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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潘灯

清華簡《參不韋》初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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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12-7 09:19 | 顯示全部樓層
簡2:自萈(讙)自亂
按:“萈”字感覺质量复位先生讀“寬”最合理(見27#),然以“自寬”爲“自縱”則不必,“寬”即《舜典》“敬敷五教在寬”之“寬”,寬宥之意。此蓋謂有洪自我寬宥而自亂,因而作“亡(無)刑”,即沒有刑法、法律了。下文簡4言帝為了改變這種情況,“乃作五刑則”,是作了五刑,即重建了法律。
發表於 2022-12-7 09:4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tuonan 於 2022-12-7 17:56 編輯

簡18—19:乃則視唯明,乃聽唯皇,乃言唯章。乃秉則不違,共(/拱)擁不遲,走趣以幾,骨節唯諧,三末唯齊
簡90—91乃視不明,乃聽不皇,乃言不章,秉德專妄,共(/拱)擁不[皇+攵],走趣不行
簡99—100:視唯明,聽唯皇,言唯章,秉德不違,共(/拱)擁不遲,走趣以幾

整理者指出,“共(/拱)擁不[皇+攵]”與“共(/拱)擁不遲”相對。我們認為“[皇+攵]”應讀為“遑”。《說文》新增:“遑,急也。”(“惶”“遽”都有驚惶的意思,同時“遑”“遽”又都有疾速的意思,同步引申)《類篇》人部引《說文》:“偟,急也。”《隸釋·漢冀州從事張表碑》:“恬靜湛泊,匪偟時榮。”《漢語大詞典》引此例,爲“偟”設“急迫”義。“遑/偟”與遲慢義之“遲”相對。“[皇+攵]”加攵旁,可能就是有意與“聽唯皇”的“皇”相區別。

《管仲》簡3—4:從人之道,趾則心之本,手則心之枝,目、耳則心之末,口則心之竅

注釋指出,“視”“聽”“言”即所謂“三末”與《管仲》的“目”“耳”“口”相當。那麼,剩下的“走趣”是足趾的動作,“共(/拱)擁”則都是手的動作。“擁”爲我們前所釋讀,“王寧”先生則釋“彝”(87樓發言),但簡12—13“祝乃修宗廟彝器”的“彝”寫作“[尸幺幺土]”,雖說出土文獻有同篇竹書甚至同簡的一詞卻用不同字形表示的現象,不過粗略考察本篇用字,這種現象似不甚突出。此字究竟如何釋讀,還可以繼續探討。

另外,“走趣不行”的“行”是行次、節次、次序的意思,與“走趣以幾”意思相反(《小爾雅》:“幾,法也。”)。“言之不章”的“章”也是章程、章法、文章、法度的意思(“文”也有與“章”之章法相似的意思,本篇與“稱”“順”“均”“和”相配出現的“文”即是,前面我們在62樓已經指出過),“乃言不章”意即語無倫次,“乃言唯章”則爲說話有條理、倫次。《詩·小雅·都人士》:“其容不改,出言有章。”第131頁注釋[一〇]引到《洪範五行傳》:“貌之不恭……言之不從……視之不明……聽之不聰……”“言之不從”,“從”即順、次、序。此皆可參。“乃聽唯皇”“乃聽不皇”的“皇”大概與“聰”相當(但似不宜直接讀為“聰”)




發表於 2022-12-7 15:3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谢亦章 於 2022-12-7 15:42 編輯

