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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蜨枯

[讨论] 清華簡《大夫食禮》《大夫食禮記》初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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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13 14:57 | 顯示全部樓層

一、《大夫食禮》

    【14】辭,弗敢鼎(定)。
    簡25-26:客乃自席南耑(端)坐,卷童(重)席,【二五】奠之西序之耑(端)。客者爲客辭:「某夫=(大夫),君爲臣皇(貺)寵之而童(重)席,辭弗敢真(奠)。」
    原釋文將最後一字釋爲“真”,讀爲“奠”。

    今按:此種釋讀意見恐有可商。
    首先,上面客已經“卷童(重)席,奠之西序之耑(端)”,此句若是讀爲“弗敢真(奠)”,則與事實矛盾。——客已經實際做過之事(已“奠”),言辭中卻説“弗敢奠”,不合情理。
    其次,上句既然用“奠”,此句用“真”爲“奠”,雖然本篇出現過同一詞用不同之字的現象(如“揖”字),但結合以上的不合理之處,此處所謂的“真”字似當另尋他解。

    我們認爲所謂的“真”字當釋爲“鼎”,讀爲“定”。“鼎”與“貞”是一字分化,甲骨文時代已經開始分化,然直至戰國楚系文字,二者仍多有混用。本篇的“鼎”字,上部加“卜”,據字形當釋爲“貞”,然簡文中用作“鼎”。
    此簡所謂的“真”字,據字形其實也當釋爲“貞”,然根據上下文義,在此也當用作“鼎”,讀爲“定”。《説文》:“定,安也。”客者爲客辭:“某夫=(大夫),君爲臣皇(貺)寵之而童(重)席,辭,弗敢鼎(定)。”客推辭主人爲自己設重席,謙稱自己不敢安坐於席也。
    雖然“定”字古亦假“奠”字爲之,但是讀爲“弗敢定”(不敢安坐於席)屬於虛指,文義符合禮儀場合的語境;若讀爲“弗敢奠”(不敢奠席)則屬於實指,語義上與賓客的實際行爲(“奠之西序之端”)矛盾;兩種釋讀意見總體上來看還是有很大差別的。
    綜上所述,本簡所謂的“真”字,當釋爲“鼎”,讀爲“定”。“弗敢鼎(定)”謂不敢安坐於席也。




發表於 2024-1-13 21:33 | 顯示全部樓層
翻滚的鱼 發表於 2024-1-12 16:29
《大夫食禮》最後一字“司馬”的“馬”字,與楚簡中常見的“馬”字形體有別。我們懷疑該字當分析為馬加注一 ...

第46简最后一字
發表於 2024-1-13 23:07 | 顯示全部樓層

    一、《大夫食禮》
    【2】再補:“𣘝”不可讀爲“梡”理解爲“梡俎”之內證
    原整理者主張將“𣘝”釋讀爲“梡”,以爲指梡俎。同時,在注釋中,將本篇簡文內容與《公食大夫禮》相對應,認爲大夫食禮也是鼎入自外,梡俎陳於鼎南。——如注釋中説:𣘝(梡),謂鼎南之俎。簡二二「饋發,客者進,負鼎而告」,是亦舉鼎以入,鼎在梡俎之北,載鼎食於梡俎。

    今按:細繹簡文,可以發現“𣘝”不可讀爲“梡”且理解爲“梡俎”,是有內證的。
    據《公食大夫禮》記載,賓旣入之後,“士舉鼎,去冪于外,次入。陳鼎于碑,南面,西上。右人抽扃,坐奠于鼎西,南順,出自鼎西,左人待載。雍人以俎入,陳于鼎南。旅人南面加匕于鼎,退。”然後才是大夫盥,盥後以匕取鼎實載俎。
    仔細斟酌這段記載,可以發現如此安排流程合情合理。——只有賓客已經入門,此時才舉鼎入庭;鼎入後,雍人才“以俎入,陳于鼎南”,擺設盛放鼎實之俎;旅人才“加匕于鼎”。如果在鼎尚未入庭之時先陳俎,則在入鼎之時,先陳之俎未免礙事;且若是先陳俎,時間長了俎上恐怕還會落有灰塵,鼎實載俎後也不衛生。從以上這些角度考慮,盛放鼎實之俎不可先設。
    本篇簡文中,在賓客剛入門,後面還有不少儀節尚未進行之時,簡7-8就記載説“客進,方𣘝西耑(端),東卿(鄉)夫〈而〉立。客者趣進,立於𣘝西、北末”。也就是説,在賓客剛入門時,“𣘝”就已經存在了。如果“𣘝”釋讀爲“梡”是指梡俎,則賓客剛入門時,梡俎即已陳設,參照《公食大夫禮》的記載,就顯得不合情理了。

