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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敦煌懸泉置漢簡中的一條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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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9-13 08:0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趙岩<<再論敦煌懸泉置漢簡中的一條律文>>:  敦煌懸泉置漢簡出現一條漢律《賊律》中的一條律文:   6. 賊律:毆親父母及同產,耐為司寇,作如司寇。其奊訽(詬)詈之,罰金一斤。(Ⅱ0115③:421)[1]   此條律文大意是毆打親父母及親父母的同產,要耐為司寇,並勞作如司寇,無禮張狂詬罵親父母及親父母的同產,則要處以罰金1斤。--将"作如司寇"解读为"並勞作如司寇",误.。《汉书 刑法志》:“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汉旧仪》:“司寇,男备守,女为作如司寇,皆作二岁。”由上可知,司寇、作如司寇是针对男女不同的两种刑名.[/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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