之,期於北,毋期於得。’”


今按:整理報告所說大體可信,只是“天命反側”與“豈甬(庸)可知自得”之間似當標逗號;“可”似當讀爲“何”,“庸”應當與“何”連起來看,“庸何”先秦典籍常見;“得”似當理解爲得天命。
“豈甬(庸)可(何)知自得?”似與前文“天不仍賜吳於越邦之利”存在呼應關係。
發表於 2017-4-29 12:10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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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4-29 12:12 | 顯示全部樓層
简14“今彼新去其邦而【竺+心】”,“【竺+心】”整理者原读为“笃”,专一不变。
按:“【竺+心】”似当读为“毒”,痛恨、憎恨义(也有可能取其他义项,看《汇纂》1205页)
發表於 2017-4-29 15:25 | 顯示全部樓層
《越公其事》簡17:孤疾痌(痛)之,以民生之不長而自不夂(終)亓(其)命,用事(使)徒遽(趣)聖(聽)命於……
整理者注:遽、趣同義連用,猶遽卒。遽,急速。《莊子·天地》:“厲之人夜半生其子,遽取火而視之,汲汲然唯恐其似己也。”成玄英疏:“遽,速也。”緜“趣”字,《說文》:“趣,疾也。”
今按,下文“趣”字屢見,皆為單用,未見與他詞連用者,故“遽”字不當與“趣”連用,而應與“徒”字連讀,“徒遽”一詞見於《國語·吳語》:“吳王親對之曰:‘天子有命,周室卑約,貢獻莫入,上帝鬼神而不可以告。無姬姓之振也,徒遽來告。’”韋昭注:“徒,步也。遽,傳車也。”“徒”本指步行之人,“遽”指驛車、驛馬,《周禮·秋官·行夫》:“行夫掌邦國傳遽之小事。”鄭玄注:“傳遽,若今時乘傳騎驛而使者也。”“徒遽”連用,則泛指使人。
發表於 2017-4-29 16:20 | 顯示全部樓層
簡53—54:“乃出恭敬,王訊之,等以授大夫種,則賞穀之;乃出不恭不敬,王訊之,等以授范蠡,則戮殺之。”整理者訓“等”爲“區別”。我懷疑“等”可能即包山司法文書簡的大題“廷等”之“等”(此類“等”字包山簡數見),當讀爲所記文書之“志”(參看李家浩《談包山楚簡“歸鄧人之金”一案及相關問題》,《安徽大學漢語文字研究叢書·李家浩卷》163—164頁);在這裏用爲動詞,當記錄成文書講。其意謂把王所訊問之恭敬者與不恭不敬者的情況記錄在案,然後授予文種、范蠡,據此以行賞罰。
發表於 2017-4-29 16:24 | 顯示全部樓層
簡16-17:“兹吾二邑之父兄子弟朝夕[米戔]然爲豺狼食於山林幽芒”,整理報告斷讀爲“兹(使)吾二邑之父兄子弟朝夕(粲)然爲豺狼,食於山林草莽”

我們認爲似當斷讀爲“兹吾二邑之父兄子弟朝夕[米戔]然,爲豺狼食於山林幽冥”(“幽冥”的讀法參見第40樓)。“爲豺狼食於山裏幽冥”是說戰死者的屍體在山林幽冥之地被豺狼所食。
發表於 2017-4-29 16:43 | 顯示全部樓層
簡16:亡(無)良:邊人爯(稱)△怨惡,交鬭吳𩁹(越)。
其中相當於△的字,整理者隸定為[疒+臭],注云:“《國語》有‘稱遂’,意義或相近。”
孫合肥先生分析相當於“臭”的部分認為當從首從犮,隸定此字為[疒+首+犮],讀“發”。(孫合肥:《清華七〈越公其事〉札記一則》,簡帛網2017-04-25.)

按:整理者注云此詞相當于“稱遂”應該是對的,後世古書里多稱“稱述”,“遂”、“述”通用,《說文》:“述,循也”是其義。
孫合肥先生分析其字從“首”是,然下面的部分非“犮”,仍當為“犬”,蓋因上有“首”字,本為“×”形筆不便書寫,故先寫一橫筆又加一斜筆,與正常的“犬”字稍異。此字形雖非“臭”字,然實可相互發明。“臭”從自(鼻)、犬,會犬以鼻嗅氣味之意;“[首+犬]”者,會犬出首突冒之意,此字形當為“突”或“猝”字之本字,《說文》:“突,犬从穴中暫出也。”段注:“引伸爲凡猝乍之稱。”《說文》又云:“猝,犬从艸暴出逐人也。”段注亦云:“叚借爲凡猝乍之偁。”二字音近義同,故《玉篇》曰:“猝,突也。”從“疒”之字形,則“瘁”字也,簡文中讀為“遂”或“述”可知。
故此句當讀為“亡(無)良邊人爯(稱)瘁(遂、述)怨惡”,蓋吳、越本有怨惡,時或消彌,雙邊和平,而有無良邊人稱循舊之怨惡,挑起事端使兩國爭鬥,故曰“交鬥吳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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