    綜上可見,將“𣘝”釋讀爲“梡”理解成是指梡俎,恐不可信。若將“𣘝”讀爲“爨”,“𣘝(爨)西”之“𣘝(爨)”解釋爲烹煮食物之竈(烹煮牲肉之鼎也包括在內),就不存在上述問題。

    同時,我們推測認爲,大夫食禮作爲簡化改易之變禮,烹煮食物之鼎並非入自門外,而原本就是陳列於門內庭中設爨之處。簡文未見舉鼎或入鼎的記載,可爲佐證。注釋認爲簡二二「饋發,客者進,負鼎而告」,是亦舉鼎以入,可能也是不對的。

    此外,簡30:“飤(食)參(三)飯,[辶卜](僕?)人[豆攵](屬)[酓欠](飲)於友(侑?)者,一人執客[酓欠](飲)盍(蓋)之,台(以)寺(待)於客階之西。”注釋理解爲:本篇則食禮之後繼以燕禮,則「飲」似爲酒。又,簡31注釋認爲:本篇食禮之後繼以燕禮,或亦其比。——此類理解似乎也稍有偏差。

    我們認爲,作爲戰國時代楚國的變禮,此時早就不再實行春秋時期所謂的“饗禮”(參下引顧炎武之説)。而據簡文記載來看,此時的“食禮”與“燕禮”似亦開始加以整合,顯現出逐漸合併爲一種禮儀的趨勢,不再如早先那般嚴格區分了。

    清人顧炎武《日知錄》卷十三《周末風俗》一文,談及春秋與戰國風俗之別,説:
        如春秋時,猶尊禮重信,而七國則絕不言禮與信矣。春秋時,猶宗周王,而七國則絕不言王矣。 春秋時,猶嚴祭祀,重聘享,而七國則無其事矣。春秋時,猶論宗姓氏族,而七國則無一言及之矣。春秋時,猶宴會賦詩,而七國則不聞矣。春秋時,猶有赴告策書,而七國則無有矣。邦無定交,士無定主,此皆變於一百三十三年之間。史之闕文,而後人可以意推者也。不待始皇之并天下,而文武之道盡矣。
   
    其中,“春秋時,猶嚴祭祀,重聘享,而七國則無其事矣”一句,似可作爲理解本篇戰國簡文的一個基點。其時“饗禮”應該早就不復存在。簡文所見“食禮”“燕禮”合併舉行,且有許多儀節與《儀禮》記載大相徑庭,或許就是由於戰國時代楚國實行的禮節已是經過簡化改易後的儀節,故不能和《儀禮》記載的春秋時期禮儀完全吻合。





發表於 2024-1-13 23:56 | 顯示全部樓層
一、《大夫食禮》
   
    【15】簡31:某夫=(大夫)晏(宴),就某夫=(大夫)安。
    簡31:五飯,客者乃[食或](侑?):「某夫=(大夫)晏(宴),就某夫=(大夫)安(焉)。」【三一】
    原整理者將末字“安”讀爲“焉”,則是將其看作語氣助詞。

