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潘灯 於 2023-12-22 13:39 編輯
我們是如何復原《樂風》簡的,其依據又是什么?在前樓所議基礎上,我們再補述如下。
前面已經說到,《樂風》簡第二部分,除第14簡為一字,簡6至簡13,均為8字一簡,排列相對均勻。其內容以“[糹妾](接)某某[糹屈]某某”或“某某[糹屈]某某”為表述方式,學界基本贊同把[糹妾]讀為“接”,[糹屈]整理者試讀為“詘”。“疑此指兩個音停頓演奏,與‘[糹妾](接)’相對”。(參整理報告第139頁注[4])我們把[糹屈]讀為“屈”,或與“曲”有關,疑指彈奏五弦樂器時,手指從一根弦轉移到另一根弦的過程。若是兩個音組合在一起構成一小節,先撥動的音即稱“[糹妾](接)”,有承下之意,后延續的音則稱“[糹屈](屈)”。
根據程浩先生給出的“五弦樂器弦位與五聲對應關系表”(后文簡稱“五弦表”,參《出土文獻》2023年第4期,第17頁),簡6“接次之下屈次上”,即指“宮徵”二音。此音恰與簡1首節“宮徵”對應。后文“接【簡6】次下屈大上【簡7】”,說的是“宮羽”二音,此與簡1第2節“宮羽”也完全契合。簡7后3字“接少(小)下”與簡1對比,“少(小)下”當指“宮”,也即“五弦表”弦位中的“次下”,換言之,“少(小)下”與“次下”只是說法不同,均指“宮”音。
按照一枚簡8字的容量,毫無疑問佚失的簡8,首字和第7字當為“[糹屈]”,第4字當為“[糹妾]”。對照簡1,第三音節為“宮商”,故我們把簡8的第2、第3字補為“大下”。按此思路,簡1第4節最后二字為“徵羽”,用弦位表示,當為“次上大上”,把它們帶入簡8,整簡則可復原為“[糹屈]大下,接次上[糹屈]大”,簡9首字“上”,正好與羽音“大上”暗合。
簡9“厀(次)上[糹屈]大下”,驗之“五弦表”,當為“徵商”二音。然簡2首節音,也即第5小節,為“商徵”,若按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音節一一對應來看,簡2和簡9所示的“徵”“商”二音,有前后顛倒之嫌。倘若按我們的意見,把“五弦表”中的“大下”和“次下”對換一下,簡9“厀(次)上[糹屈]大下”則指“徵宮”,還是與簡2當中的“商徵”對不上,故有學者指出“商徵”或為“徵商”的誤書。
按照句式,簡9下部缺2字,簡10上部缺2字,下部缺1字。從簡9下部殘留的筆跡來看,第7字當為“厀(次)”。驗之簡2第2個音階“徵地”,我們基本可以斷定簡9尾2字當為“厀(次)上”,與簡10上部內容結合,可讀為“厀(次)上[糹屈]□下”,故簡10首字應為“[糹屈]”。因簡10第3字為“下”,故第2字只有“大”或“厀(次)”的可能。此缺失的音是第六組音節,與第一部分簡對應的音節是“徵地”,徵地即徵宮,前有述,不贅。“宮”對應的弦位是“次下”,故我們認為簡9與簡10上部補全當為:“厀(次)上【簡9】[糹屈]厀(次)下”,即言“徵宮”,與簡2第二節“徵地”音相契合。
簡10下部缺一字,不是“上”即為“下”。結合前辭,“大下[糹屈]大□”,大下指“商”音,大上指“羽”音,此句不可能是“大下[糹屈]大下”,只有一種可能,即“大下[糹屈]大上”,是為“商羽”音。此音與第2簡第7組“商徵”音亦不符,不知何故。
第11簡和第12簡完整無缺,所記的是第8組至第10組音節,分別為:商徵、商宮、羽商。至此,前10組音節已非常明了,所記為:
宮徵1,宮羽2,宮商3, 徵羽4,徵商5,徵宮6, 商羽7,商徵8,商宮9, 羽商10
此組音規律性很強,沒有帶“角”的音,其它四音,基本上是3個一組,照此規律,我們推斷,佚失的第13簡,所記的肯定是兩組“羽”音,排除“羽角”,另還有羽宮和羽徵二音節。考慮到羽、宮、徵的弦位分別是“大上”、“次下”、“次上”,而簡14最后一字為“下”,故簡13末尾之字當為“次”,亦即最后一音位是“次下”,乃“宮”音。與“羽”音組合,當為音節“羽宮”,顯而易見,“羽宮”之前當為“羽徵”,用弦位表示,復原簡13則為:
大【簡12】上[糹屈](屈)厀(次)上,大上[糹屈]厀(次)【簡13】下【簡14】
至此,《樂風》簡的第二部分我們全部還原,釋文重新修訂為(加粗者為筆者還原的內容):
簡6:[糹妾](接)厀(次)之下[糹屈](屈)厀(次)上,[糹妾](接) 簡7:厀(次)下[糹屈](屈)大上,[糹妾](接)小下 簡8:[糹屈](屈)大下,[糹妾](接)厀(次)上[糹屈](屈)大 簡9:上,厀(次)上[糹屈](屈)大下,厀(次)上 簡10:[糹屈](屈)厀(次)下,大下[糹屈](屈)大上, 簡11:大下[糹屈](屈)厀(次)上,大下[糹屈](屈) 簡12:厀(次)下,大上[糹屈](屈)大下,大 簡13:上[糹屈](屈)厀(次)上,大上[糹屈](屈)厀(次) 簡14:下。
以上內容,若用弦音表示,12組音節則為(加粗者根據還原內容補定):
宮徵1,宮羽2,宮商3, 徵羽4,徵商5,徵宮6, 商羽7,商徵8,商宮9, 羽商10,羽徵11,羽宮12。
綜上,我們認為,《樂風》簡的第二部分,很可能是五弦樂譜的指法訓練詮釋內容,其主要作用就是便于簡主人練習五弦樂譜時好采用。簡之所以短小,一是便于隨身攜帶,二是可以隨時學習利用。如此看來,《樂風》簡的原主人,應該是一位愛好音樂,善于學習的儒雅之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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