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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荆州黄山、印臺出土竹簡、木觚初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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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5-23 13:4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1、荆州黄山M576的5號木觚释文:“……責下周公士苛秫米……”。整理者將“苛秫米”連讀,認爲是具體事務。案:“苛”應與“公士”連讀。“公士”爲秦漢最低一級爵,“苛”爲人名。漢初有御史大夫周苛,即爲項羽所烹於滎陽者,見《史記·張丞相列傳》。“下周”爲“公士苛”戶籍所在之里名。
    2、黄山木觚中屢見之“責”,應與印臺M160竹簡中之“責”同義。疑即《史記·高祖本紀》云:“高祖每酤留飲,酒讎數倍。及見怪,歲竟,此兩家常折券棄責”之“責”。

發表於 2023-5-23 15:01 | 顯示全部樓層
木觚5號簡與6號簡,是可以綴合的,茬口、紋路都合適。綴合後,木觚5+6釋文作“〼責下周公士苛秫米千二百”。秫米,即黍米,參劉國勝《秦漢簡牘中的“秫米”考》(《簡帛》第19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千二百,應是“秫米”的價錢。
發表於 2023-5-23 20:4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落叶扫秋风 於 2023-5-23 20:52 編輯

木觚2“于”上一字,應釋“室”,或是人名。“責”上一字,應釋“所”,表處所。“四萬”下二字,疑是“一千”。“二百”下二字,疑是“卅五”。這裏涉及的錢數應是四萬一千二百卅五。
木觚4“小男”下一字,應是“子”,小男子,身份名詞。舊釋“罰”之字,不清晰,釋“罰”可疑,但其性質應是小男子的名字。這枚牘不存在“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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