    今按:此“安”字不當讀爲“焉”,看作是語氣助詞,而是一個實詞,在簡文中當就字爲訓。
    《儀禮•燕禮》記載:
      射人自阼階下請立司正,公許。射人遂爲司正。司正洗角觶,南面坐奠于中庭;升,東楹之東受命,西階上北面命卿、大夫:君曰:「以我安!」卿、大夫皆對曰:「諾!敢不安?」
    《儀禮•大射〔儀〕》記載:
      擯者自阼階下請立司正。公許,擯者遂爲司正。司正適洗,洗角觶,南面坐奠于中庭;升,東楹之東受命于公,西階上北面命賓、諸公卿、大夫。公曰:「以我安!」賓、諸公卿、大夫皆對曰:「諾!敢不安?」
    兩相對比,簡文之“安”字,顯然就是《儀禮》中“以我安”“敢不安”之“安”,謂使安坐也。

    其實,僅從寫法上,也可以看出書手的用心。本輯中共出現四個“安”字(字形表第178頁)。其中兩個寫作上加“宀”旁、下爲“女”下加一撇一捺之形;另外兩個上部不加“宀”旁,只寫作“女”下加一撇一捺之形。在簡文中,後兩個字形都是用爲“焉”字的;而前兩個字形,除了見於本簡的這個“安”字外,另外一個加“宀”旁者見於《畏天用身》第3簡,辭例爲“不安”,顯然也是當“安”字用的,不讀爲“焉”。可見,當時的書手已經有意識地區分兩種字形,將加“宀”旁用爲“安”,不加“宀”旁者用爲“焉”。其他戰國楚系簡牘的用字,是否也符合這個規律,有待驗證。






發表於 2024-1-14 22:17 | 顯示全部樓層

    一、《大夫食禮》
   
    【15】補:某夫=(大夫)晏(宴),就某夫=(大夫)安。
   
    《説文》:“宴,安也。从宀、妟聲。”段注:“引伸爲宴饗。經典多叚燕爲之。”《詩•小雅•鹿鳴》:“我有旨酒,以燕樂嘉賓之心。”毛傳:“燕,安也。”
    也即,“宴”字原本就有“安”之義,上句説“某夫=(大夫)晏(宴)”,下面説“就某夫=(大夫)安”,就順理成章了。

    又,《説文》:“妟,安也。从女、日。《詩》曰:‘以妟父母。’”——懷疑此“妟”字是古人將簡文“晏”字形中的“安”誤認爲“女”而形成的字形。當然,根據从“妟”之字如“匽”“宴”諸字所从已經是“女”字形,這種誤認大概起源非常早。




發表於 2024-1-15 12:39 | 顯示全部樓層

    一、《大夫食禮》
    【15】再補:某夫=(大夫)晏(宴),就某夫=(大夫)安。

    經初步檢索,清華簡的用字,應該大致符合“加‘宀’旁者用爲‘安’,不加‘宀’旁者用爲‘焉’”的規律。
    如清華簡(陸)和(柒)兩輯,各出現了三個加“宀”旁的“安”字,都是用作“安”;其餘不加“宀”旁者,皆是用爲“焉”。
    上博簡的用字,也大致符合此規律,但有少數幾個字不合此規律。





發表於 2024-1-15 23:04 | 顯示全部樓層
    注:上述現象早有學者注意到了……
發表於 2024-1-16 18:43 | 顯示全部樓層

    一、《大夫食禮》
    【16】簡40:子弟[訁旡](依)君之命無就,與室人皆徹飤(食)。
   
    簡40:子弟[訁旡](依)君之命無就,與室人皆徹飤(食)。
    注釋認爲:愛,吝惜,謂子弟無待肅,卽與室人撤俎。《鄉飲酒禮》無筭爵後徹俎:「主人請徹俎,賓許。司正降階前,命弟子俟徹俎……賓取俎,還授司正,司正以降,賓從之。主人取俎,還授弟子,弟子以降自西階。」

    今按:“愛君之命”於文義似乎不大順當。
    竊以爲,[訁旡]當讀爲“依”,依照、按照、聽從之義。“旡”聲字與“衣”聲字古音近可通。簡文“子弟[訁旡](依)君之命無就,與室人皆徹飤(食)”,謂子弟依照主人之命,無待主肅,卽皆與室人撤俎也。與“[訁旡](依)君之命”類似文例,如《易•師》疏:“閫外之事,將軍所載(裁),臨事制宜,不必皆依君命。”






