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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张宇鑫

[原创] 睡虎地漢簡《算術》初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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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2-2 11:05 | 顯示全部樓層
张宇鑫 發表於 2024-2-1 15:09
睡虎地漢簡《算術》簡75-76:“·賣瓜六百七十,取錢二百九十三,率之,其四百一十八瓜,二瓜一錢;其二百 ...

蔡丹、譚競男指出簡76下端的“三百八十四朱(銖)一斤”是與算題無關的換算。
 樓主| 發表於 2024-2-2 13:13 | 顯示全部樓層
张宇鑫 發表於 2024-1-30 16:21
睡虎地漢簡《算術》簡31-36:“里田之術曰:直(置)廣、從(縱)里數,令相乘也,因而三之,有(又)三五 ...

譚競男、蔡丹認爲“革八尺七十五寸一度”似爲削去的文字。
 樓主| 發表於 2024-2-2 15:06 | 顯示全部樓層
《算術》簡175第二欄:“萬乘萬= =,(萬萬)也。”在現代數學中,“萬乘萬”的結果是一億,而漢代表示數字的最大用語可能就是“萬”,一億只能用“萬萬”來表示,已經没有更大的數字用語。
 樓主| 發表於 2024-2-2 15:1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张宇鑫 於 2024-2-2 15:24 編輯

《算術》簡171第4欄:“以斤求兩,十倍八之。”1斤=16兩,“十倍八之”不是規範的秦漢數學用語,“八之”是乘以8,“十倍”若指乘以10,則“十倍八之”是乘以80;若“十倍”是乘以10的兩倍,那麼“十倍八之”是乘以160;若斷讀爲“十,倍八之”,則乘以10再乘以16,即乘以160,都不對。所以此處應將“十倍八之”改爲“倍而八之”或等價的其他表述。“倍而八之”指乘以2再乘以8,即乘以16。此處也可能並非是錯誤,與未能釋讀的“券朱(銖)升之”、“券十朱(銖)亦反十”等簡文有關。術文可能的計算結果是16的10倍,或與簡文“券十”、“反十”等相關。
 樓主| 發表於 2024-2-2 15:2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张宇鑫 於 2024-2-2 15:28 編輯

《算術》簡172第4欄:“以兩求朱(銖),十而三,八之。”1兩=24銖。“十而三”指乘以十分之三,“八之”指乘以8,即最終乘以十分之二十四,有誤,應該將“十而三,八之”修改爲“三而八之”或等價的其他表述。“三而八之”指乘以3再乘以8,即乘以24。此處也可能並非是錯誤,與未能釋讀的“券朱(銖)升之”、“券十朱(銖)亦反十”等簡文有關。術文可能的計算結果是24的10分之一,或與簡文“券十”、“反十”等相關。嶽麓秦簡《數》中也有“券十”等簡文,由于殘斷、文意不明,這是數學史中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
 樓主| 發表於 2024-2-2 16:0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张宇鑫 於 2024-2-2 16:54 編輯

《算術》簡90第一欄:“麥少半升爲粟廿七分升之十,九母十子,七之,九而一。”一種可能,“七之,九而一”爲衍文,三分之一乘以九分之十即可得到“廿七分升之十”。但簡91、92也有類似表述,所以其爲衍文的可能性不大。另一種可能,“七之”之“七”爲“十”字,整理者錯將“十”看作“七”,或原簡寫錯,“七”爲“十”之訛。“七”爲“十”字的可能性更大,“七”與“十”本形近,區分的關鍵在于豎筆的長短,易看錯或寫錯。“十之,九而一”就是對“九母十子”的解釋,二者等價,但這也表明此題行文繁瑣。由于圖版没有公布,還不能確定是何種情况。
 樓主| 發表於 2024-2-2 16:2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张宇鑫 於 2024-2-2 19:50 編輯
张宇鑫 發表於 2024-2-2 15:13
《算術》簡171第4欄:“以斤求兩,十倍八之。”1斤=16兩,“十倍八之”不是規範的秦漢數學用語,“八之”是 ...

許道勝認爲此處的“十”爲衍文,“十倍八之”可改爲“倍、八之”、“倍而八之”或“倍之、八之”。
 樓主| 發表於 2024-2-2 16:26 | 顯示全部樓層
张宇鑫 發表於 2024-2-2 15:22
《算術》簡172第4欄:“以兩求朱(銖),十而三,八之。”1兩=24銖。“十而三”指乘以十分之三,“八之”指 ...

許道勝認爲此處的“十而”爲衍文,“十而三八之”當改爲“三【之】、八之”、“三而八之”或“三之、八之”,特别指出原簡“三”、“八”二字間有斷讀符號“∟”。
 樓主| 發表於 2024-2-2 16:3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张宇鑫 於 2024-2-2 16:53 編輯

《算術》簡91第1欄:“麥少半升爲米九分升之二,參母再子,倍之,三而一。”“參”讀爲“三”,指數字三,秦漢數學簡牘常見。
 樓主| 發表於 2024-2-2 20:1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张宇鑫 於 2024-2-2 20:18 編輯

《算術》簡89第2欄:“毁米四分升之一爲粟卌八分升之廿五,廿五母五十子。”“廿五母五十子”中的“廿五”之“五”爲“四”之訛。《算術》簡85第1欄:“粟求毁,廿四之,五十而一。”此處的“廿五”可能有重文符號,也可能没有重文符號,將“廿五”連寫兩次,第二個“廿五”極大可能是書手在抄寫時有思維慣性,剛寫一個“廿五”,又寫一個“廿五”。由于圖版未公布,無法確定是否有重文符號。此處錯誤很可能是書手粗心大意造成的。故釋文應修訂爲:“廿五〈四〉母五十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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