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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颇”、“柀”随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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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2-14 13:1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劉雲《也說<二年律令>中的“頗”字————兼談睡虎地秦簡中的“柀”字》中云:     雖然據語境來看,“頗”與“偏”的功用似乎看起來十分相似,但就訓詁來說“頗”字似沒有“偏”字的這一用法。     查《说文》:“偏,颇也。”虽然不能由“颇”推“偏”,但由“偏”推“颇”是可以成立的。          笔者持“偏”、“颇”同义的观点。“颇”义为“部分”,可能多也可能少,但不专指“多”或“少”,拘于一端而排斥另一端都是不得其义的。将“多”或“少”的理解置于相关律文中都存在漏洞。          笔者自然也不支持说“頗”為“果”及“‘偏’或‘頗’是指共犯(或連坐者)中的任何一方”的说法。          睡虎地秦简中有“柀”字,整理者多从“部分”意义上作解,笔者完全赞同。單育辰先生否定整理小组的意见,認爲應該理解爲“頗”,是“或多或少”的意思。作“頗”理解是没有问题的,但“或多或少”不过是进一步揭示“部分”的含义,其并不能否定整理者的“部分”主张。从立法的语言技术讲,在法律文件中“部分”的字面要比“或多或少”圆润得多,谁都明白“部分”是相对“整体”、“全体”而言,“整体”、“全体”之外 ,自然包含有“多”或”少”的情形。       睡虎地秦简中的“柀”字,整理者也有释义犹疑不当的地方。笔者以后另行为文指出。        即时想到,散漫无序。
發表於 2009-2-28 01:08 | 顯示全部樓層
還是陳偉老師的“其中一方”於原文更為妥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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