發表於 2024-1-16 20:47 | 顯示全部樓層

    一、《大夫食禮》
    【16】補:子弟[訁旡](依)君之命無就,與室人皆徹飤(食)。

    “[訁旡]”字之所以加“言”旁作爲意符,顯然當是由於“[訁旡](依)君之命”即“依君之言”的意思,屬於書手“隨文改字”。





發表於 2024-1-17 18:13 | 顯示全部樓層

    一、《大夫食禮》
    【16】再補:子弟[訁旡](依)君之命無就,與室人皆徹飤(食)。

    上面ee兄認爲,“[言旡]”字從字義看,很明顯是遵從的意思,是正確的。讀爲“依”正好符合這個意思。

    簡文“子弟”,當是指與主人同宗(今語所謂“本家”)的子姪等年輕後輩,推測其年齡大約是十多歲然而尚未加冠成人之時,屬於未成年人,故主人不與爲禮;他們即使參與徹俎之事,主人亦毋需肅之。
    簡文“室人”,字面意思就是室內之人,當是指主人之妻妾、女兒、姑姊妹等閫內女眷,大致相當於《儀禮》所謂的“內賓”。室人屬於自家人,她們參與徹食,主人自然亦毋需爲禮,合於“親則禮略,疏則禮隆”之禮義。《儀禮•有司(徹)》記載,少牢饋食禮正祭之後儐尸禮之終,“婦人乃徹,徹室中之饌”,亦是婦人徹饌,與簡文正可類比。

    據簡文推測,子弟與室人在正式舉行食禮的場合,當是主動迴避;食禮完畢,參與徹食,隨後當是餕其餘,即食用“所客者與所屬饋者”(簡文所謂“邦君子”)剩餘的食物。——今天山東某些地區,在正式請客吃飯時,規定婦女和小孩不得入席(坐席/上桌),猶存古禮。
    子弟與室人雖然不參與正式禮儀場合的接待賓客(擔任儐相)、“屬饋(猶如今天端碗碟送飯菜)”之事,但也是要幫忙幹活的,屬於今天農村宴會場合所謂“打雜的”之列,故他們在食禮中最後食餕。
    今天山東某些農村地區的宴會猶是如此。某家有什麼喜事,常讓本家能幹活的小孩(當然年齡太小的也不行,常是十多歲而尚未成年者)過來幫忙“打雜”;最後餕其餘,由這些小孩和主家不能入席的女眷吃筵席上客人剩餘的食物。從主人家的角度來説,給這些幫忙幹活的小孩子的酬勞就是所謂“管頓飯”;從小孩子的角度來説,就是“賺頓飯吃”。

    同時,所謂“餕其餘”,我們今天也不能僅就字面意思,片面地理解成食用客人剩餘的殘羹冷炙。按當時的禮儀制度規定,參與正席飲食的賓客,是不能把食物全部吃完的,而是要留一部分給後面的人食用。《儀禮•士昏禮》:“媵餕主人之餘”“御餕婦餘”。又《禮記•祭統》:
        夫祭有餕。餕者,祭之末也,不可不知也。是故古之人有言曰:「善終者如始。」「餕」其是已。是故古之君子曰:「尸亦餕鬼神之餘也,惠術也,可以觀政矣。」是故尸謖,君與卿四人餕。君起,大夫六人餕;臣餕君之餘也。大夫起,士八人餕;賤餕貴之餘也。士起,各執其具以出,陳于堂下,百官進(餕),徹之,下餕上之餘也。凡餕之道,每變以眾,所以別貴賤之等,而興施惠之象也。是故以四簋黍見其脩於廟中也。廟中者竟(境)內之象也。祭者澤之大者也。是故上有大澤則惠必及下,顧上先下後耳。非上積重而下有凍餒之民也。是故上有大澤,則民夫人待于下流,知惠之必將至也,由餕見之矣。故曰:「可以觀政矣。」

    《晏子春秋》中有所謂“勿食反魚”(蔡偉老師曾討論過),就是説吃魚時不要把魚反過來,接著吃下面另一半的魚肉,而是要留給後面食餕者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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