簡1:“唯昔方有洪”筆者發現刁俊豪(2022) 觀點是:首先,“有洪”還見於後文,如《五紀》“有洪乃彌”,當為“有+名詞”的結構,可見“有”並非動詞,自然前文的“方”不能解作副詞。並且他認為有洪”有人格化的傾向,提出“有洪”與“某”的具體表現十分類似,而“某”是告罪之人,很可能就是啟,自然“有洪”也可能是具體的人,但與上引《五紀》“有洪乃彌”類似,《叁不韋》段首有語句作“以抑有洪”,可見“有洪”仍當如字讀,就是大洪水,不煩他解。所謂的擬人化傾向其實還是為了引出後文的“五刑則”。
我們讚同刁文的部分觀點,故子居(2022)與陳民鎮(2022)認為“方”是副詞,“有”為動詞,認為該句為“對昔日有洪水時的追述”,但是我們認為“有+名詞”应该已经構式化了,《五紀》《參不韋》中也多以“有洪”出現,這個有+名詞”的構式對外顯示的是名詞性,所以子居(2022)與陳民鎮(2022)應該是不合理的,刁文論述了“禹宅”當即大禹治水所涉及的區域,與“方有洪”正可呼應,他認為“方有洪”是“四方洪水波及的區域”,刁文認為“方有洪”為“有洪”是“方”的狀語,上古漢語中“方”後一般直接跟動作或狀態成分,所以他這個說法在語法上,要比子居(2022)與陳民鎮(2022)更合理。
但是,筆者與刁俊豪(2022)觀點不同的地方是:
“方”筆者認為是狀態詞“打比方,比如”的意思,如“方喪三年。(《禮記·檀弓》)”,那麼“唯昔方有洪”一句中“唯”應該是加強語氣,句子可以解釋為“就像過去有洪那樣”,這裡的“有洪”則也可以說是國名(如鲍彦东、薛孟佳)也可以說是人格化(如馬楠、刁俊豪),所以,在說解文意上面筆者認為“就像過去有洪那樣”這個說法較好。

發表於 2022-12-7 18:53 | 顯示全部樓層
簡1:唯昔方有洪,關於其中的“方”字諸家討論亦多,今按“方”字故或訓“當”、訓“直”(《故訓匯纂》第986頁),其義應該相當於傳世典籍中的“在”。“昔在……”是古書常語,如《詩•長發》:“昔在中葉”,《書•堯典》:“昔在帝堯”,《書•無逸》:“昔在殷王中宗”,《書•囧命》:“昔在文、武”,《素問•上古天真論》:“昔在黃帝”,《逸周書•祭公》:“昔在先王”,《禮記•緇衣》引《君奭》:“昔在上帝”,如此等等,故簡文“昔方”即“昔當”、“昔在”之意,“有洪”當為人名,謂共工當是。“昔方有洪”謂昔當有洪之時或昔在有洪之時。
發表於 2022-12-7 19:02 | 顯示全部樓層
tuonan 發表於 2022-12-4 17:01
“聽五音唯均,憲五色謂文,食五味唯和”,整理者把“憲”讀為“顯”,但是從辭例看,動詞“聽”“食”都很 ...

《參不韋》簡4—5:帝乃用五則唯稱,行五則唯順,聽五音唯均,憲([倝+目]/看)五色唯文,食五味唯和
《五紀》簡22:后曰:疇列五紀,以文疏天則

對於“文”為什麼是理、治的意思,今解釋如下:

《莊子·應帝王》“鄉吾示之以地文”,《釋文》引崔云:“文猶理也。”“文”即文理之“文”。簡文以“文疏”與“疇列”相對,兩詞義近平列,“文”作動詞,與“疇”、“列”、“疏”詞義相近,使有文理而不亂,故“文”略與治、理同。
《應帝王》“地文”,成玄英疏:“文,象也。”《淮南子·天文》“天文訓”,高誘注:“文者,象也。天先垂文,象日月五星及彗孛。”《國語》“服物昭庸,采飾顯明,文章比象,周旋序順”,王引之案:“‘昭庸’、‘顯明’、‘比象’、‘序順’皆兩字平列。……‘比象’猶次序也,‘比’讀如‘比次’之‘比’。鄭注《周官·世婦》曰:‘比,次也。’象之言序也,‘比象’猶言比序,《周禮·遂師》曰‘比敘其事’是也(‘敘’與‘序’同)。《繫辭傳》‘君子所居而安者,易之序也’,陸績曰:‘序,象也。’京房曰:‘次也。’虞翻本作‘象’。是‘象’與‘序’同義。‘文章比象’言文章相次序也。”(《經義述聞·國語上》“服物昭庸 采飾顯明 文章比象 周旋序順”條)
由上可知,“文”、“象”作名詞時是一組近義詞,“象”又作動詞,與“比”構成近義複詞“比象”,“象”與“序”相當(“序”亦有名、動之別),即比次、比序、次序。“文”如作動詞,爲文理、次序,使之有文理、理路、次序而不亂,與治、理相當,庶可理解。
發表於 2022-12-7 19:4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tuonan 於 2022-12-7 21:29 編輯

    《參不韋》簡4—5:帝乃用五則唯稱,行五則唯順,聽五音唯均,憲([倝+目]/看)五色唯文,食五味唯和
    《參不韋》簡98—99:用五德唯稱,行五行唯順,聽五音唯均,憲([倝+目]/看)五色謂文,食五味唯和

