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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再论陈胜吴广的“失期”问题 ——兼与曹旅宁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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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7-15 01:5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关于大泽乡起义的直接原因,司马迁在《史记•陈涉世家》中有明确的记载:“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陈胜、吴广密谋的揭竿起义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发生的。时至今日,这个大泽乡起义的导火索似乎已经盖棺定论,并没有人提出有创见的异议,近日在简帛网中见曹旅宁先生依据《秦律十八种》中的《兴律》又对大泽乡起义进行了新的解读,感触颇多,但是笔者对曹先生所持的看法另有商榷意见,兹提出以求教于曹先生及诸位师长。从曹先生的文章来看,他认为大泽乡起义与“失期,法皆斩”并没有直接的联系,依照《兴律》的规定,当戍卒遇到“诣水雨”等特殊的天气情况而失期时,根据法律中“不可抗力”的原则是可以免除责罚的,然而曹先生并没有对陈胜吴广起义的直接原因做出解释,只是说“可见发动起义并无十足的把握,失期只是一个借口,故发动起义过程中有占卜、装神弄鬼、激将等手段,”既然失期并不会受到“皆斩”的处罚,那么陈胜、吴广为何敢冒夷族的风险而断然决定发动起义呢?笔者认为此事绝非“古人为文,讲究文气贯通”这么简单,其中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在内,也有其直接的导火索。关于秦末农民大起义爆发的社会原因,从汉至今学者们已经有甚为深刻的总结,兹不赘言,而其导火索本文仍然坚持“失期,法皆斩”说,理由如下:从云梦睡虎地秦简的《编年记》来看,云梦秦简的法律条文其时间下限应在秦始皇二十八年或者稍晚一些,至大泽乡起义的二世元年七月,期间秦王朝的法律有没有发生变化呢?笔者认为是有的,虽然史籍中并没有详细地记载变更的条文细则,但是对法律精神的变化轨迹却有明确的记录:秦始皇二十六年,秦灭掉东方的齐国,最终一统全国,随后秦王朝的统治者对法令、制度等各个方面都进行了改革,在法律方面“刚毅戾深,事皆决于法,刻削毋仁恩和义,然后合五德之数。于是急法,久者不赦。”(《史记•秦始皇本纪》)这条记载即使有“文气贯通”的嫌疑在内,也至少说明秦王朝在统一全国之后,依据五德之说确立了严法治国的原则;始皇三十四年,咸阳宫的一番唇枪舌战之后,秦始皇不但下令焚书,而且“明法度,定律令,”对法律又进行了规模不小地斟酌损益,始皇三十七年的会稽刻石云:“秦圣临国,始定刑名,显陈旧章。初平法式,审别职任,以立恒常。”(《史记•秦始皇本纪》)这次对法律的修订确立了秦律的基本规范,可能就是汉法所继承的蓝本。李斯在狱中的上书曾言他为相时“缓刑罚、薄赋敛”,也有可能这次对法律进行了一些细枝末节更改,但是按照秦王朝统治者的理解,秦得水德,当以严法治国,因而此次对法律的修订不会减轻法律的处罚力度,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秦律严刑峻法的本质;及二世继位,赵高进言曰:“严法而刻刑,令有罪者相坐诛,至收族,……” “二世然高之言,乃更为法律。于是群臣诸公子有罪,辄下高,令鞠治之。杀大臣蒙毅等,公子十二人僇死咸阳市,十公主矺死于杜,财物入于县官,相连坐者不可胜数。”“法令诛罚日益刻深,群臣人人自危,欲畔者众。又作阿房之宫,治直、驰道,赋敛愈重,戍徭无已。于是楚戍卒陈胜、吴广等乃作乱,起于山东,杰俊相立,自置为侯王,叛秦,兵至鸿门而却。”(《史记•李斯列传》)可见二世元年赵高所变更的法律,是在原来严法的基础上变本加厉,采取更加严酷的方式来加强对宗室贵族和普通人民的统治,并由此造成民不聊生,起义之烽一燃即发的形势。我们可以看出,从秦始皇二十六年至秦二世元年七月,秦王朝的法律至少进行了三次变更,且每一次变更都可能使处罚的力度进一步加大,法律由严峻而转至严酷,其中又以二世元年赵高所更定的法令尤为严酷,其血腥的屠刀不但挥向秦王朝的宗室贵族,一般的普通百姓恐怕也难以幸免,再加上以严刑酷法为后盾的沉重赋敛和大规模无休止的繁重徭役,直接导致了秦王朝的暴政的形成,并直接导致农民大起义的爆发。秦始皇二十八年以前的《兴律》可以免除戍卒因“诣水雨”等特殊情况而失期的罪责,但是经过三次法律变更之后,至秦二世元年七月,这条法律是否依然保持原有规定而未作改动,值得推敲。从秦代的立法精神及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来看,法律应该是愈益严酷,当陈胜吴广等滞留大泽乡而失期时,恐怕面临的就是“法皆斩”的结局,这一点陈胜、吴广也相当清楚,在密谋大事时也认为他们面临的抉择是“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所以本文认为失期并不仅是陈胜吴广发动起义的一个借口,更是将他们推向死路的一只魔掌,在当时的法律规定和社会背景下,他们所能够做出的选择不过是轰轰烈烈的死还是窝窝囊囊的死而已,正是“法皆斩”使这群贫苦的农民走上了揭竿起义的道路,因而大泽乡起义的导火索诚如司马迁所言:“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曹先生能够将简帛所记载的内容与文献资料互相印证,利用简帛资料来考证传世文献的记载,这种治学的方法是十分正确的,也是值得借鉴和学习的,但是我们在利用简帛资料时一定要对历史的发展有一个清晰的概念,须熟读文献材料,注意前后联系,这样才不至于造成时代的错位,从而影响了我们的研究。诚如贺昌群先生所教诲的:“常常注意到基本的历史联系,才不致纠缠在许多细节或无关宏旨的争执意见上而不能自拔,必须把汉简所反映的情况和当时历史地全部发展过程加以考察。”这值得从事简帛研究的学人共勉!
