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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也说张家山汉简中的“亲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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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9-2 14:1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也说张家山汉简中的“亲所知”                             ——改动一个标点    云梦睡虎地秦简与江陵张家山汉简中有“亲所知”的用语。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        将司人而亡,能自捕及亲所智(知)为捕,除毋罪;已刑者处隐官。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亡律》       □□頯畀主。其自出也,若自归主,主亲所智(知),皆笞百。(一五     九)       奴婢亡,自归主,主亲所智(知),及主、主父母、子若同居求自得     之,其当论畀主,或欲勿诣吏论者,皆许之。(一六〇)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注“亲所知”云:“亲所知,亲属朋友。”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未对“亲所知”作注。    曹旅宁先生在其《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亡律〉中“亲所知”的解释 》一文中,将汉简中的“亲所智(知)”解读为“本人亲自掌握线索,报官捕获这种情况。”曹先生认为用秦简整理小组的注释解读汉简,会产生矛盾。    我们以为,以秦简整理小组的注释解读汉简,并不矛盾,而且解读也十分圆满。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对两条《亡律》“自归主”语下的标点发生错误,而曹先生未察。“自归主”语下的标点应为顿号而非逗号,“主”与“主亲所智(知)”属于并列关系,都是“自归”之“归 ”的宾语。    不妨将两条汉律中相关部分的意思说明一下,简一五九是,奴婢不论是向官府投案自首,还是自己主动回到主人以及主人的亲属朋友处,都要笞打一百下。简一六〇是,逃亡的奴婢,自己主动回到主人以及主人亲属朋友处的,与主人、主人父母、主人子女或主人的同居者自己抓获回来的,如果论罪处理,奴婢最后都应交还主人,那么主人不愿意送官的,都准许。    其实,曹先生的新解也仍然是存在问题的。比如,在简一五九中,依曹先生的解释,奴婢向官府投案自首在处理结果上就会与由官府捕获没有差别,这显然与汉律自出减罪的精神矛盾。在简一六〇中,则是前面“主亲所智(知)”既然属于“本人亲自掌握线索,报官捕获”,那么后面再“或(而)欲勿诣吏论者” 的送官判处就根本谈不上。奴婢由官捕获,已然在官,怎会再有主人将其送官之事呢?周波根据图版辨识“或”应作“而”,见《二年律令释文与注释商榷》,简帛研究网,2004年5月29日稿。
發表於 2007-9-3 08:57 | 顯示全部樓層
\"自归主\"、“主亲所智(知)”与“及主、主父母、子若同居求自得 之”这三者之间并列,是逃亡奴婢重新被“主”控制的三种方式。我们发觉这三种方式中都没有官方的参与。属于主仆之间的行为。根据159号简,逃亡奴婢若是自愿投案或者回到主人身边,官方要“笞百”然后还给主人,即“畀主”。159号简上端残,不过据下文可以推测是逃亡奴婢若由官方抓住,需要施以额头刻字之刑,然后再还给主人。“其当论畀主,而欲勿诣吏论者,皆许之” 的意思汉律容许在主奴婢之间自为而奴婢应当“论畀主”前提下,可以不让吏来参与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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