    《五紀》簡22:后曰:疇列五紀,以文疏天則

    根據訓詁學原理,《參不韋》中“文”與“稱”“順”“均”“和”語法位置相同,它們語意應該相似。我們前已指出,“憲([倝+目]/看)五色唯文”的“文”跟《五紀》22“疇列五紀,以文胥(疏)天則”的“文”就是一個意思(62樓發言)。“疇”“列”“文”“疏”這四個字所要表達的深層次含義是一致的,如果翻譯,可以統一用“治”。

    《管仲》簡10—11:文之以色,均之以音,和之以味,行之以行

    這個“文”顯然也是這個意思。

    豳公盨銘文“天命禹敷土,墮山濬川,廼疇方埶(設)正”

    其中“方”、“正”都是法則義,如《五紀》簡5—7以“天下之正”與“天下之度”“天下之章”相比次,《五紀》64“月之德曰:我秉義奉正衰殺”,《管仲》簡10:“正五紀,慎四稱,執五度,修六正”,皆是其例。
    “疇方埶(設)正”是兩個動賓短語,也完全可以改換作“疇埶(設)方正”,不影響語意表達。可以看出,“疇埶(設)方正”與《五紀》“疇列五紀”遣詞命意相同。

    《國語·周語下》:
        其後伯禹念前之非度,釐改制量,象物天地,比類百則,儀之於民,而度之於羣生,共之從孫,四嶽佐之,高高下下,疏川導滯,鍾水豐物,  
    封崇九山,決汨九川,陂鄣九澤,豐殖九藪,汨越九原,宅居九隩,合通四海。

    其中“比類百則”,與《五紀》“疇列五紀,以文疏天則”、豳公盨“疇方埶(設)正”(“疇埶(設)方正”),無論是語法還是語意,都別無二致。
    《參不韋》簡3“[番攵][艹外言/口]百限”,我們曾理解“限”是法度的意思(68樓),“[番攵][艹外言/口]”讀為“辨/辦艾”(91樓),都是治的意思。
    所以,“辦艾百限”與《周語下》“比類百則”也是一樣意思。
    “疇列五紀,以文疏天則”、“疇方埶(設)正”(“疇埶(設)方正”)、“比類百則”、“辦艾百限”,這些表述中,賓語“紀”“則”“方”“正”“限”都是法、則義,其前面的動詞,有些故訓中就訓“治”,如“列”、“疏”(《廣雅·釋詁三》:“列、疏、理,治也。”)、“比”、“辦”、“艾”,不必贅言;有些不曾訓“治”,如“疇”、“類”、“文”、“設”,但與“治”其實無異。
    “文”為何訓治,前面帖子做過解釋。
    其實,“列”“設”“疏”、“比”以及“疇”、“類”為何訓治或有治、理的意思,道理也十分相似。帶有行列、次序、倫次、等次、序列這類詞義的很多字眼,都有“治”意,因為次列、列設本身就暗含是依序排列而不使亂。類比之、等列之、齊等之、倫列之、比次之,使之有倫次、次第而不亂,即略與“治”相當。“列”是次列、設列,“疏”是布列(《楚辭·九歌·湘夫人》“疏石蘭兮爲芳”,王逸注:“疏,布陳也。”),“列”“疏”之訓治,此正猶“陳”、“修”、“敷”等之既爲列設、設陳而又爲治也(《呂氏春秋·先己》“琴瑟不張,鍾鼓不修”,高誘注:“修,設。”),正可比證。類似義衍關係的詞有很多(從前面“……之……之……之”的表述中就能發現一些字眼),我們未刊書稿中不少詞條都涉及並有詳細解釋,此不贅。

    藉此一角,順便談談“設”訓治的其他例證。“列”“設”同意,豳公盨“疇方埶(設)正”的“設”訓治,道理相同。我們曾撰《楚簡語詞補釋二則》(第23屆古文字年會散發論文,開封),認為清華簡《管仲》“既埶(設)其紀”、上博簡《陳公治兵》“埶(設)師徒”的“設”非一般所熟悉的設立、陳設義,而應訓“合”。當時主要依據是《廣雅》“設,合也”以及王念孫的疏證,意思表述簡單不清,容易啟人疑竇。此文所論兩條簡文中的“設”當訓治,我們至今仍持此觀點。現在知道,不必從《廣雅》的角度論述“設”的含義,“設”就可直接訓治,其理據與“疏”“列”等全同。除了文中引及蔣偉男先生提到的《墨子·非命上》“所以整设师旅,进退师徒者,誓也”的“設”當是整治義外,現在有了豳公盨“疇方埶(設)正”,亦其例證。其實,古籍還有例子,如《禮記·祭義》“宮室既脩,牆屋既設,百物既備”,鄭玄注:“脩、設,謂掃除及黝堊。”此“設”顯然就是治義。
    上述有些意見,我們曾以幾個不同的網名在“清華簡《五紀》初讀”帖子上也表述過,今合併一起撮述如上。