發表於 2007-7-15 18:40 | 顯示全部樓層
欢迎 稷下遗风 谈友。
發表於 2007-7-19 00:45 | 顯示全部樓層

研究方法值得总结

  史学领域常有争论,这一争论很有代表意义,对研究方法的反思尤有启发。  观点贵在创新,创新多源于新材料。曹先生之说即是如此。相因不变的成说往往是人们思维的桎梏,适时地破除一下迷信也是必要的。因此,曹文是有其可取之处的。史迁地位再高,也不好事事盲从。  诚然,新材料或说出土材料有其真实可信的一面。不过,比较贴切的理解也是十分重要的。让死材料说话可并非易事。而且这理解更非一朝一夕、一文一贴、一破一立就能达到至臻深刻的。稷下遗风为我们做了很好的榜样,指出了曹说的漏洞所在——时代差异的忽视。稷君所言秦法之变应该是有一定根据的。  稷君在文中引了贺昌群先生的教诲:“常常注意到基本的历史联系,才不致纠缠在许多细节或无关宏旨的争执意见上而不能自拔,必须把汉简所反映的情况和当时历史地全部发展过程加以考察。”此言确实值得从事简帛研究的学人共勉。不过稷君过早定论,也略有“不能自拔”之嫌。与秦末的大背景相比,导火索问题似乎并非那么值得去争出个是非曲直,莫不如开放这一题目,听一听更多人的解释。  学者往往喜欢把制度、法律理解事件的标尺,而忽视其在实施中的变数。想想当今中央政策在地方上千奇百怪的走样吧。一般人不会认为秦代的大一统能超过现代,因此,起事者口中的法条是应该重新估量的……  “成一家之言”的《史记》固然不朽,但诸多秘事如同亲临的“史法”也着实让人无法完全信从。史迁不是法吏,思忖一下个人对当今刑法细节的无知,谁也不会苛求史迁的,毕竟,故事是精彩的,“古今之变”是清晰的。  历史上有太多的未解之谜,其中,出土材料与文献矛盾者占了很大的比例。比如,秦法有强令父子兄弟分异者,这在二年律令的户律中看不出一点痕迹;陕西韩城历来被认为是梁国之都,而近年却挖出了芮国的墓葬。其中关结,谁能说清呢?尘封的历史是以它无可置疑的确实性、唯一性踏实地走过的,然而我们在再次揭开它时,却变成了太多的可能性。这结局是因为我们背弃了历史吗?乐观地想,或许,记忆的残缺并非坏事,太多的可能性虽然不能最终被确实,但它丰富了既往的历史,它象征着既往历史的千层万面的复活。
 樓主| 發表於 2007-7-23 14:41 | 顯示全部樓層
承教!先生的说法当然是非常有道理的,我个人认为熟读史书并非唯书是从,而是建立起自己的知识背景和基础。如果对史料不熟悉,我们又怎么知道哪些出土材料是新的,哪些是旧的呢?出土的简帛资料并非都是文献所未见的,简单的拿来主义无助于开拓新领域和深化老课题,从事简帛研究必须注重出土材料与传世文献的结合,这是很多老先生所一再谆谆教导的,也是历代学者一直沿袭的方法。唐长孺先生曾经要求青年学者在研究敦煌吐鲁番文书前,必先熟悉新旧两唐书,同样,从事简帛研究,也必须熟悉与其时代相关的前四史,这应该是个常识问题。读史书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对这一段历史的发展有一个宏观的认识,了解了不同历史阶段的时代特点,这对于深化简帛研究大有裨益,以秦王朝为例,秦王朝虽然仅仅存在了十几年,但是秦始皇统治时期与秦二世时期就是时代特点差别很大的两个阶段,同样,西汉时期也不是按照一个模型走下来的,历史的发展是千层百面,十分复杂,这不是零散的简帛资料所能完全折射的,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以后愿意与各位师长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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