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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yaoleilishi

[原创] 《益陽兔子山七號井西漢簡牘》初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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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3-23 20:42 | 顯示全部樓層
⑥170、⑥171、⑦561三简似可归为一类,均是官吏去署歸家的记录。⑥170:不署亭恒给它事亡事归其家何论。⑥171:七年五月壬寅去署归家即自出乡。⑦561:归家。秦汉时期对官吏去署归家(家一般指其原籍)有详细规定,如⑥170提到的“亡事”,应是指亲属去世后官吏归休治丧。二年律令《置后律》:“父母及妻不幸死者已葬卅日,子、同產└、大父=母=[父母、父母]之同產十五日之官”,归休时间视亲缘关系不同而增减。胡家草场《置后律》称为“予宁”,“父母、妻不幸死,予寧丗(卅)日┗;子、同產、大父=母=(父母、父母)之同產,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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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3-24 03:33 | 顯示全部樓層
⑦316释文作:“吏以各當論存吏當罪□□分□ 〼”,整理者所释“分”字当“解”字,“解”上一字当“毋”,释文应作:吏以各當論,存吏當罪□毋解 〼”。此简似《奏讞書》一类的司法文书。《奏》案例五:“吏以为即贼伤人,存吏当罪,毋解”,可与此简对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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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3-24 17:2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aoleilishi 於 2024-3-24 17:35 編輯

不用此律(圖案)
〼陽□□益陽丞□〼
〼[陽]公陽陽□□之〼
〼敢言(圖案)〼
〼[耒]陽□丞□敢言之之〼  ⑥19正
〼□□□□□〼
〼□縣[道]官〼
〼□貸□〼  ⑥19背
安.jpg
由此,第一行釋文可復原作“〼陽不用此律”。由於簡文殘斷,釋讀存在困難。考慮⑥19簡有兩個含有“陽”字的地名,分別是“益陽”“耒陽”,簡文“陽”很可能是指其中之一。
與兔子山7號井漢簡時間接近的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也有“xxx+不用此律”的情況,[1]但都是一些具體的違法規定並不涉及區域限制。秦漢時期是否存在法律適用的地理區域範圍限制,如某律適應某區或某律不適應某區,學界研究尚少。嶽麓書院藏秦簡中存在“它有等比”“有等比”的簡文,意思是“其他官署遇到等同情況時須比照此事處置”,[2]説明確實存在部分地區(機構)遇到一些共性問題解決的比較好,從而逐步推廣全國適用的情況。歐揚認爲:“必然存在帶有比特徵的條款逐渐轉化爲普通條款的法律修訂過程。”[3]思考⑥19號簡,可能是某種“比特徵的條款”在“益陽”或“耒陽”不適用,無法參照對比某律執行,故明言“不用此律”,推測是一些特殊事項或行業法規(如農業)等[4]在某區域不適用無疑屬於“法律修訂過程”中的重要環節,值得重視。



[1] 劉曉林:《唐律立法體例的實證分析——以“不用此律”的表述為中心》,《政法論壇》2016年第5期,第172-173頁。

[2] 歐揚:《嶽麓秦簡所見秦比行事初探》,《出土文獻研究》第14輯,上海:中西書局,2015年,第71、74頁。

[3] 歐揚:《嶽麓秦簡所見秦比行事初探》,《出土文獻研究》第14輯,上海:中西書局,2015年,第77頁。

[4]曾請教王捷、陳迪、周海鋒三位先生意見,謹致謝忱。



發表於 2024-3-24 21:5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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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3-24 23:42 | 顯示全部樓層
①18正第三行首二字当释“丞公”,可参③71“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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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3-25 00:16 | 顯示全部樓層
③127首字或为“農”之残笔,释文可补作:“【農】餘徹”,应是出售祠先農祭品的记录,里耶秦简多有记录,如14层简66:“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倉是佐狗出祠先農餘徹食七斗”。汉时也有祠先農的习惯,《漢舊儀》曰:“春始東耕于藉田,官祠先農。先農即神農炎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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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3-25 00:39 | 顯示全部樓層
③203第二行的“疵田”,“田”字中部无竖笔,实为简面木纹所致阴影,审图版当改释作“曰”。第二行的“疵曰”,与第一行的“疵曰”同,均接“疵”所说的内容。“疵”用作人名,秦汉时多见之。《史記·楚世家》:“少子執疵為越章王。”又《趙世家》:“趙疵與秦戰敗。”里耶秦简有少内守名“疵”,有倉廚名“□疵”。周家寨8號漢墓《告地书》有“都鄉佐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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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3-25 01:16 | 顯示全部樓層
③245末字当释“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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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3-25 02:25 | 顯示全部樓層
④156有“相除定”之语,疑为户口簿或算薄一类。松柏出土的西汉木牍“二年西鄉戶口薄”:“相除定息四十五戶”、“相除定息口四十三”。居延汉简226·23:“相除定負百廿四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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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3-25 11:49 | 顯示全部樓層
〼□敢牒書吏  ⑤壹375正
〼□出丙□以乙以□〼  ⑤壹375背
375.jpg
〼□出丙移□乙以□〼  ⑤壹375背
由於簡牘殘損,釋讀有一定困難。考慮到正面釋文還有“書吏”的字眼,簡文可能是文書的一種範式模板,供書吏寫作文書時參考。這方面的證據還來自⑥7、⑥8+⑦11、⑥23等簡,如下:
敢言之益陽當道事多急謁言丞相府
賜報謁告尉尉令敢言之廷下  ⑥7背
敢言之守府府下書曰令書吏復  ⑥8+⑦11背
〼畀益陽〼
〼□府丞相〼
〼月七月[十]月買鄉〼  ⑥23背
上列諸簡中出現的“尉令乙”“書吏甲”“甲丞相”均是代指,屬於文書範式。⑤壹375號簡與他們的性質相同,均是書吏寫作文書時的參考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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