 樓主| 發表於 2022-12-7 20:44 | 顯示全部樓層
無痕 發表於 2022-12-6 21:16
簡112有不識字“△”,文例為“參不韋曰:啟,△監天則,毋懈弗敬”,報告疑釋“湄(靡)”或“演(寅)”, ...

單從字跡來看,此字有無可能是“渭”讀“謂”,或右部從“矛”,與上五季4當中的[氵矛人](一說讀繆)疑為一字。
 樓主| 發表於 2022-12-7 20:4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潘灯 於 2022-12-7 21:21 編輯

渭: 上二容27.jpg 上二容27   上五季4.jpg 上五季4  《參不韋》可疑字: 211554j7l7skelule7l707.png
發表於 2022-12-7 22:2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tuonan 於 2022-12-8 00:01 編輯
tuonan 發表於 2022-12-7 19:49
《參不韋》簡4—5:帝乃用五則唯稱,行五則唯順,聽五音唯均,憲([倝+目]/看)五色唯文,食五味唯和
  ...

既然說到了“設”與“修”,就不妨也對楚簡中相關的疑難問題談一些看法。

    “修”與“設”有很多義位是有序對應的。比如,就大些的義項來說,它們都有設、列的意思(《呂氏春秋·先己》“琴瑟不張,鐘鼓不修”,高誘注:“修,設也。”);都有大的意思(《淮南子·脩務》“吳爲封豨脩蛇”,高誘注:“封、脩,皆大也。”“設”訓大,看似生僻,但其例甚多,此僅舉一例,《考工記·桃氏》“中其莖,設其後”鄭玄注:“從中以卻,稍大之也。”賈疏:“後鄭意,‘設’訓爲大。故《易·繫辭》云:‘益,長裕而不設。’鄭注云:‘設,大也。’”);都有治、理的意思(前帖已述);又都有名詞條例、法準的意思(“條”“修”聲同,“條”即例;“設”“藝”聲同,《左傳》文公六年“陳之藝極”,杜預注:“藝,準也。”)。這些義項之間其實具有顯著的內在引申關係,這裡不能具體闡述。

    郭店簡《語叢二》有三個“[木+土+彡]”字,釋文如下:
        簡50:毋失吾[木+土+彡],此[木+土+彡]得矣。
        簡51:小不忍,伐大[木+土+彡]。


    根據對讀,“[木+土+彡]”應該是謀的意思。字形方面,“[木+土+彡]”的左部,即單獨的“[木+土]”既可以是社稷之“社”,又可以是“埶”的省體。我們取的是後者。本人曾在《郭店簡〈語叢二〉札記一則》中引《後漢書·崔駰傳》“范蠡錯埶於會稽,伍員樹功於柏舉”李賢注“埶,謂謀略也”爲訓。
    對於“[木+土+彡]”為什麼從“彡”,我們當時做過一些推測,認為“[木+土+彡]”可能是爲量、能盛多之{勢}或顯、大、彰、明之{設}所造專字。

    《容成氏》簡21:“禹然後始行以儉,衣不褻媺(美),食不重味,朝不車逆,舂不毇米,羹不折骨。”
    上博簡《曹沫之陳》簡10—11:“乃命毀鐘型而聽邦政。不晝【10】寢,不飲酒,不聽樂,居不褻文,食貳羹【11】。”
    安大簡《曹沫之陳》簡8:“乃命毀鐘型而聖(聽)邦正(政)。不晝寢,不飲酒,不聽樂,居不褻文,食不貳羹。”


