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帛网

 找回密碼
 立即注册
查看: 14623|回復: 9

[讨论]包山楚简的“登门有败”

[複製鏈接]
發表於 2007-2-16 00:0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阩門又敗,是一个跨世纪的话题,但是似乎还可以再讨论。现有的说法,简单列举如下:彭浩:  ‘阩門又敗’可以理解为经征召被告审核后,有危害他人的行为陈伟:“登门有败”,应是某种惩罚。李零:   读为“登门有败”,释为“升堂开庭而审理失败”曹锦炎:  當爲考核评语,犹言‘不利升迁’即‘不合升迁’夏渌先生将“阩門又敗”作“茅门有败”,云:“楚国的法律叫茅门之法”,‘茅门有败’就是当官的执法犯法,‘明知故犯’的法律术语,也就是基层司法官吏议罪、评狱的结论是‘败坏了楚法’,也相当于说‘为楚法所不容’。刘信芳:‘登门’或‘蒸门’,楚司法官府名,‘阩門又敗’犹言败坏法庭。大西克也:‘阩門又敗’为证问有败,认为是审案遇到了障碍的意思。谷口满:‘阩門又敗’是(由于何种原因,受期者没有带人出廷)此事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障碍。广濑熏雄:阩門读作徵問,指传唤嫌疑人或证人,对其进行讯问。按:李零读为“登门有败”可从,不过我们有不同的理解。“败”应即楚简常见的“司败”的省称(司败是楚国司法人员的特称)。登门有败,即有司败会上门逮捕没有按时完成任务的人员,也即陈伟先生所说的某种惩罚。受期简实际上是对犯人到廷期限或者做某事的一个规定。有时候会让专门的办事人员去把犯人带回廷。如果到期没到廷,会有司败上门逮捕之。可见,就案情本身而言,尚处在调查取证或传唤证人的阶段,还没有正式审理案件,因此谈不上败坏法庭的情况,对案件作出会失败的结论更是为时过早。 《昭王毁室》4号简“僕將訋寇”,俞志慧將“訋寇”當釋為“召寇”(盜賊),将寇理解为寇盗的寇是有问题的。试问,怎么可能以民间的流散暴力来威胁当时的政府暴力组织呢。我们认为这里的“寇”应该是“司寇”的简称。《昭王毁室》我们怀疑如同《柬大王泊旱》一样是从别国故事改编过来的,还残留司寇的痕迹(《国语•楚语下》“臣何有于司死,死在司败矣”,韦昭注:楚谓司寇为司败。)
發表於 2007-2-16 12:57 | 顯示全部樓層
補充兩個人的觀點:葛英會:“阩門”即“登聞”,“上聞”。(《包山簡文釋詞兩則》,《南方文物》1996年第三期)近來,李家浩在《談包山楚簡“歸鄧人之金”一案及其相關問題》(刊于《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一輯,復旦大學出版社2006年12月)一文中表示贊同葛英會的看法。李先生認爲“登聞有败”意思大概是說“如果受期者不按照文件所說的指示辦,就以上聞有敗論處”。
發表於 2007-2-16 20:01 | 顯示全部樓層
呵呵 现在讨论昭王毁室的书写性质是不是稍微早了点戰國時楚地方刑獄官一般稱“司敗”,但偶亦稱“司寇”。《左傳》文公十年:“臣歸死於司敗也。”杜預〈注〉:“陳楚名司寇爲司敗。”宣公四年:“自拘于司敗。”定公三年:“歸唐侯,自拘于司敗。”是唐國亦名司寇爲司敗。春秋時楚司敗主司法刑獄,應無疑問。包簡司敗屢見,均爲官署、地方官、貴族封地之司敗,亦主刑獄。如131“陰司敗”,69“大廄馭司敗”,76“噩君之司敗”。又有“大司敗”,“少司敗”之別,簡23“ 少司敗”,又“ 大司敗”。唯簡102“右司寇”爲狐例,則戰國時楚地方刑獄官稱“司敗”,偶亦稱“司寇”,而國家司法刑獄之官爲左尹,此所以與春秋時小有差異。 劉信芳:《包山楚簡解詁》,藝文印書館,2003年,第24页
 樓主| 發表於 2007-2-16 20:05 | 顯示全部樓層
哦 如此甚好如果包山楚简 簡102“右司寇”爲狐例那么现在还可以补上《昭王毁室》的“寇”一例。在比较特殊的语言环境中,“司寇”是可以省称为“寇”。“司败”省称为“败”也是很有可能的事情
 樓主| 發表於 2007-2-19 10:58 | 顯示全部樓層
近日看見《中國文字研究》第三輯苏杰:释包山楚简中的“阩门又败\"還沒有看到原文…… :roll:
發表於 2007-2-25 16:58 | 顯示全部樓層
还可以补充:裘锡圭先生《古研》26页255注9:疑当读为「登闻有罚」。
 樓主| 發表於 2007-2-26 00:02 | 顯示全部樓層
謝謝 :
發表於 2007-2-28 13:56 | 顯示全部樓層
《昭王毁室》如果僅僅是楚人改編的故事,“寇”的遺留似乎是一個漏洞。不過也不大好說,還是看有沒有新的材料。
發表於 2007-3-1 14:57 | 顯示全部樓層
[quote:6378f68236=\"孤舟钓雪\"]《昭王毁室》如果僅僅是楚人改編的故事,“寇”的遺留似乎是一個漏洞。。[/quote]願聞其詳 :shock:
 樓主| 發表於 2007-3-1 18:41 | 顯示全部樓層
[quote:a71613cbe7=\"鱼肠剑\"]戰國時楚地方刑獄官一般稱“司敗”,但偶亦稱“司寇”。《左傳》文公十年:“臣歸死於司敗也。”杜預〈注〉:“陳楚名司寇爲司敗。”宣公四年:“自拘于司敗。”定公三年:“歸唐侯,自拘于司敗。”是唐國亦名司寇爲司敗。春秋時楚司敗主司法刑獄,應無疑問。包簡司敗屢見,均爲官署、地方官、貴族封地之司敗,亦主刑獄。如131“陰司敗”,69“大廄馭司敗”,76“噩君之司敗”。又有“大司敗”,“少司敗”之別,簡23“ 少司敗”,又“ 大司敗”。唯簡102“右司寇”爲狐例,則戰國時楚地方刑獄官稱“司敗”,偶亦稱“司寇”,而國家司法刑獄之官爲左尹,此所以與春秋時小有差異。 劉信芳:《包山楚簡解詁》,藝文印書館,2003年,第24页[/quote]大概不是漏洞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注册

本版積分規則

簡帛網|手机版|小黑屋|

GMT+8, 2024-11-22 16:38 , Processed in 0.035550 second(s), 1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