    “衣不褻媺(美)”、“居不褻文”的“褻”,以前惑於其與“食不重味”的“重”相對,有“疊”、“襲”等讀法。這都是基於把“美”、“文”理解爲名詞。
    其實,“美”與“文”也完全有可能是動詞。《說苑·反質》:“男女飾美以相矜,而能無淫泆者,未嘗有也。”《文選·何晏〈景福殿賦〉》“莫不以為不壯不麗,不足以一民而重威靈;不飾不美,不足以訓後而示厥成。”呂延濟注:“所以壯麗飾美,蓋天子示天下以威靈,且令後世子孫無以加之。”郭店簡《老子》“銛[糸龍廾]爲上,弗美也。美之,是樂殺人”,謂飾美、裝飾兵器。“文”作動詞,即文飾、修飾、裝飾。《禮記·玉藻》“大夫以魚須文竹”,鄭玄注:“文,猶飾也。”

    “修”是修飾的意思,從“彡”,則與“設”常通假的“埶”有修飾、飾美、麗美的意思,也不奇怪。我們認為《語叢一》從“彡”的“[木+土+彡]”更可能是爲修饰、饰美、文/彣飾義所造的專字。
    “衣不褻媺(美)”、“居不褻文”的“褻”,可能不是《說文》“私服也”的“褻”,裝飾、文飾、美飾常與衣物有關(如《國語·魯語》“楚公子甚美”,韋昭注:“美,謂服飾盛也。”),或許簡文中的“褻”與“[木+土+彡]”是異體字。
    所以,“褻媺(美)”、“褻文”可能都是兩個近義動詞之並列,謂不修飾、美飾、文飾。

    這種意思是從大引申出來的。大、美義相因,“修”有大義(見前引),盛、大其貌則爲“修/脩”(修飾)。首貌、衣服之盛大、彰灼、明麗,即修飾、文飾、飾美、文美、華美、美麗。所謂裝飾、修飾、文飾,就是盛、大、顯、揚其體表、體貌以優異於常。又,“華”楚文字寫作芋,于聲之字多有大義,故“華”又爲華麗、文飾;壯/將爲大,而妝/將/裝爲美(即裝修、裝飾);粗爲大,而珇爲美(《廣雅》:“珇,美也。”《說文》:“[黹虘],合五采鮮色。从黹、虘聲。《詩》曰:‘衣裳[黹虘][黹虘]。’”);賁爲大而又爲美飾(《廣雅·釋詁一》:“賁、將,美也。”又《釋詁二》:“娤、賁、文,飾也。”《易·賁》“賁,享”鄭玄注:“賁,文飾也。”);“[麗攴]”爲施、設、布(《廣雅·釋詁三》:“[麗攴],布也。”施、設與大相因,“布”“溥”音義近,《爾雅·釋詁上》:“溥,大也。”“修”“設”之訓大,實亦源自其設列、施設義),而“麗”爲盛美。同理,“設”爲大,而又爲麗美、美飾、修飾、妝/裝飾、文飾,亦極自然直接之引申耳。

發表於 2022-12-8 00:5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tuonan 於 2022-12-8 00:57 編輯

    “聽五音唯均,憲五色謂文,食五味唯和”

    “憲”去掉“心”後的部分是“[宀丰罒]”,分析字形,頗懷疑“[宀丰罒]”之所以从“目”,是因為其本就是察視的意思。古代文獻中“憲”有揭示、表示、公佈的意思,如《周禮·秋官·小司寇》:“乃宣布于四方,憲刑禁。”鄭玄注:“憲,表也。”《國語·晉語下》:“龜足以憲臧否,則寶之。”王引之云:“憲,表也。表臧否以示人。”

    按:觀察、察視與示、表示的詞義關係十分密切。比如“視”既爲觀視(施動者發出的動作),又是示(以事或物示人,使别人來觀視);“觀”既爲觀察,又爲表示(《繆和》:“是知晉之不能逾宋衛、知齊之不能逾鄒魯而與我爭於吳也,是恐而來觀我也。”《說苑·權謀》作“此恐吾攻己,示我不病”,“觀”爲示也。《爾雅·釋言》:“觀,示也。”《國語·周語上》“先王耀德不觀兵”,韋昭注:“觀,示也。”);“覒”爲察視(《廣雅·釋詁一》:“覒,視也。”又可參79樓發言),而“表”爲示(“覒”“表”皆以毛爲聲)。

    由此系列比較,現在知道“憲”既爲表示,則推測其有觀察、察視義,應該也是比較合理的。

    所以,從這個角度看,“憲”似不必讀為“看/[倝+目]”,如字即可,訓觀察、察視。古義之不存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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